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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总则中意思表示瑕疵规范在婚姻领域中的运用

2018-08-05丁紫君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17期
关键词:总则古董婚姻法

丁紫君

婚姻法归属于亲属法,而亲属法又存在着其独特之处。尤其当涉及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关系上,学界一直对此争论不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直缺乏一套“共识性理论”作为其思想基础,这导致在涉及离时,很有可能因为法律适用的不明确,从而导致误判的发生。下面,笔者将通过分析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心中保留、双方通谋虚伪表示,或者重大误解现象,深入探讨民法总则中的意思表示瑕疵规范,能否一并适用于婚姻这一领域之中这一问题。

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民法总则能否适用于婚姻法领域,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院的最终判决。举例来说,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受欺诈的婚姻既不可以被简单认定为是可撤销的婚姻,也不可被认定为是无效的婚姻,而被视为是有瑕疵的婚姻。但如果用民法总则对其加以调整,那么婚姻将被认定为无效。由此可知,适用的来源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将大不相同,这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

民法总则中虚假意思表示行为在婚姻领域中的运用

虚假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在进行意思表示时,根本不存在受约束的意图,其将内心真实意思隐藏,作出“内外不一致”的虚假表示。其主要包括两个内容:心中保留与通谋虚假。

所谓心中保留,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其他意思的意思表示。通谋虚假,又称“假装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所做出的均为虚假意思表示,具有表示和目的不同一性,并且两方有共谋、串通这一事实。我国大陆并没有关于二者的相关规定,但是从《民法通则》第55条中可以得知,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不是民事法律行为,由此可知,我国大陆是禁止心中保留及通谋虚假的。

在涉及二者的效力问题时,法律也是没有进行相关规定的,但是我们一般认为,对于心中保留,如果民事行为是基于真意保留而做出的,则应当认定其为有效。但是如果此真意保留被第三人所知道,则该行为不发生效力。试举一例说明:甲、乙两兄弟及其二人父亲均为古董收藏爱好者,某日父亲因病逝世,其遗嘱表示将其生前所收藏的所有古董均归甲继承,兄弟二人因此事争吵不休。一个月后,两人母亲从楼梯摔下,危在旦夕,病床上,她询问甲能否将其父亲生前古董的一半送给乙,为了安抚其母,甲表面上佯装答应,在其病床前对乙表示愿意将一半的古董赠与乙并当场完成交付,乙欣然接受,但甲内心当然是不乐意。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甲的行为构成心中保留,如果乙当时不知甲并没将古董交付给他的真实意思,那么该赠与行为有效,其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所受让的古董的所有权。但如果乙心中明知甲做出的乃虚假意思表示仍予以接受,那么该赠与行为无效,乙自然不能取得古董所有权。对于通谋虚假,与心中保留有所不同,一般原则上认为其不发生效力,双方皆不得主张相应法律行为成立之效果,但同样地,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现再举一例予以说明:因甲公司需要办理贷款,公司法定代理人陈某将其名下股权变更登记到刘某名下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公司法定代理人由陈某变更为刘某。因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两人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同时,刘某向陈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表示接受该股份,在公司办理完贷款之后,将无条件办理退股变更。该案中,两人通谋虚假,企图因此获得贷款,所以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那么,在涉及婚姻领域时二者的效力问题,学界中一直存在着争议。我们认为,对于一方有“心中保留”的离婚行为,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另一方为不欲结婚的真意,表意人均不得以心中保留为由主张婚姻无效。而对于通谋虚假的婚姻,也不能适用民法总则认定为无效。究其原因,是因为身份行为看重的是事实,应采取表示主义,否则,将会对公示效力、登记机关权威性及社会秩序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并且,此时不可主张婚姻无效在一定程度上也将有利于婚姻及家庭关系的稳定。

民法总则中意思错误在婚姻领域中的运用

民法上的重大误解,是指理解或判断错误,是可撤销行为中的一种。我国只在《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而在我国,重大误解其实与意思错误并无二致。对意思错误,在实践中对其处理一般是直接将婚姻予以撤销。但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

其实在婚姻法领域,意思错误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首先即为人的同一性错误。简单来说,即误将甲错认成了乙,是指对象主体认识错误。再来是人的性质认知错误。也就是说没有正确认识到对方内在的品格、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状况等。然后是对婚姻行为的性质产生错误认识,举例来说,A认为某一行为的作出不是婚姻行为,但其实其属婚姻行为。最后则是对离婚原因认识错误,举例来说,女方认为男方在外有了小三,欲与其离婚,但事实上并没有。在我国,婚姻注重事实,因此,婚姻意思错误并非认定为无效。但也存在着例外:在意思错误中,如发生人的同一性认知错误,则婚姻不应被认定为有效。同时,当对“人之同一性”产生认识错誤时,也不可仅仅将其按照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予以处理,这主要是防止与法定无效婚姻相冲突。在我国,人的同一性认知错误意味着当事人之间根本不存在结婚合意,因此可以认定婚姻不能成立。而关于人的性质错误,则可认定为婚姻无效。否则,一方认为另一方家境优越,但其实其家境贫寒,因此要求与之离婚,这显然不符合道德伦理以及婚姻特点。综上可以得知,婚姻法领域中的意思错误与民法总则关于意思错误有所不同,其不能简单按照后者的规定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由于在婚姻法领域,涉及到身份行为,而因其自身特殊性,其更为注重事实,采取的是表示主义,因此,对于“心中保留”和“通谋虚假”行为,均不可简单适用民法总则认定其无效;并且对于“意思错误”行为,也不可认定为无效,但存在着两个例外,第一,那就是当发生“人之同一性”认识错误时,应当认定婚姻根本不成立;第二,是说当发生人之性质错误时,则可以认定为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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