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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脉与情缘:为两岸民众互通与福祉

2018-08-07李天琪

民主与法制 2018年29期
关键词:小蔡人格权民法

本社记者 李天琪

本社实习记者 周思彤

如何完善民法架构体系?

自1990年以来,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在大陆各省市、各大学举办百场次学术活动,全面研讨刑法、知识产权、医疗法、工程法等法律领域,尤其是在2003年到现在,一共举办17届两岸民法典研讨会,可以说,两岸对民法领域研究的关注度同样热情高涨。

1986年以来,中国大陆通过颁布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等基本行为法以及后续完善的司法解释逐渐形成现在的民法体系,2017年10月1日施行民法总则,启动了于2020年完成制定民法典的历史使命,将使之成为本世纪最受关注期待的民法典,对于台湾民法的修正和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台湾现行适用的民法典1929年制定于大陆,称为民国民法,自1945年适用于台湾,迄今已有90年。台湾大学名誉教授王泽鉴在前不久召开的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上介绍,台湾法学因两岸交流而深受启发,目前正积极从事债法的研究修正,在这一过程中,特别重视大陆合同法国际化的立法原则和司法实务。其中,大陆合同法创设统一性的违约概念和无过错的严格责任,体现合同法的国际化发展方向,在比较法上受到重视,因此成为台湾债法修正的研究课题。

对于民法总则,王泽鉴尤其赞赏第十条规定在处理民事纠纷没有法律规定时不违反公序良俗前提下可以适用习惯,取代了民法通则第六条的国家政策,具有进步意义。

关于人格权是否应该独立成章,王泽鉴介绍,民法总则没有规定人格权,因此有必要在其他部分强化人格权内容。规范上有两种模式:第一种在侵权责任法中完善人格权保护,设专章规定人格权,明确人格权受侵害时有可以请求精神、财产利益的损害赔偿。第二种是制定人格权保护法编,若采用此种模式,应注意其与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关系。“不论采取何种方式,人格权的规定将会成为中国民法的特色。”王泽鉴评价。

两岸法律交流不止三十载

很多人都以为两岸法学法律交流始于1987年以后,但是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校友会会长赖文平向记者介绍,其实时间还要更早。早在33年前,在知识产权领域大陆就已出台过与台湾有关的文件。

1985年7月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转发“关于拟受理台湾企业商标注册申请的函”。出台这份文件的背景在于,在当时外籍企业来大陆申请商标需要使用外汇券,那台湾地区的企业该如何要求?1985年6月1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就受理台湾企业商标注册申请问题致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请示国务院对台办公室,并征求经贸部进出口局对台办公室意见后,正式出台文件,认为对台湾商人回大陆申请商标注册的,与大陆企业一视同仁。也就是说在这一问题上,台湾地区企业可以使用人民币缴纳申请商标审查的关费。

1987年年底,中国专利局也同样就受理台胞专利申请发出了肯定意见。到了1989年,针对台胞反映1985年文件规定的“台湾企业注册商标必须到香港做文书认证”操作环节有困难,大陆地区又做修改,无需文书认证环节。可以看出当时两岸在立法行政上就已有很大的灵活度。

90年代初,大陆知名“双喜”商标在台湾遭恶意抢先注册,因为当时两岸尚未建立文书验证制度,导致上海乒乓球厂提出的官方文件的合法性不被台湾官方承认,最终导致败诉,同样遭遇的还有当时大陆的知名抗癌药“杨振华851”。台湾地区面对大陆之前的善意之举,作为回馈,1993年台湾陆委会审议通过允许大陆人士来台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的政策决定,1994年5月18日台湾有关部门发布《大陆地区人民在台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1994年10月,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同仁堂”商标,在台湾顺利注册。

很多人都以为两岸法学法律交流始于1987年以后,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校友会会长赖文平向记者介绍,其实时间还要更早。图为民商事法学发展与两岸人民权益保障分论坛现场 李天琪摄

1990年4月23日,北京举办第14届世界法律大会,台湾除了东吴大学与台北律师公会共组代表团参加外,实际上还有另一个代表团出席此次盛会。另一个小的代表团由台湾当时的法学会召集,包括多个专业领域的代表以个人名义参加,30岁出头的赖文平是当时团中岁数最小的代表。同年8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北京召开第一次“海峡两岸商标研讨会”,包括赖文平在内的台湾实务界多人受邀出席。值得一提的是,这次研讨会是两岸首次举办的知识产权研讨会,也是知识产权领域双方官员首次会面交流。

