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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商业银行掩盖贷款风险的探讨

2018-08-05陈心如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17期
关键词:展期信贷风险不良贷款

陈心如

当前,在调整经济结构、加强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一系列政策因素的影响下,国内经济暂时放缓,企业的生存发展受到一定限制,导致银行信贷违约呈多发态势,基层银行不良贷款增多,风险加大。为此,上级银行加大了对下级银行的考核力度,基层商业银行为完成上级银行的考核指标,经常会采用借新还旧、以贷还贷、贷款展期等方式掩盖贷款资产的真实质量,使得相当数量的不良贷款在报表分类中反映不真实,不利于上级银行进一步采取措施控制风险,也不利于监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

一、基层商业银行掩盖贷款风险的形式

通过借新还旧、以贷还贷等方式掩盖风险。贷款到期后,借款人因发生财务困难无法还贷,银行通常会重新发放新贷款,用于偿还全部或部分旧贷款,来掩盖不良贷款风险。借新还旧、以贷还贷是基层商业银行为掩盖不良贷款风险,完成收贷任务和考核指标,在回收到期贷款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操作方式。

通过展期来掩盖风险。借款人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发生财务困难,不能归还到期贷款,贷款银行有时对不符合展期条件的到期贷款,通过展期掩盖不良贷款风险,完成考核指标。

通过转贷重组等方式,将原有高风险贷款或不良贷款转贷重组,调整为正常贷款。高风险贷款转贷重组是银行采取增加贷款授信额度、提供利率优惠、放宽审批条件及提供担保便利等手段,引导B企业代为偿还将破产或停产的A企业的高风险贷款,从而将A企业不良或关注类高风险贷款转移到正常经营的B企业名下。

利用民间资本“倒贷”。银行贷款到期,借款人由于货币资金不足或发生财务困难,而无力偿还银行到期贷款,通过临时拆借民间资本偿还银行到期贷款,再次向银行申请新的贷款,用于归还拆借的民间资本,这种临时利用民间资本“倒贷”现象,其实质是借新还旧的另一种形式,只不过这种形式的借新还旧更加隐蔽。借款人为了确保银行再次对其发放贷款,通常情况下会利用银行内部人员及亲属的资金“倒贷”,来维持银行信用。这种“倒贷”现象在短期内风险看似可控,可一旦出现系统性、行业性亏损,风险将无法避免。

二、基层商业银行掩盖不良贷款风险的危害

商业银行通过借新还旧、展期、高风险转贷重组、利用民间资本“倒贷”等手段掩盖不良贷款风险,不仅掩盖了不良贷款的真实状况,还推迟了不良贷款风险的暴露时间,进一步加大并累积了不良贷款风险。同时,在某种程度上扰乱了金融秩序,对社会信用产生负面影响,借款人有借有还的信用观念进一步弱化。

容易引发企业的信用风险。当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同意企业以借新还旧或高风险转贷重组等方式来维持信用,诱使企业丧失积极筹资还贷的意识,只要贷款到期,企业不是想着怎样筹款还贷,而是通过各种办法办理借新还旧,这样只能助长企业恶意拖欠贷款资金,淡化合同的严肃性,甚至还有可能引导其他企业的赖账意识,其他企业的信用意识和观念将大大减弱,在很大程度上引导企业老板跑路或拒还贷款的现象发生。

加大了信贷风险。借新还旧容易造成借款企业改变资金用途挪用他用,还可能引导借款企业将短期贷款长期占有使用,导致短期贷款原地滚动,造成流动资金不流动,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不良贷款的风险,推迟了不良信贷风险的暴露时间,从而加大银行的信贷风险。

“倒贷”现象扰乱了金融秩序。借款人利用民间资本“倒贷”维持了自己的信用,银行掩盖不良贷款风险也更加隐蔽。由于民间“倒贷”资金利息普遍较高,银行内部人员有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其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自己或其亲属的资金帮助借款人“倒贷”,办理借新还旧,而借款人为确保银行再次对其发放贷款,也乐于通过这种方式来维持信用。这种违法行为,银监部门应严厉查处,绝不能重演或蔓延。不规范的民间“倒贷”严重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同时也影响银监部门的监管,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环境。

降低信贷风险部门的管贷积极性。相对宽松的借新还旧政策,有可能引导信贷风险部门避重就轻,通过借新还旧方式回收贷款,完成考核指标、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信贷风险,只能淡化了信贷部门责任意识,也不利于贷,款风险责任追究。

增加了银行的税赋支出。借新还旧中还掺杂着以贷还息、以息转本现象,一旦出现呆账损失,必将导致银行的利息收入虚盈实亏。对于这种方式的借新还旧,银行不但要承担呆账风险,还要支付由此而产生的增值税、城建税等其他流转税费和所得税费用。

三、基层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原因

片面追求业务发展速度及效益。近几年上级银行加大了对下级银行的业绩考核,基层银行在推广业务时,为完成上级银行下达的经营指标,片面追求短期效益和业绩,没有按照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贷前考察,向不符合贷款条件和缺乏信用的企业发放贷款,导致银行在高风险环境中长期运行,进而不可避免的产生不良贷款。

