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规划问题探讨
2018-08-07梁文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林业发展的势头也越来越好。尤其是传统的集体制模式已不适用于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我国在某些省市进行了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在森林资源规划问题中,仍存在不足。本文将先指出森林资源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再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林权制度改革;森林资源规划;问题及对策
1、 林权制度改革背景下的森林资源规划存在的问题
1.1 随意修改经营类型
对经营类型进行认真考虑,这是十分重要的。人员只有在调查后对经营类型进行深思熟虑,特别是对树种、生长特点、环境特点等因素进行考虑,才能保证合理经营和利用林业资源,达到保护环境、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以往的集体模式在决定经营类型上确实存在弊端,比如林权归集体所有之后,那么经营管理权也被交到了集体手中,经营类型也由他们来决定,这样随意性较大,多数情况都以自身利益为重,这并不利于林业经营的发展,林权改革后对此问题做出了一定改善,但是程度不够,因为改革后的林权是归经营者个人所有,但他们决定经营需要与调查人员进行商讨,需要经过相关人员的同意。但是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是:一些调查人员并不十分清楚林业经营类型,于是随意答应经营者修改经营的要求,一些不合理的经营要求会使得林业资源生长周期发生改变,尤其是经营时间减少,一切都已经营者的短期利益为主,所以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森林资源的稳定性。
1.2土地划分形式不合理
在进行森林资源规划之前,需要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土地分区的调查,通常使用的划分方法是小块分区法,又叫小班区划方式。这种方法是根据土地的不同形态和特征来进行划分的,划分的地块不同,森林资源分布也就不同,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帮助人员更好地开展调查工作;这种划分方式较以往的方式相比,有很大进步性,因为以前划分是以宗地为单位,划分依据基本相似,但也有所不同。以往的方式是一大片林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有属于个人的部分,但只是一小部分,这样分配方式就较为单一。现在随着林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林权制度重视起来,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所有权归属问题就成了大家关心的话题。而且现在,林权制度发生了改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林业资源调查。
1.3随意改变树种
林权制度尚未变革之前,归属权在集体手中,如果其中某人想要变更树种,需要与其他个人一起商讨,执行起来非常麻烦,所以很少有改变树种的请求,但在林权归属个人之后,经营者就有了很大的自主性,他们认为可以随意改变树种,于是这种现象开始变多,这给林业资源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正是因为经营者个人为了某些利益行为,不以大局为重,处处只想投机取巧,所以想出了变更树种的办法。变更树种其实就是经营者提出了变更树种的请求之后,相关部门会对之前的树种进行砍伐,砍伐的树木就可以为经营者所得,并为自己赚取利润,这样可以省去树木生长的环节。比如在一片森林中,种植的树种主要是松树,那么相关部门并不会主动要求砍伐松树,但如果经营者提出要求说要变更树种,要改种杨树,那么这就会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砍掉之前的一大片松树。这种行为是不可取的,虽然使经营者获得了短期经济利益,但是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2、 促进森林资源规划工作更好发展的措施
2.1按宗地划分小班
为了解决宗地划分面积小的问题,如果直接将具有相同形态特征的宗地合并在一起,再进行划分,仍然存在弊端,不仅影响宗地划分,同样以不利于小班划分。所以解决的办法是可以先以宗地为划分条件,但需要在国家颁布的法律条令的前提之下,进行划分,所有人员不得违反,另外需要人员联系实际情况,尤其是当地的林业条件和改革的大背景环境,然后再在宗地的基础上划分出小班,在妥善分析好各项条件之后,再将形态特征相似的宗地合并在一起特别是面积相当小的宗地,这样就可以成功解决宗地和小块之间的矛盾。看一个例子:一些林地的归属是个人,而另一些林地的归属是集体,那么可以对归属个人的宗地进行合并,合并成小班,并要搞清楚是哪些宗地组成的小班,归属集体的宗地也要进行相同的步骤,因为所有权不同,所以划分方式不同,不能放在一起划分。
2.2稳步放开经营类型
针对经营类型修改随意性大的问题,可以稳步放开经营类型,随着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加入到林权改革中来,需要更加考虑到经营类型修改的问题。现阶段的林业类型一共为两种,包括商业用地和生态林地,这两种林地的经营类型和经营目的是不同的,所以采取的管理模式应该有所不同,对不同用途的林地制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应有所不同,这样就可以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另外,经营类型还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比如林地的用途、目的以及生长期和砍伐期等,为了不破坏生态,还要考虑森林的质量以及类型。尤其在一些地区,森林植被已经遭到很严重的破坏,但當地的农民只顾自己的经济利益,不顾当地生态,所以砍伐现象仍然严重,这时候就需要政府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用以规范当地的经营类型,与经营类型相关的决定需要经过当地林业局和经营者共同同意,在同意之前需要充分考虑林业的生长、经营类型以及树种等,再做出科学合理的经营类型决定。这样的做法是比较科学合理的,虽然这种做法是参照以往的集体模式,但是大体情况可以有所保留,只不过需要根据小班的实际情况,可以由林业管理人员给经营者相关建议,两者达成一致后再制定出合理的经营类型,既保证森林资源得到保护,又保证其合理开发。
结束语:
总之,森林资源规划涉及一系列的问题,我们要在与实际情况相结合的基础上进行改革,解决现阶段存在的问题,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选择最适宜的方法,以保护资源为前提,从而提高林业资源的开发利用率,获得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建平.我国森林资源合理规划探讨[J].黑龙江科学,2014(12):56-58
[2] 陈亮亮.浅谈森林调查的规划设计[J].林业勘查设计,2017(3):87-89
作者简介:梁文(1968年2月-),男,汉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人,函授大专学历,助理工程师,现从事林改办方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