赖文平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推动两岸法学学术交流,同台湾的法学专家学者一样,希望中华民族法学体系越来越好。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特别邀请赖文平到大陆的基层工商行政系统做培训,赖文平一个人转了三次航班,从台北飞到哈尔滨给数十名基层人员讲课,这样的活动赖文平这么多年一直没有停止。有人问他,为什么要不辞辛苦跑去给人上课,赖文平说:“大陆好,台湾会更好。”

2005年发生台湾知名茶产区阿里山、日月潭等八个地名,及重要农产品产地名称古坑咖啡、池上米、西螺酱油等,相继在中国大陆被抢注为商标,引起台湾社会一片哗然。在中国政法大学取得博士学位的赖文平因为多年从事两岸知识产权领域交流,2006年台湾政府找到他,希望借助他的力量促成两岸官方就这一问题对话。因此,2006年的“台湾地区农产品地理名称在中国大陆被抢注为商标之法律对策”研讨会、2007年的“两岸智慧财产权协商之策略于规划”研讨会顺利召开,两岸官方就争议问题及协商议题加以分析、整理,最终达成共识,大陆一方将对恶意抢注的商标予以撤销。

>>中国政法大学台湾校友会会长赖文平 李天琪摄

据统计,自1985年至2016年大陆受理台湾申请专利共387660件,1985年至2017年大陆受理台湾商标申请量270328件、有效注册量153489件。1994年至2017年年底台湾受理大陆专利申请约17600件,1993年至2017年年底受理商标注册申请共31681件。

如何不让遗产落为遗憾?

1950年,随国民党赴台的60多万大陆士兵陆续退伍,为安置和辅导退伍士兵转业,台湾当局成立了“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简称退辅会)。这些退伍士兵被称为台湾“荣誉国民”,即荣民。因当年赴台匆忙,士兵们没来得及与大陆的亲人告别便离开了,也不知这一走竟是数十年。直到1987年,两岸开放探亲,荣民们才得以返乡。然而,去世荣民在台湾留下的遗产继承成为一个大问题。

现就职于台湾辅仁大学的梁慧如教授在实务中遇到了一起堪比琼瑶小说的案例:1949年的四川乡下,小蔡的父母是一对表兄妹,他们从小青梅竹马,情投意合。年龄一到,双方的父母为他们定下婚期。好景不长,不幸的消息传来,战争爆发了,国民党军队拉夫,小蔡父亲被征兵,随国民党军队赶赴台湾,可在老家的表妹已怀有身孕。一对新鸳鸯被海峡硬生生隔开。在那个信息闭塞的年代,小蔡父亲生死未卜、下落不明。看着腹中逐渐长大的孩子,小蔡母亲决定做一个未婚的单身母亲,凭一己之力把孩子抚养大!

年轻的小蔡父亲面容俊俏,在台湾时常有表示爱慕者,但他总推脱说自己已经有妻子。开放探亲,回到四川,小蔡父亲发现表妹终生未嫁,独力抚养两人的独女(小蔡)长大成人,而没能等到他回家的这一天即已谢世,他强打精神与从未谋面的儿孙在镇上大街相馆拍了张合照,随后返回台湾。

审查该产品的专家这样评论:“Calyxt公司将其豆油作为‘非转基因’食品销售给食品制造商,给出的解释是,该产品不含有任何外源遗传物质。”

回台后,小蔡父亲的身体状况江河日下。某日他身体微恙患了感冒,却把门窗深锁,不论隔壁好友如何相劝也不愿就医。几日后小蔡父亲没了声息,好友破门而入才发现他已经把自己活活饿死了。

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小蔡申领父亲台湾的遗产之路困难重重。首先,小蔡的父亲进军队时,户籍上没有结婚登记,其次,小蔡的父母都是文盲,没有书信往来,尽管小蔡的父亲当时与儿孙们拍了张照片,但因为当天电力短缺,没办法洗出照片。好在小蔡得到了梁慧如教授的帮助,通过教授锲而不舍的坚持沟通并将整个故事向遗产保管单位说明之后,终于顺利领到了200万新台币。据梁教授介绍,这是小蔡父亲遗留的房产所得款项的一半不到,但根据相关法律200万已是陆籍亲属继承遗产数额的上限。

