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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颁布岂能如此任性?

2018-08-07吴元中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9期
关键词:学历者非全日制全日制

吴元中

近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颁布。尽管从草案公布时起就引发争议,该办法仍然以提高法律从业者门槛为由,除了规定全日制非法学专业毕业生不能直接报考外,还把虽然是法学专业但是“非全日制”的毕业生全都一棍子打死,不再准许报考。

这是公然歧视。若真是提高从业门槛的话,应当英雄不问出身,通过考试把最优秀、素质最高的人才遴选出来,而不是画地为牢,只赋予一部分人考试权。

虽然说,非全日制学历者总体不如全日制学生素质高,但绝不意味着其中的佼佼者还不如全日制的差生。事实上,由于非全日制学习缺乏老师指导,特别是自学考试更完全靠自学,要掌握同样的知识并通过考试,不仅要付出更多努力,也需要更强的能力。很多优秀的非全日制学历学生的素质与能力,往往不比全日制学生差,尤其不比那些二本、三本学校的差。这从一些非全日制学生一次、两次就能通过研究生考试或先前的司法考试,而众多全日制学历者多次考试都不能通过,就可看得出来。两类人群都是鱼龙混杂而不是泾渭分明的。

有人认为,非全日制学生通过司法考试是侥幸,或者即使通过也因没受过正规教育素养差,这无疑是站不住脚的。既然考试作为素质高低的选拔标准,信服的解释是能通过特别是一两次就通过者素质高,那些通不过特别是多次通不过者素质差,不管他们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

>>6月8日,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8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方式、考试内容等相关内容。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就考生最关心的问题做最权威解答。 视觉中国供图

当然,不排除个别素质不怎么好的人,由于正巧考到了自己熟悉的知识点而意外通过了考试等情形。这样的情况不仅是非全日制学历者,对全日制学历者也同样适用,而且即便发生这种情况也只能说考试本身不科学,应当改革的是考试本身,而非把非全日制当成考试不科学的替罪羊。不是像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那样,通过层层考试最终选拔出优胜者,或者像英美等国那样不仅先取得其他学位、有了社会经验后才能学习法律,并且与不同层次相适应,通过基础考试只能从事基础法律工作,有工作经验后再经过选拔方能取得出庭律师资格,出庭律师执业多年后才能被选拔为法官,而是一考定终身,且对法律素养要求较高的法官、检察官与普通法律工作人员都要求一样,参加一样的考试,本身就不科学,不合理。

至于全日制学历者素养好、非全日制学历者不经在校学习缺乏相关素养的说法,更是自欺欺人。因为,基本的法律思维与知识底蕴,不管是在老师指导下学习、训练还是自己学习都一样能获得;不亲自听取高水平专家学者讲座的欠缺,也可以通过阅读其文章与著作弥补。而深厚的法律素养,只能是长期实践特别是边实践、边学习、边思考、边积淀的结果。不经长期实践,不管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学历者不仅不会有这样的素养,进入实践后全日制学历者也未必就比那些习惯于边工作边学习的非全日制学历者强。

既然是通过考试进行选拔,不经考试就把非全日制学历者武断地排除在外,这才是违背考试之道,也会使那些第一学历是中专、技校的人,想通过非全日制教育改变命运的理想无法实现,使他们破罐子破摔,失去奋发向上的动力。因为一旦上了中职、技校就只能一辈子做蓝领,再也没有改变命运的机会。

此外,《教育法》明文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这种把非全日制学历者排除在外,是否侵犯了他们的平等就业权不说,非全日制学历形式本身就是国家开设,《高等教育法》也对此明确承认。国家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等政策、制度,在现实中带头对非全日制学历不予承认,不仅会上行下效,使全社会都对非全日制教育进行歧视不说,也无疑是出尔反尔,自己否定自己,人为损害国家公信力。该办法的危害后果是极其深远的,还望备案部门对该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确保人才选拔机制的科学性,避免歧视性。在法治进程日渐深入的今天,必须首先保证影响重大的制度、政策的合法性,不能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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