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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的人性基础

2018-08-06薛博川吴泽陈鑫哲

智富时代 2018年6期
关键词:以人为本人性化法律

薛博川 吴泽 陈鑫哲

【摘 要】在提倡以人为本的今天,法律人性化的问题被广泛提及。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法律主要发挥其功能来规范人类的行为。但是人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实施主体,法律规范就必然与人息息相关。法律只有以人为本、在人性的基础上探讨法律,才能实现人性化的法治。

【关键词】人性化;以人为本;法律

一、人性的含义

(一)哲学家对人性的普遍认识

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哲学家普遍得出了“性善论”“性恶论”的结论。的确,动物界存在竞争与合作,但是单纯的把人性归为善恶,难以有效的诠释人性。大多数原始冲动带有贪婪性、邪恶性,通常哲学家把人类原始的特性归为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同样存在的母爱、友爱等无私的善意行为,因此人性并非简单的善恶之分,需要在层次理论中才能得到更好的诠释。自古以来人性的善恶一直是备受爭议,人性的内涵主要分为自然性、社会性和精神性三大属性。对人性不同的解读也必然导致对法律不同的解释。对人性的解释主要分为性恶论、性善论、有善有恶论,正是这些不同的善恶习性才构成了法律的人性基础。

(二)人性与法律的关系

人性往往认为在法律中占据重要地位。人是自然界中有血有肉存在的实体,人性是人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是人理性和感性综合的结果。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的时候,应当注重人性善的一面,调整传统的法律模式,关注人类的精神世界,由传统模式过渡到弃恶扬善的层面。比如法律规定对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应颁发奖金和给予表彰嘉奖。

(三)人性的概念

人性是指在事物中更注重人的作用,以人为本,制定更符合人性的法律条款,维护人的利益,将人性作为人类发展的最高要求,一切事物都要服从于人,从人性出发。所谓的人性化就是把人放在社会环境中,关注人的全面发展,关爱人、尊重人。法律的人性化则是指在立法司法过程中,尊重维护人的权利,以人情感的需求为出发点,尊重人爱人,把人当成社会人、国家人。让法律为人服务,人性化、文明化执法,让公民在法律的旗帜下更好的行使权利。法律的人性化可以让立法者多层次的研究法律,关注更多需要,以加强立法的针对性。

二、人性的善恶论

(一)人性的善论

人性有善恶之分,随着等级的提高,善恶在人性的比例也各不相同。越是高级别的人身上,体现出来的善的成分就越多,有时因基本需求不同,会整体体现出的善的行为。善是人性的最终趋势。人性的善论和恶论是对立的。法律的出发点是善,善是大势所趋,法律的目的就是惩恶扬善,性善论在法律的目的上颇具价值,对引导善具有重大意义。

(二)人性的恶论

人性在不同层次需要上对善恶的体现不一。对低需求的人来说,食物、资源、住所是所必须的一切,由于这些资源存在稀缺性,因此,在低需求的人群身上往往体现出人性恶的一面。越是低级需求越能体现出人类自私的一面。相反对于有高级需求的人来说,则较少的依赖外部环境,更多的是对自身价值的追求和情感上的满足。个人的价值需要获得社会的认可,强调对社会的贡献,因此高级需求的人群往往体现出人性“善”的一面。人性的善恶作用于不同人群,从而形成力量的对比差异。从精神需要到生理需要,人性中“恶”的比例越来越明显。这就需要在法官裁决时依照不同人群的需要进行法律人性的假设,并设置相应的应对措施,从而引导社会符合立法的初衷发展。

(三)人性的有善有恶论

所谓的人性有善有恶论就是人性在社会中表现出善的一面和恶的一面。全面的评价一个人并不能用善或恶来概括。一个无恶不作的人也可能非常疼爱妻儿,孝顺父母。法律中的人性化则是帮助人类去除人性中恶的存在。在肯定了人性恶的基础中用礼义教化使其有恶变善。这就说明善恶没有绝对,在一定程度可以相互转化。对于我们自身来说,应清楚自身的善恶,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发挥善性、摒除恶性,在法律的制约下为社会做更多贡献。

三、不同层次对法律人性化的要求

(一)社会优势需要法律人性化

法律反映出一个时代的要求,时代的发展在法律上也有所体现。从中国十五大上提出建设小康社会,到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再到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复兴以来,可知社会的发展从最低级的生理需求发展到精神需求,社会表现出强烈的人性化,时代彰显了人文关怀和自尊自信。国家政策的提出与社会个人层面的发展的有一定的程度的共性。基于时代发展的要求,立法者在确立法律法规使更应当充分考虑制度的人性化,并采取措施激励善行。如可以把拾金不昧、见义勇为的奖赏措施写进法律,为承载社会发展的善行专门立法,将会更全面赋予人性权利。

(二)经济法和社会法更强调社会本位

社会处于由温饱向人性过渡的阶段,在客观上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注重以人为本,转换思路,单纯要求理性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体不仅有理性更有社会性,认识到人有恶的一面和友爱团结的一面。在法律中强调社会本位,这其实是对人性的尊重和回归。由于人具有社会性,社会法和经济法在立法中则更应该注重对人的关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相较于其他法律条款而言,更注重了对爱的回归和社会关系的调整。立法者在立法时更符合人性也体现出了当前社会对人性的呼唤。

(三)法律人性化对低需求人群的关怀

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拥有土地设备等资源而缺少劳动力,劳动者缺乏的则是生存必需品,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比雇主更具有紧迫性。在劳动法中立法者突破了传统的物权优于债券的条款,在利益冲突时优先照顾了低层次需求的社会人群。从法治角度说,人性永远是不可或缺的立法点,当人的行为越过某一个界限,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法律就会因不同行为的出现规范着人性中自私邪恶的一面。人之所以创造法律,是因为对人性的规范,人性并非一成不变,用法律来制约人性,用道德来感化人性,满足不同阶级的需求,进而减少人与法律的对抗。从这一层面讲,协调好人与法律的关系对推动法律的人性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更应关注人性的善恶,真正用发展全面的眼光看问题。然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忽视了对人性关怀,在制法时设置的奖励性条款远低于惩罚性条款,并且该制定法多数法律效率比较低。而时代的发展要求立法者对善倾注更多的关怀,正确处理好法律与人性之间的关系,否则法律制度将会在时代中面临淘汰的危机。

【参考文献】

[1]杨浩楠.需要层次理论对现代法律人性假设的启示[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7(01):116-124.

[2]李季韩.法律的人性基础[J].法制与社会,201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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