贷款银行考察的企业信息不真实、对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了解不及时。贷款银行对借款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不了解,或存在较大偏差;对借款企业发生的重大诉讼、国家行政机关针对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检查的重大行政处罚了解不及时,对影响借款企业持续经营的重大事项了解不及时,都使得银行无法作出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进而导致银行处于被动局面,到借款企业无法歸还贷款时,只能被动的采取借新还旧等方式来掩盖风险。

对潜在的不良贷款退出不及时。当前,由于国家对环境治理的力度加大,一些重污染企业无法达到环保指标而停产;有的借款企业生产环境恶劣,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在国家安全检查的高压下而被迫停产整顿;有些行业受国际国内经营环境的影响较大,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出现系统性、行业性大面积亏损。由于基层银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收回贷款,或迫于完成考核指标,通过借新还旧掩盖风险,而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导致形成了大量不良贷款和呆账。

银行信贷人员信贷风险控制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业务技能有限。银行内部控制的核心就是风险控制,在经营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一些信贷人员由于缺乏系统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借款企业的贷前考察只能流于形式,无法对借款企业进行实质上的考察;一些信贷人员不遵守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程,想当然地随意操作;也有些信贷人员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考虑存在的法律障碍或考虑不全面,都有可能造成风险隐患,特别是再出现人情贷、关系贷的情况下,造成的信贷风险可能会更大。

基层银行内控制度的运行存在漏洞和缺陷。银行内控制度运行的怎样、是否有效,需在控制执行和稽查中不断修正,内部稽查是内部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控制风险的关键。如果稽查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在稽查岗位上不能胜任、发现了风险不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都可能使内控的最后一道防线形同虚设,导致类似的信贷风险屡次发生。

四、强化风险控制及对策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准确分类,并定期以报表形式汇总报送至上级行和人民银行。

⑴对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目前有能力用正常的营业收入偿还贷款本息,只是暂时遇到资金周转困难,并且对信贷资产不会造成威胁的情况下,采用借新还旧或展期的方式发放贷款,该类贷款至少划归为关注类。

(2)对于借新还旧或展期后,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恶化,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需要处置资产或执行抵押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应划归为次级类,并且不得再次借新还旧。

⑶对于借款人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亏损严重或资不抵债,无法依靠正常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会造成较大损失,这类企业贷款到期,银行不得采用借新还旧或展期方式发放贷款;但银行为掩盖贷款风险、完成指标考核,借款人为维持信用找关系、托人情申请借新还旧,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银行有可能违规办理借新还旧,这类贷款至多划归为可疑贷款在报表中列示。

银行贷时全面考察,贷后跟踪管理。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应当实地考察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评估企业的还款能力,是否能以正常的营业收入还本付息,是否需要抵押和担保;了解企业现有的重大抵押、担保等情况;是否存在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重大或有事项,如环境治理、安全生产、重大民事诉讼等。贷后要跟踪管理,对潜在的风险隐患,及早发现,及早采取措施。

建立独立的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对下级行的检查稽核,强化内部控制的执行力度。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内控措施是否贯彻执行、执行是否有效,是内部控制的关键,内控制度再多、再完善,执行者不去执行或执行不到位,再好的内控制度也发挥不了作用。一是要保持内部监督的独立性,内部监管反映在贷款过程的各个阶段,包括贷前考察、贷款审批、贷后的跟踪管理及催收等。二是银行系统内部垂直检查稽核,内部稽核是内部控制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控制的关键且不可流于形式,反映在银行工作的各个方面,既有贷款质量、存在风险是否采取措施等实质上的稽查,还包括业务报表、五级分类等形式上的检查,这样才能准确地反映贷款资产的真实质量状况;有利于上级银行及时采取措施,调整策略,规避风险。

另外,选拔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的人员从事稽核工作,同时加强稽核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法律知识的更新,不断提高稽核人员业务素质,使稽核人員能适应新形势,发现新问题,便于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确保内控制度的全面落实。

加大违规问题处罚力度。对于借新还旧、展期贷款中,为完成经营指标而掩盖风险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当事人的责任;对于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不认真尽职尽责、敷衍工作的不称职行为,除对其问责外,要调离现有工作岗位;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大搞人情贷、关系贷,给国有银行造成巨额财产损失的渎职犯罪行为,移交国家司法检察机关处理。

人民银行要加强对整个银行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银行业安全高效运营,给具有诚信的借款人提供良好的融资渠道,为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创造诚信有序的金融环境。

①人民银行应独立检查商业银行是否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的要求进行是合理分类,分类结果是否真实准确等。

②人民银行应定期对商业银行的贷款质量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常规检查;对贷款质量出现重大问题的,将予以更加严格的监管。

③加强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对失信企业及其高管人员的信用管理。一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系统与工商注册局企业注册登记系统联网,实现企业及其高管人员诚信信息共享。二是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查询系统与人民法院执行黑名单系统联网,实现赖账企业及其高管人员的失信信息共享。这样才能更有利于对失信企业及其高管和居民个人的诚信调查,为商业银行审批贷款提供诚信基础资料,有利于建立诚信有序的金融环境,同时也鞭策人们重视信用,做诚实守信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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