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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证据制度问题

2018-08-05毛伟民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17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关联性刑事诉讼法

毛伟民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监察体制属于十分重要的组成,也是重要内容,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据十分重要地位。就当前监察体制而言,为能够保证得到理想的应用效果,需要对监察体制进行改革,而在监察体制改革中证据制度问题属于十分重要的方面,必须中要重视的一个问题。本文就监察体制改革中的证据制度问题进行分析,以保证更好实现监察体制改革。

在当前社会不断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现行监察体制已经无法满足监察工作实际开展需求,监察体制改革已经成为必要任务及发展趋势,因而更好实现监察体制改革十分必要。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需要对各个方面问题加强注意,而证据制度问题就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点。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证据制度问题加强重视及研究,从而制定更好证据制度,为监察体制改革的更好实现奠定较好基础与支持。

一、监察委员会取证程序的规范

取证合法性方面规范。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中所给出监察委员会可应用的有关调查措施而言,这些措施相比于《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有关侦查措施均一致。就对取证合法性进行规范方面来看,《草案》与《刑事诉讼法》基本上能够保持一致,并且在有些方面的规范力度甚至高于《刑事诉讼法》,比如,《草案》中规定在开展比较重要的一些取证工作过程中,对于整个过程均需要录音录像,从而留存备查,这一点主要就是对较重要取证行为实行强制录音及录像,从而使取证合法性得到较好保障,而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这一方面并未规定,然而,《草案》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不足及缺陷,比如在对被调查及被拘留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草案》中的安全保障水平低于《刑事诉讼法》。所以,在监察委员会调查取证过程中,为能够使其取证措施合法性得到较好保障,在《监察法》中应当将《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相关人权保障书评当作底线,从而使制定出的规范水平能够不低于《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取证行为规范水平,对于在取证合法性规范方面《草案》与《刑事诉讼法》存在的差异,在正式进行立法时应当进行适当弥补,确保不同法律之间可实现协调一致,从而对相关取证活动实行严格规范。

证据可靠性保障相关规范。在使得证据可靠性能够得到保障方面,在《监察法》中也应当设置相关调查取证规范,对于这类调查取证规范而言,其主要就是规范不同取证措施相关具体操作,从而避免由于在取证程序中存在不良行为而致使相关证据受到篡改及污染,从而引起证据具备的证明力度受到影响。但应当注意的一点就是在确保证据可靠性方面的有关规范,仅仅属于最低程度规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便能够对这些规范完善遵循也无法确保所获得证据全部真实,而取证中未遵循这些规范也并非就表示所得到证据为虚假证据,然而不遵循这些规范可能导致的结果就是所回去证据存在虚假嫌疑,通常需要排除证据,以避免对事实产生错误认定。

二、证据移送使用方面相关问题

证据法理方面问题。就证据法理方面而言,通常情况下证据能力需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证据需具备关联性,无关联性存在证据一般需要将其排除;其二,证据取证手段应具备合法性,通常情况下对于以非法手段所获得证据均需要将其排除;其三,证据应具备可靠性特点,对于不可靠证据,需要将其排除。当前,英美法系对于证据可采用性要求也体现在这些方面,在大陆法系中对于证据资格方面要求,通常包括关联性以及取证手段合法性,而在可靠性方面要求相对比较少,对于证据真实性问题通常在对证据证明力进行判断方面将其解决。当前,我国在对证据能力要求方面,比较接近于英美法系,具体就是要求关联性,并且对于非法手段获得证据并未排除,并且未由于可靠性无法保障而被排除。就我国对证据能力方面要求而言,相关证据需要存在关联性,且未被法律排除,便可具备资格作为诉讼证据进行使用,不存在特定阶段取证要求。因此,就证据能力要求而言,对于监察委员会所获相关证据,只要保证通过合法手段获得,且存在关联性及可靠性,也就能够当作诉讼证据进行利用,实物证据及言词证据均如此,而取证时间阶段并非合法必要条件。

实务现实需求方面。对于监察体制改革而言,其主要目的就是将以往多头负责且资源分散反腐机制得以改变,構建相对比较集中统一且具有较高权威的相关监察体系。在监察委员会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其具体体现就是对于普通违法违纪案件以及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均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负责,二者之间实现较高程度一体化,在相关措施应用条件、批准条件以及应用方式及期限等相关方面,均实行统一规定,在此基础上才能够使高效丨夬速调查取证制度得以建立,才能够对职务违法及犯罪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在监察委员会开展调查工作过程中,由于对普通调查及职务犯罪调查未进行细化,两者间也就不存在明显界限,在普通调查过程中,若发现涉案金额比较大或者情节比较严重,可能也就会直接开展犯罪调查,不必实行程序转换,也就能够使调查效率得以提升。因此,在整个调查过程中,监察委员会所取得相关证据,可直接在刑事诉讼中进行利用,对于普通调查中所收集政绩及职务范围调查中收集证据,不再进行区分,《草案》中对于这一方面规定也就比较合理。然而,对于各种证据能力需设置较严格法定标准,对于不存在关联性、以非法手段获得及可靠性无法保障的证据均需要排除。

在当前监察工作实际开展过程中,监察体制改革属于十分重要的任务,也是保证监察工作更好开展的基础。在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对于证据制度问题,相关人员应当加强注意,对于证据制度各个方面问题加强认识,从而使向相关证据得以更好应用,保证其也监察工作中发挥出更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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