随着两岸开放度越来越高,两岸人民的来往愈加频繁,台胞与大陆人民的通婚越来越普遍,不仅是荣民遗产的继承问题,大陆地区涉台湾遗产继承的纠纷也越来越多。1992年订立了《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并开始施行。关于涉台的大陆继承法律主要在该条例中涉及。

福建江夏学院教授曾丽凌对这一类案件进行了翔实的实际调研。在她的研究中,荣民遗产案件中存在三个问题:首先,继承人证明自己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的文书常不被认可。早些年,中国还没有户籍制度,也没有出生证,只好通过祖谱、回忆、口头陈述甚至墓碑上的刻字来证明,这类证据因证明力弱常常得不到法院的采信。曾教授在研究中发现,在采集的310份有效样本中,86%被驳回或撤销准予继承备查文书,而申请继承驳回的原因中,以“文书不能采信或不足以证明继承人身份”为由驳回的案件占了27%。

其次,《两岸人民关系条例》规定,继承人须在荣民去世后的3年内,向荣民所在地的法院声明自己希望继承,同时,继承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0万台币,其中台湾人“赖以生存的不动产”不可继承。实务中,常有过时无法继承的情况出现。可是当同样的继承发生在外籍人士身上时,台湾法律却没有设立任何时效限制,直接适用当然继承,对于同属一国的大陆人民却有近乎严苛的除斥期间,这样不公平的继承壁垒、歧视性的规定需要通过两岸法律人的合作、沟通来打破。

最后,成功拿到判决书不代表取得了遗产。这是为什么呢?原来两岸法院的判决并不能在彼此地域直接执行,需要通过对方法院的承认,并由对方法院协助执行。实践中,大陆判决通常得不到台湾法院对其既判力的承认,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得就同一件事在台湾法院再次起诉。最后导致当事人会偏向选择台湾法院为管辖法院,无形中大陆法院被挖墙脚,处在了不利的被动地位。

针对诸多“疑难杂症”,两岸法院会常举办法律实务研讨会,对与会法官提出的实际问题作出应对办法,例如福州法院设立了涉台庭,即将所有涉台案件不分类地交予涉台庭办理,涉台庭法官通常掌握闽南语,以方便在庭审中交流,法庭也会邀请台湾当地人当陪审员。一改以往繁琐的判决书、裁定书送达程序,福建省法院已经开始与台湾法院开展点对点的合作,送达文书在合作法院之间可直接送达。无疑法院间的合作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是非常直接、有效的,它极大地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减少遗产案件的当事人用一辈子的时间打一个官司的情况发生。诸多举措都意在维护、保障涉台权益。

但现实总会让我们抱有遗憾。教育、法律易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两岸人民的来往也与当局政治情势息息相关。如今大陆人民进入台湾地区的审批相比十年前已经严格许多,一些高校中关于台湾交换留学的项目也被暂停。不过,也正是因为现实的不完美、有缺憾,才能让更多的人甘愿奉献以填补缺憾,使两岸交流更紧密以创造更美好的生活,让遗憾成为历史。

台湾中华仲裁协会理事长李复甸在第七届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上回忆起当年的一件往事。1991年,两岸法学交流过程中,台湾学者带了好几箱台湾法律书到北京跟中国法学会交流,其中就有宪法、民法、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合集,被统称为“六法全书”。台湾的“六法全书”囊括法律条文、立法宗旨,还有每年新增的判例,厚厚的一摞摆在桌上,江平教授用手拂过,意味深长地说:“长大了!长胖了!”李复甸听说这个经过后非常感动,在江平教授的口中的法条不再是冰冷的文件,而像是有呼吸、有成长的活物,更像一个孩子。

回顾过往,我们拥有五千年中华文化的法学思想,配合当今中华民族逐渐复兴所带来的政经、社会及文化的各种变化,在发展出一套新思维思想的催化下,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思考如何把两岸法学交流合作的成果升华为普适于国际的高度。相信在两岸法学界共同怀有的民族使命感推动下,中华法学的特有精神定能在全世界大放异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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