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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完善途径探析

2018-08-07张代强

中国绿色画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机制创新

张代强

[摘要]:目前,解决林权纠纷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保障与必要前提。我国在法理以及实践层面上存在林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但是因为解决机制面临的问题,使得林权纠纷的解决需要完善其保障机制,这样才可以满足其发展要求。

[关键词]:林权纠纷;机制;创新

[引言]:就国家林业局统计来看,截至2015年,全国累计处理的林权纠纷案件已经超过100万起。各级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为了解决纠纷做了大量的工作,并且也初步形成了解决林权纠纷的多元化机制,但是依旧存在部分问题,需要做好相对应的完善。

1、林权纠纷的基本类型及原因

1.1历史遗留问题

无证山林。由于新中国成立长期没有解决山林纠纷,直至土改的时候都没有发放林权证。第二,行政区域出现变更。因为出现行政区域的变更,行政界线有分有合,这样也可能出现界限不清楚的问题[1]。

1.2人为因素

1.2.1当事人一方所致。某一方以某一种借口推翻协议,刻意侵占对方的山林,或者是将林界线故意扩大,蓄意侵占,亦或是伪造凭证。

1.2.2处理方式不当。因为法律依据不当,做出的处理决定无法满足双方当事人的要求;部分协议或者是裁决书运用词汇含糊不清,也容易出现异议。

1.2.3村组干部矛盾和干群之间的矛盾。村组干部的换届,个人对于村组干部有意见,都容易引起林权纠纷。

1.2.4“红眼病”。部分地区看到集体林长势比国有林差,不承认承包造林、合作造林合同规定,并趁机侵占对方的林权。还有部分地区否定分成的比例,引发林权新纠纷。

1.3 体制变化所致

在上世纪七十年代的中期,因乡镇组织学生、社员等栽树,由村里管理林地,而林地为组所有,在1982年确权时则为村级所有,当下这部分林木引发个人和集体、集体和集体之间的林权纠纷。

2、林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2.1 司法性纠纷解决机制

解决司法性纠纷的途径涵盖司法审判(即司法裁决)、司法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或者是法院调解)以及诉讼和解。依据规定,林权纠纷领域有关林木、林地承包经营等民事纠纷均可直接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涉及权属争议,从1990年施行《行政诉讼法》之后就把过去的民事诉讼改成行政诉讼,之后的《行政复议法》也规定行政复议的前置程序,只有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才能将政府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在传统无讼理念的影响和林农畏惧专业的司法诉讼等原因的制约下,实践环节利用司法裁决解决林权纠纷只占据很小的比例,不过在部分地区,政府在林权诉讼中的败诉率还是较高。2010年度广西高院行政审判白皮书就透露出林业、土地行政裁決案件的败诉量在所有败诉案件中占据一半以上的比例。人民法院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只对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加以审查,且只能给出撤销、维持或撤销、部分维持原行政机关处理决定的判决[2]。

2.2 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

林权纠纷行政解决涵盖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以及行政投诉(即信访)、行政仲裁、行政和解,一般情况下统称行政调处。依据规定,各级政府负责依法处理林权纠纷,所以行政裁决其实是法律赋予政府的裁判权,具备准司法性。但因忧心裁决之后可能引发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所以各级政府往往慎用行政裁决,所以行政调解就变成政府最常见、最主要的林权纠纷处理方式。从2009年开始,行政仲裁才正式被应用于处理林地承包经营纠纷,如果当事人不服政府机关的行政裁决,就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当事人不满于林权纠纷处理,就可以向各级政府以及县级以上的政府工作部门进行投诉,也就是信访。实践环节中的信访对方通常不局限于行政机关,还涵盖各级党组织、司法机关、人大以及人民团体等,在各个行政调处阶段均可以当事方意愿为基础达成和解。

3、完善林权纠纷解决制度的策略建议

解决集体林权纠纷的困境的形成有诸多制度因素,所以打破困境、消除困境也需要依赖对制度的完善与创新,在填补现行制度空缺的同时提高制度的运行效用。

3.1 创新纠纷解决机制。在困境里的集体林权纠纷基本上都很难依据现行的程序得到解决,对应的纠纷调处工作往往也陷入死胡同,导致林权纠纷造成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一些纠纷甚至造成群体发生。鉴于此,在深化改革集体林权制度环节应把解决集体林权视作特定的一项工作,立足中央层面在全国开展统一的行动,专门设定工作经费,全面登记全国所累计的很难解决的林权纠纷,将产生纠纷的原因、相关当事人和他们的利益诉求、解决纠纷的具体问题等一系列关键信息厘清,以法律制度和经济制度为基础探索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

3.2 完善构建预防机制。林权凭证是否有效是关系到能否成功解决林权纠纷的一项关键因素,为构建起有效的、完善的预防机制,应充分关注可能造成林权凭证失效的社会、自然等因素。针对社会因素,应充分考虑人口变动可能引发的佐证难问题,完成好林权原始材料的存档工作;针对自然因素,在确权森林、林地以及林木时就应充分考虑可能因林木与森林生长引发的自然环境和林地边界的改变,通过打界桩或进行GPS定位等方式实现四界[3]。

3.3 有效加强组织保障。在建设组织结构方面,不但要在基层建立调处机构,还要在省与地市层面建立调处机构,对基层调处权属纠纷的工作作出指导,组织培训、交流经验、协助个案等。由于林权纠纷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因而建立调处机构时要涵盖林业、农业以及司法等诸多部门,而为保证调处机构运行的有效性与高效性,还应稳定建立财政投入机制,建立健全人员奖励机制。为给集体林权纠纷的解决适宜提供人力保障,应加强对调处人员实行林业科学、法律法规以及农村社会学等全方位的培训,保证他们能在开展调查、取证以及调解、裁决等工作时与程序要求相符,并尽量将法律专业人员充实到纠纷调处工作队伍当中,夯实人才保障[4]。

4、结语

总而言之,在今后的林权纠纷解决中,还需要考虑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这样才可以将林权纠纷顺利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1996.10.14.

[2]李振军,阴成芳.林权纠纷成因及调处问题初探[J].山西林业,2015(02):12-14.

[3]谢九华,蒲方合.林权纠纷解决模式探讨[J].中外企业家,2011(24):72-74.

[4]李沛楠.我国林权纠纷法律问题研究[D].贵州民族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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