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口:“合作关系”还是“借款关系”的诉讼迷雾
2018-08-07祁彪
本社记者 祁彪
这是看似普通的民事诉讼,原告方深圳市双环灵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灵顿公司)先是起诉被告方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医院(下称开发区中心医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单方终止合作合同后应赔偿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应得的分成款等款项,随后又变更诉讼请求,认为其与被告是借款关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相关借款。而被告开发区中心医院则认为,双方一直都是合作关系,这是截至双方合作事实上停止后都认可的关系,根本不存在借款关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时至今日,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辽宁省高级法院两审终审判决确认了双方为“借款关系”,并支持了灵顿公司的诉讼请求。虽然开发区中心医院申请再审被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驳回,但是他们仍然不服,又向辽宁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他们持续的申诉行为,使这起案件蒙上一层让人看不懂的迷雾。
放射治疗中心成立经过
公开资料显示,开发区中心医院位于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海平路3号,总占地6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4000平方米,始建1985年,是一家集医疗、教学、科研于一体的大型三级综合医院。
而这起官司的起因,就是开发区中心医院设立的放射治疗中心。
“与灵顿公司的合作是我们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项目,由时任区领导亲自带回来的项目,因为当时开发区没有一家能够治疗肿瘤的医院,而灵顿公司手里有当时几乎是最先进的肿瘤治疗设备,并且当时已经和其他地区的一些医院有过合作,经过时任区领导慎重考察,最终决定与灵顿公司合作。”开发区中心医院原院长李庆跃说。
2000年11月11日,灵顿公司与开发区中心医院签订了《合作建立营口开发区人民医院灵顿肿瘤分院合同书》。
该《合同书》约定:双方合作建立营口开发区人民医院灵顿肿瘤分院;灵顿公司负责投资8000万元的设备,包括灵顿中子刀、光子刀、核磁共振机、灵顿诺力刀等;肿瘤分院上述设备产生的利润按约定比例分配;开发区中心医院负责灵顿公司投资设备的全部申报批准工作,灵顿公司负责提供全套设备、负责投资设备申报材料的配合工作;设备及配套在合作期内归灵顿公司所有(中子刀开发区中心医院有20%的产权);土地及房屋所有权归开发区中心医院所有。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均作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2000年12月28日,灵顿公司与开发区中心医院又签订了一份《合作建立营口开发区人民医院灵顿肿瘤分院合同书》,其中约定:第一期总投资为7700万元;开发区中心医院投资一台直线加速器,价格为1200万元人民币,并提供场地机房、附属设备折合1500万元人民币及工作人员。合同其余内容与前述合同基本一致。
合同签订后,双方为设立营利性肿瘤分院均开始履行各自的义务。灵顿公司按合同要求采购设备,包括模拟机、核磁共振机、中子刀等,开发区中心医院投入使用后陆续向灵顿公司支付款项。
2001年5月25日,营口市卫生局出具《关于建立中外全资营口开发区肿瘤医院的批复》(营卫发[2001]32号),原则上同意肿瘤分院的设置,要求成立后的肿瘤专科医院必须是独立的法人,且应定性为营利性的医疗机构。由于因未经省卫生厅审核,导致肿瘤分院未能成立。
2002年期间,开发区中心医院将灵顿公司购买的设备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爆炸物品购买证、危险物品运输证、卫生监督意见书。虽然肿瘤分院仍未能设立成功,但开发区中心医院成立了放射治疗中心将设备投入使用。
该治疗中心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设备,为此2002年6月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营口开发区中心医院与深圳市双环灵顿公司磁共振使用合同书》,主要约定:灵顿公司购置核磁共振机一台,作价780万元交由开发区中心医院使用;设备收入每年扣除10%的水电暖及维修费,余下部分作为本设备的折旧费付给灵顿公司,直到付清780万元折旧费为止;折旧费付满后,核磁共振机作价40万元归开发区中心医院所有。
2002年7月27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开发区中心医院向灵顿公司借款818万元,用于支付购买进口医用直线加速设备,借款期限为一年,本息分三批付清,借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
上述协议签订后,开发区中心医院陆续向灵顿公司付款,2002年8月15日之后开发区中心医院汇款备注为利润款,2004年2月23日后汇款备注为还款、分成款等,2004年2月23日后汇款均未标注“利润分成款”而是“设备款、还款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开发区中心医院一直向灵顿公司提供营业收入及分成款明细表。
2016年8月9日,灵顿公司一纸诉状将开发区中心医院诉至营口市中级法院。灵顿公司认为,其在履行合同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开发区中心医院所称的四项违约责任都是不存在的,开发区中心医院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而开发区中心医院在合同履行届满之前解除合同,是违约一方。
关系破裂双方对簿公堂
“此后,放射中心一直在运营,我们和灵顿公司也一直是按照约定的比例分利润,按照合同约定,第一个五年灵顿公司分八成利润我们分两成,第二个五年灵顿公司分七成利润我们分三成,依此类推,直到灵顿公司完全退出利润分成。不过在这期间,灵顿公司于2007年将其提供的出现故障的核磁共振机取走后就再未送还,中子刀设备的中子源用尽后灵顿公司以购买不到中子源为由不再提供,其他设备也相继出现问题,致使放射中心的接诊能力和治疗效果大打折扣。”李庆跃说。
基于上述原因,从2015年4月开始,开发区中心医院向灵顿公司发出通知,决定停止向灵顿公司付利润款。
灵顿公司数次向开发区中心医院协调沟通,希望能够基于双方之前较好的合作关系继续付款并合作下去,但开发区中心医院认为在大多数设备都已经瘫痪的情况下,双方已经无法继续进行合作,最终于2016年5月17日,以灵顿公司违约为由向灵顿公司发出了一封《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关系彻底破裂。
