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域建筑法规完善之意义及举措
2018-08-07文/翟峰
文 / 翟 峰
早在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通过《北京宪章》时,吴良镛就提出了“美好的人居环境与美好的人类社会共同创造”这一旨在将人居建设与社会进步和谐统一的美好目标,其要义即体现在“各种设施的建设无不源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这一基点上。而我们研究新时代的建筑立法完善之意义及其相应举措问题,乃至于研究省域建筑法规完善之意义及其相应举措问题,其现实意义亦在于此。
鉴于此,笔者作为地方省域立法的多年实践者及探索者,在相关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新时代和新形势,拟从省域建筑法规完善之要义及举措这两个方面,对地方省域建筑立法谈点自己的看法。
一、关于省域建筑法规完善之意义
笔者认为,完善省域建筑法规,其意义主要在于如下三点。
(一)有利于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更好的保驾护航作用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建筑业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确实已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并为规范建筑业市场,保证施工质量与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依法保驾护航之作用。
尤其是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由于从建筑行政许可、建筑从业资格、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质量管理等方面有了更加明确并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规定,因而使我国的建筑产品质量得到了进一步的有效控制。
然而,我们仍有必要看到的是,作为我国国家专业法律的建筑法毕竟是原则性、指导性的。由于我国地域宽广,国土辽阔,各地省域情况不尽相同,故而国家建筑法律不可能在我国地域宽广的国土范畴内把所有的建筑规范问题无一疏漏地概全。故此,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建筑法规则能因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而起到这方面的作用。
从我国目前省域建筑法规制度建设的整体情况来看,不规范和缺乏对建筑领域里多个环节相对完善、明确的法治制度的问题仍然还一定程度地存在。如目前全国各地还参差不齐地存在着建筑工程款的拖欠、建筑施工中的挂靠无序和转包及承包不合法、合同不规范等诸多问题,皆需在国家建筑法律制度的原则指导下,通过我国省域建筑法规制度的完善,以便有针对性、操作性地逐步一一解决。
鉴于此,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建筑法规,即应在我国整体建筑法律制度的原则指导下,通过完善其有一定针对性和操作性的省域建筑法规制度来进一步解决上述诸多问题。因为,这对进一步加强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其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其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无疑是能够起到切实保驾护航作用的。
(二)有利于更好地保证我国各地省域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近些年来,我国各地日益频繁爆发的自然灾害,对我国各地建筑物的威胁愈来愈大。因此,我们有必要针对地震频率大的区域,执行更为严格的建筑物抗震标准,尽可能减少地震等天灾所带来的损失。同时,加强建筑领域的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筑质量方面的腐败问题,扼杀建筑物偷工减料的现象,这也是我们有必要通过完善省域范畴内的建筑法规来解决这些问题。
对此,我们可从前两年日本强震中建筑抗震、防火等安全性方面的规定,面对其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有保障这一事实,反思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完善之必要性。当时,位于日本东北的宫城县北部太平洋海域发生里氏8.8级特大地震,日本气象厅称这是日本国内观测史上最大级别的地震。这场史上最大的地震,据说相当于20个汶川地震的破坏力,让人觉得在大自然面前人类的渺小。然而,由于日本在建筑抗震、防火等安全性方面的规定较为详尽而严格,故其频发的地震并未对其建筑物带来毁灭性的摧残。因为,日本《建筑基准法》规定,其高层的建筑必须能够抵御里氏7级以上的强烈地震。一个建筑工程要获得开工许可,除了设计、施工图纸等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建筑抗震报告书。因此,尽管日本此次8.8级特大地震让人恐惧,但在其较为严格与较为完善的国家建筑领域的相关法律和地方相关配套法规的保障下,其受震之地的建筑物仍然基本完好。
由此反观我国的地方建筑,由于其建筑物偷工减料的事件不时在耳畔萦绕,楼脆脆、楼歪歪、楼坚强等现象更是让人瞠目结舌,因而即或面对里氏7级以上的强烈地震,不仅我国不少的普通民居建筑,即使学校等不少的公共建筑,也难以承受其强震威胁,就更不用说8.8级特大地震了。究其原因,恐怕与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建筑法规的不具体、不完善,或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不无关系。
由此可见,要使我国各地的建筑“固若金汤”,有赖于对建筑质量的有效监管;这也是其中的有效举措之一。而这种“有效监管”的本源,即在于我国各地有必要依据国家建筑法律的法定原则,完善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建筑法规,以利通过各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建筑施法行为,确保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有利于较好地解决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建筑能耗问题
