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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林木种苗执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2018-08-07李雪

中国绿色画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林木种苗措施

李雪

【摘要】:林木种苗是林业生产和林业工程重要的基础,林木种苗的质量是促进林业工程发展的基石,也是保证绿化质量的关键所在。而且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前提,种苗是林业发展的关键。所以完善与加强林木种苗执法管理,对于林木种苗运营机制、管理方式、资源管理进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林木种苗;执法管理;措施

近年来,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而森林以及植被则遭到了越来越严重的破坏,森林资源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另外,由于林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种苗市场价格的波动,导致林木种苗执法管理过程越来艰难,所以本文就林木种苗执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与对策。

1、林木种苗执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现状分析

1.1林木种苗执法管理观念淡薄

执法管理观念的淡薄导致林业市场紊乱,不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运营的一个关键因素,一些劣质的种苗进入市场,扰乱了市場的秩序,尤其是一些偏远地区,对林业种苗的质量管控力度相当不足,行政执法管理也比较松散,部分群众和干部对《种子法》等法规的认识程度不高,不了解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内容,管理意识上存在模糊的问题,上级部门的管理人员经常保有人情大于法的陈旧观念和不良倾向,这给林木种苗执法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阻碍。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种苗标签制度、种苗质量检验制度,是保障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规范有序,保证林木种苗质量的关键。要切实做好林木种苗“一签两证”的核发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点到面、从无序到有序发展,才能够使得林木种苗执法管理朝着管理者、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都满意的方向发展。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要使其认识到法律的存在是为了更好地帮助林业种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经营者的自我约束力,保证行政执法管理部门人员的执法过程合理,平定当前林木市场的混乱现象,以法律的手段来制约不法分子,保证每一颗种苗质量都达标,为绿化工程与林业建设铺垫坚实的发展前进道路。

1.2林木种苗执法主体混乱

在实际的执法管理中,要认清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执法者应当实行行政执法的正当权利,因为执法机构是依法享有执法权力的机构或组织。执法机构要合理制定执法细则,将执法的任务与涉及的范围划分清楚,使得执法人员能够依据而行。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尤其是一些农村地区的林业局等机构,在林木执法管理的过程中,所设立的检查站、植物检疫站、种苗站等机构存在属性划分不清的情况,造成行政管理上的混乱,以上这些机构往往职责不清,同时管辖苗木与种苗的生产经营,但是实际上检查站应当负责林木的来往流通,植物检疫站则负责进行植物的产地检验,种苗站则负责进行指导种苗的生产。而由于管理的权属不清,所以就会经常出现检查标准的不统一导致的林木市场紊乱,检查质量标准不统一使得种苗的成活率参差不齐,妨碍到林业工程的建设。林业局不能详细的为下属部门分配职责标准,对于执法主体的授权模糊不清,各部门不知道依据何种检查细则来规范苗木管理,对于适用的法律要求和处理方式同样不够明确,导致各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出现权力冲突。

1.3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不高

林业执法管理部门人员的执法水平参差不齐,且整体水平偏低,在执法的过程中不能以合理的执法手段引导林木种苗经营者在规范化下的环境中进行林木的交易。同时,林木种苗执法管理是一项综合性较高的工作,需要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的影响才能够使得执法工作的高质量完成。所以,在此过程中需要高水准的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养。由于一些林业部门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较低,特别是对林木种苗的方面的知识掌握程度较低,执法人员的学历程度不高,没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尽管有些林业部门会不定期的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林木种苗知识的培训,但是仍然存在一些执法人员不能够较好地将这些知识应用于实践之中的情况,对于法律的认知程度始终处于一个较低的层级,对政策的理解不透彻,法律知识认知肤浅。除此之外,执法管理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原因还有执法程序的不规范。在具体的执法环节中,存在使用执法文书不规范、漏项、丢项、引用法律条文不合理、语言表达不清楚、人为主观原因简化法定的执法步骤等问题。即使是这些工作到位,然而在执法中的盲目与随意性,都造成了当前林木种苗执法管理的不合理。