2016年8月9日,灵顿公司一纸诉状将开发区中心医院诉至营口市中级法院。灵顿公司认为,其在履行合同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开发区中心医院所称的四项违约责任都是不存在的,开发区中心医院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而开发区中心医院在合同履行届满之前解除合同,是违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区中心医院支付所欠分成款、承担逾期付款所发生的利息以及未来十一年合同规定期限内灵顿公司所能获得的利润。
“灵顿公司将我们起诉后,我们立刻就开始着手应诉的相关工作,但没想到的是灵顿公司忽然改变了诉讼请求,否认了我们之前是合作关系,而是借款关系,要求我们偿还借款。”开发区中心医院现任院长史永福说。
2016年12月19日,灵顿公司变更了诉讼请求,其在起诉书中表示,由于开发区中心医院的原因营利性医疗机构即肿瘤分院没有建立,为了支持开发区中心医院发展,灵顿公司同意参照合作合同的原则,以财务投资人的身份继续向开发区中心医院提供资金支持,作为回报,开发区中心医院以分成款的形式向灵顿公司还款。开发区中心医院发展壮大之后公然违反诚信原则,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确认所签订的合作合同无效,双方之间合作分成的民事行为无效,开发区中心医院返还投资款500万元和利润分成款近2900万元。
2017年1月11日和4月27日,营口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开发区中心医院表示,灵顿公司从未向开发区中心医院出借过本金,借款关系不存在。双方也从未约定过借款利息、借款期限,灵顿公司无权要求开发区中心医院支付借款利息,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营口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灵顿公司与开发区中心医院为设立肿瘤分院先后签订了两份合同,但从开发区中心医院向灵顿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内容看,双方实际履行的是2000年11月11日双方签订的合同,该份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未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由于开发区中心医院的自身原因,导致肿瘤分院未能成立,但双方仍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相应的义务。从2002年7月27日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后,双方既存在着合作关系又存在着借款关系。2004年2月23日始,开发区中心医院向灵顿公司支付的款项均注明为“设备款”“设备折旧款”“货款”“还款”“器械款”“维修费”,再也没有出现过“利润款”的字样。据此足以认定开发区中心医院已认可双方完全由合作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因此对于灵顿公司主张的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2017年5月24日营口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开发区中心医院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3000余万元。
开发区中心医院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10月18日,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被驳回缘何仍坚持申诉?
本案终审判决生效后,案件随之进入执行阶段,开发区中心医院的账户被营口市中院查封。然而,与此同时,开发区中心医院哪怕申请再审被驳回之后,仍旧在坚持申诉。
“我们实在觉得太冤了,这十多年来,不管是我们医院一方还是灵顿公司一直都是认可双方是合作关系的,放射中心的账目以及工作人员工资都是独立核算的,其中一位财务人员还是灵顿公司介绍到放射中心的,财务明细表每个月灵顿公司都要审核的,如果是借款关系有必要这么做吗?”史永福说。
2017年11月9日,开发区中心医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开发区中心医院仍然不服,又于2018年3月19日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申请。
在抗诉申请中,开发区中心医院认为,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及再审裁定中对于事实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法院违背事实将合作关系认定为借款关系,应予以纠正。其理由为:
判决认定为借款关系的主要依据为灵顿公司在一审时共向法院提供三组证据,分别是2000年11月11日签订的合作合同和营口市卫生局出具建立肿瘤医院的批复,但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合作合同合法有效,不能证明双方有借款关系;第二组证据是2000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作合同书,也不能证明双方有借款关系;第三组证据是审计报告及附件,爆炸物品购买证、危险物品运输证、卫生监督意见书和《借款协议》。证明灵顿公司提供了借款,以开发区中心医院名义购买设备,并签署《借款协议》作为投资回款的保证。然而,《审计报告》中的《借款协议》即2002年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三项(另:甲方开发区中心医院购置核磁、伽马刀、中子刀等,也向乙方灵顿公司借款,等件全部同本协议,由乙方直接付款之厂家)为手写,是被篡改过增加的,开发区中心医院一方持有的该协议并没有手写部分,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除去手写部分之外,该《借款协议》是独立的合同关系,与合作合同没有关联,与被申请人主张的款项没有关联性。该《借款协议》并没有履行,无法证明“作为被申请人投资回款的保证”。
另外,判决还有以开发区中心医院提供的向灵顿公司支付分成款的财务凭证记载的设备款、器械款、设备折旧款、货款、维修款等证据来认定是借款关系,但实际上此部分是当时应灵顿公司要求所写的付款名义,实际上就是分成款,如果真是还款,为什么会出现如此多的名义?
而在双方合作过程中,哪怕是在2015年双方关系出现问题后,灵顿公司向开发区中心医院所发的所有函件包括第一份起诉书中都承认双方是合作关系,其主张的也一直是利润分成款而不是借款。
由此可见,本案所有的证据都不能证明双方借款的事实存在,更不存在合作关系转化为借款关系。由此说明,一、二审及再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3000余万的借款认定,对我们这样一个区级医院来说确实太多了,事关医院还能否继续运行下去,如果是正确的我们也就认了,但是我们觉得这是明显的错误判决,因此我们一定要申诉到底,我们也相信法律最终能够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结果。”史永福说。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营口市中院和辽宁省高院,均未获得对上述问题的回应。本社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