众所周知,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已成为威胁全球可持续性发展的两大障碍。而在全社会总能耗中,建筑能耗即占近三分之一。为了改善生存环境和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世界各国均将节约能源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措施。在我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建设总量逐年扩大,建筑用能占全社会能耗的比重也不断增大,但建筑用能利用效率低和污染严重的问题却一直未能解决,建筑节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很大。究其原因,除了起步晚、资金投入少、认识不足、技术落后等因素之外,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亦是其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通过完善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建筑法规,解决其建筑能耗问题,不仅显得非常重要,而且显得尤为必要。
然而,纵观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建筑法规,不仅缺乏系统的针对建筑节能的具体条文规定,而且缺乏对建筑行为主体的法治制约,故而对其建筑节能工作的监管、威慑与推动力度远远不够。故此,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建筑法规,不仅应有专门针对建筑节能设计的相关条款,而且应有法规层次较高、操作性较强、法治威慑力较大的节能条款规定,以此较好解决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的建筑能耗问题。
二、关于省域建筑法规完善之举措
其一,我国各地省域建筑法规的完善,目前仍应以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为基本依据。而其具体内容的完善,目前同样仍应与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内容相一致。尤其是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一规定,应该全面落实并体现在我国各地省域建筑法规修改后的完善文本内容中。
其二,我国各地省域建筑法规的完善,应与目前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加强对其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的实际情况相应,并有利于我国各地省域范畴内进一步加强对其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其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其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其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其三,我国各地省域建筑法规的完善,除了应充分考虑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从业资格)、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一般规定、发包、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等主要章节的设置趋向一致之外,还应充分考虑与现行的国家相关政策相融。例如,近年来,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的出台,以及国家各种有关绿色建筑政策的密集出台,不仅对促成各地建筑减少施工污染、提升劳动生产效率和质量安全水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而且对促成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地产项目的爆发式增长同样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故此,我国各地省域建筑法规的完善,既要重点考虑有利促成本地房地产企业将建筑的效率、质量、安全、绿色等理念真正落到实处,又要重点考虑有利促成本地建筑业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和有利于培育其相应的新产业、新动能。
其四,我国各地省域建筑法规的完善,应针对本地建筑节能的现状和问题,分别从内容和结构上完善其建筑节能的法规条款。为此,即有必要依据国家能源节约方面的根本法律《节能法》的相关原则规定,把建筑的终端能源消耗纳入其中,并作为其重点条款内容。同时,有必要明确规定,建筑节能应采取强制措施和奖励机制相结合的切实举措,应结合市场调节机制、政府调控机制和社会调整机制进行。此外,我国各地省域建筑法规的完善,还应针对本地新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的问题,以及建筑节能改造工作和建筑节能的目标、融资渠道、考核验收体系暨对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等内容进行细化设计,以增强其条款规定的操作性和执行力度。
其五,我国各地省域建筑法规的完善,应有其加强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及对策方面的相关内容条款。例如,可明确规定:应通过完善建筑合同管理体系,确保合同双方的当事人的合法性,确保签订合同的程序和形式进行的正确性。如明确规定大型建筑项目工程应采取总包责任制,所有建筑项目工程皆应采取单价合同方式,并应注重签订合同前条例和制约内容的协商统一,重视合同变更的内容,一旦签订合同后,合同便具有了法律时效,即签约双方皆不得擅自更改。同时,应明确规定,要切实提高合同管理和法律意识,健全合同管理体系,加强对合同违约赔款方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