2、做好林木种苗执法管理的具体措施

2.1完善执法管理体系

在新形势下,要善于创新执法手段,对一些网上林木种苗的交易行为要利用科技的手段对种苗质量实施第三方监管,对于这些新型问题,不能以传统的执法观念去对待,要从线上与线下交易两个渠道上严把质量关。同时,林木产业还需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规条例,确保林木资源的合理使用,确保基地建设、繁育、产品质量以及质量检测等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对于林木种苗进行生产的单位必须要具备经营许可证,经营方需要遵照《种子法》中的条例,根据当地市场的行情,来规定林木种苗的价格,要严格遵循办证流程,杜绝一些持有虚假证件的单位从事经营林木种苗的行为,要切实做好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把控好林木种苗的质量,从源头上严防劣质幼苗进入市场,法制化种苗的生产与经营。此外,要逐步确立林木种苗行政管理法管理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各地域林木种苗的生产规模不断扩大,林业得到的迅速的发展,林业工程的建设不但绿化了城市,而且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是目前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优化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是,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在市场化的背景下,许多棘手的问题也浮现出来,市场价格的波动以及林木种苗质量的良莠不齐,造成林木种苗的管理跟不上现代林业快速发展的步伐。因此,在日常的林木种苗管理中,必须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保障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林木种苗的产业的发展速度,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

2.2积极开展林木种苗执法专项整治活动

林业部门要在所管辖的区域进行林木种苗执法的专项整治活动,要从源头严控质量。林木种苗的质量先要通过经营者的自检,然后上报县、市林业局进行复核,符合标准的林木种苗才可以允许流入种苗市场。且这些林木种苗进入市场之后,要组织专门的检查机构对其进行实时跟踪,确保林木种苗的销售是依照相关法律标准进行的。在这期间,相关部门要重点检查林木种苗的许可证、标签、生产经营档案、检验制度的落实情况,在规定的植被绿化周期内定期的对所使用的苗木进行质量抽检,并通报质量检验结果,进一步强化种苗质量的检测。与此同时,同一地区的林业局要协同公安部门、森林消防等部门不定期开展绿化工程区域林木种苗执法专项检查活动,要严厉惩戒无证生产林木的经营者,对生产假冒伪劣种苗的所属单位进行通报,并拘留相关负责人,进行法制教育。加大《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普及,增强林木种苗合法经营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依法种植、售卖种苗,提高用种意识。在执法的具体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两证一签”的执法准则,重视苗木生产、流通与使用。最后,对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培养也不可忽视,林业部门要对其人力资源进行一定的投资,让执法人员掌握相应的林木种苗知识和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其执法水平。通过各种科学手段来打击生产经营者种植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规范种苗市场的运作行为。

2.3 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在进行林木种苗执法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的力度,首先必须要排除一切人为因素的干扰,必须要对于以权压法以及以言代法的情况的出现,必须要坚决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使得种苗生产者、经营者以及使用者的长远利益能够得到有效地保证。其次,针对林木种苗管理工作中一些突出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必须要加强管理,严格检查是否存在有经营假冒伪劣种子的行为,是否是严格按照被许可核准的名称地点、种类、有效区域、经营方式对于种子进行生产和经营,在经营的过程中是否存在有伪造、变造、买卖以及租借许可证的行为,对于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必须要严肃地进行处理。以使得执法力度能够得到进一步地加强。

总结

总之,林木种苗的执法管理需要各部门共同协作,相互监督来净化林木种苗交易市场。要从源头严把质量关,加强林木种苗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执法的过程中依法对林木种苗进行合理的检查,确保经营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林业工程建设质量达标,保障生态文明的建设,促使林木种苗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少斌,刘焕安.合肥市林木种苗生产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J].安徽农学通报,2014,(7):126-126,133.

[2]刘文瑞.陕西省洛南县林木种苗生产存在问题及建议[J].北京农业,2014,(24):322-323.

[3]唐建宁.宁夏林木种苗行政执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绿色科技,2013,(9):236-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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