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的演变
2018-08-06杨天欢
杨天欢
【摘 要】法律思维作为法律人处理法律问题、面对法律事件所应具备的惯用思维模式。不同于一般的思维惯性,法律思维充满了逻辑性、推理性、严谨性,体现了一个受过专业法律培训的人的综合素养。然而,随着法律考试制度的不断更新换代,法律人法律思维的演变似乎不容乐观。法律人规范思维正在逐步消退,前景令人担忧。
【关键词】法律思维;批判性思维;法律渊源;推理能力
随着时代的变化,法律人的思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研究中发现,现在法律工作者中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的存在与否已不是那么的重要,而这同我们所倡导的法制社会观念是相违背。如今,我们客观看待现有法律思维存在的现状,明了其中不足与缺陷,参鉴其他国家先进的法律思维培养方式,以期实现自我救赎。
一、法律人思维变化趋势
现今较为明显的变化趋势便是,法律人思维中所包含的法律方面的因素,相较于之前所包含的是在呈减少的趋势。而与此相对应的,法律人的主观性思维所占的比率则越来越多。许多法学家都曾表示过,法律人将法律越来越边缘化,越来越轻视法律的作用和地位。法律甚至乎将不再是法律人思维判断的主要依据。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依法治国”,只有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才能科学、合理的建设社会主义。如今法律人的思维出现如此趋势就十分严重了。
二、法律人规范思维的消退
当今社会,经济在以飞快的速度发展,与之相伴的,便是法律制度不断的全面、完善。然而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建设之中,却出现了法律人法律思维消退的现象。
(一)法律思维隐退表现
1、法律人思维的转变
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则在于大力提升法律人理解、掌握和熟练运用法律的能力,以及培养法律人的“嘴上功夫”,通过抓整个法学的中心主流法律从而改变现代的方法论不能够引起法律人的重视的局面。不同于以往的观念,不是在延续着后现代法学的基本思路、结构法律,而是在立法中心主义思想的引导下,指出现有法律文本所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然后呼吁相关部门修改、完善法律条文。
2、法律规范隐身法治建设
对于法律人而言,如果能够制定一部法律抑或是参与一部法律的制定,最好的便是成文、成体系的法律文件,是所有法律人的最大梦想,哪怕仅仅是参与讨论的自己也会非常骄傲。然而有些法律文本便成为了有着自己特殊意义符号的法律形式,不仅被法律实践所取代,其文本意义也会被法官的自主性生成所取代。不断消失、隐匿的法律规范,最终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实现了隐身,然而这并不是我们所有法律人所希望出现的局面。
(二)法律思維的规范,隐退的原因
1、危险的人性及其本身的无意识的大众思维:
大众思维的逻辑性自然是无法同法律所相比较的。在思考的过程中,大脑不需要严谨的逻辑联系,也无需追问、审视行为是否合理和以及是否具有深层含义,然而大众思维意识,又往往是一种盲动的力量,具有强大的破坏力。如果身为一名司法人员,任由其泛滥,不加制止,便会抨击法律的权威性和威信力。
2、实用性的凸显
实用性是大众思维的一大特点,其目的、动力和标准具有实用性、适用性,强调高效率,便会造成很少有人想要去弄清除整件事的来龙去脉。这种的倾向往往使得人容易滋生惰性,对周围的环境不再敏感,安于现状,拘泥于传统习惯,继而对我国的司法改革、合法资金建设等国家事务失去热情。
三、现有法律思维的缺陷及矫正
法律思维的基本涵义在于围绕法律的思考。根据法律的思考,把法治的实现寄托于依法办事、依法决策的思维方式上。从维护法律稳定性、安全性来看,这是一种极为常见的认识,如果我们只考虑这种思维方式,就会造成法律和事实永远难以吻合。如果从严解释出现讲理不清、说理不明的情况,同时也会衍生出许多新的矛盾。
(一)简单的依法办事,缺乏体系思维的支持
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的基础是演绎推理。如今所运用的方法则主要是法律法规、文义解释以及三段论的推理。依法办事之法亦或者据以推断的大前提是否可靠是这种思维方式目前的问题所在。中国的政治家和部分法学家只看重整体意义上的体系解释,他们没有分析思维体系的构建要素和其逻辑关系的论证。而且这种方式甚至存在着很多弊端:
第一,简单的依法办事,对于整个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法律思维规律是被忽视的。尽管制定法作为法律推理最为重要的推演前提,然而所谓依法办事之法,更应当包括制定法外的其他法律渊源。
第二,法律规范本身存在的缺陷没有被考虑。规则背后所想要体现的正当性,往往过于言辞模糊、含糊不清,甚至过于主观,没有办法向人们提供来自法律的客观指引,不太容易操作,再者由于对法律过多的解释,导致掌权者的行为不能控制。
(二)整体思维中没有逻辑构成要素
整体性思维没有把法律渊源体系当成为体系思维的要素。一方面是普遍缺乏对现代法律价值的认同和法律方法的使用;另一方面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划分本身的意图在于帮助人们更好的发现、理解和检索法律。体系性思维作为一种融惯性思维,对于思考者的思维习惯要求极高,不仅思考者要综合在上下所有应当考虑的因素,更加要注重各因素之间关联性、逻辑性,运用论证方式得出最为合理以及盖然性程度最高的结论。
(三)正确认识体系性思维以及体系建设的功能
法律运用的核心问题是,法律应是什么?以及事实上是什么的融贯。至于法律应该是什么?还应注意到与其他社会规范所欲调整的社会事实以及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依赖于现实世界,法律真正擅长的领域应当是观念中的世界,这是法治能够得以实现的基本思想基础。随着法律思维的演变,就会发现片面的教学式的思维方式,缺乏对法律制定者创造性思维的理解。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并不意味着其可以不顾社会关系的运行状态和发展现状,而强行加以规范和调整。
四、法律人批判思维的必要存在
随着法律思维的演变,法律思维的相关学者也开始反思现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的固有思维培训是否合理、是否全面、是否足以令一个被这样思维模式培训出来的法律人具备应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能力。批判型思维技巧,是法律人之必备锦技能,其考察的重心在于学能测试,尤其是批判性思维能力的测试。LSAT也因此被冠以“高难度的批判性思维能力测试[1]”的名号。而我国的法律职业能力测试大多倾向于专业知识的考查。然而作为法律人才的选拔考试,理应通过多层面、多角度的测评来选拔人才,避免实践中出现专业知识储备不足、思维能力匮乏难以应对各种具体而复杂的情形。
“外行人关于法律是何等确定的想象,以及法科学生关于如何确定的感想,都是被曲解的,法律远比普通人所想象的要模糊,却比法科学生所想象的要清晰。”一个法律人是否能够理解好法律规则,并将其运用在法律实践之中,就在于其是否能够正确的理解法律规则,是否具备能力去解释法律规则。然而这一切的基础就在于其是否拥有专业的法律思维,既然身为法律人,就务必具有多层面、多角度的分析能力,严谨、周密的推理能力,全面、客观的评价能力以及周延、逻辑的论证能力。只有如此培养其他法律人才、要求自身的法律能力,才能够使得法律思维的演变不是逐渐消退,而是愈演愈光彩。
【参考文献】
[1]于辉.法律人的批判性思维技能测试方案比较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7年04期.
[2]石旭斋.法律思维是法律人应有的基本品格[J].政法论坛.2007年04期.
[3]谌洪果.法律思维:一种思维方式上的检讨[J].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