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的研究
2018-08-03何玉桂
摘 要 精神病人涉嫌犯罪被强制医疗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据初步统计,这部分精神病人涉嫌犯罪的危害不小,需要社会重新认识,做好精神病人防治工作,一是要治疗,政府、社会要创造条件治疗,二是犯罪要强制医疗。同时,要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与《刑事诉讼法》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两法衔接,及早对精神病人治疗,对有犯罪危险的精神病人尤其要尽早治疗,以免演变为严重犯罪。
关键词 精神病人 强制医疗 法律援助
作者简介:何玉桂,化州市法律援助处执业律师,二级律师,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249
随着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压力大,人们感到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一部分人由此产生心理障碍问题,但现在社会上能提供心理和精神治疗的医生及医院少之又少,导致精神病人、流浪汉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政府缺乏相应的措施和机构管理流浪汉和精神病人,不少流浪汉和精神病人涉嫌治安及刑事案件。为防治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需要了解精神病人的监护情况,涉嫌犯罪案件类型,以及给予强制医疗后的情况等信息,以便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
本文以某县法律援助机构从2013-2017年受理的强制医疗案件为视角,试图发现其中的特点。
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强制医疗的案件概况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某县为经济欠发达地区,所调查的强制医疗案件均为人民法院审理时,发现被申请人及家属无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因此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提供法律援助的函,法律援助机构收到通知,依法指指派律师担任被申请人的代理人。
从2013年到2017年,该县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法院发来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共10件10人次,每年均为2件,涉及罪名最多的是故意杀人罪,共有5人,故意伤害罪2人,绑架、抢劫、强奸罪各1人。精神病人中,年齡最小的16周岁,最大的76岁,具备较好监护条件的4人,分别为父母监护,母亲监护,子女监护。其余为继母监护、养母监护、老年人兄弟监护等。
从该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情况来看,这些案件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法定监护不力,导致精神病人脱离有效监护
从该县所受理的10件强制医疗案中,10人次中全部监护人不委托律师担任代理人这一点就足以证实监护人对精神病人的冷漠态度。在监护人中,有两个精神病人是父母双亲监护,一个为母亲监护,一个为子女监护,其余的监护人有继母、养母监护或是老年人等监护态度和能力欠缺的人监护,也有哥哥监护、伯父监护等情形。这些案件中无论是哪一方监护都存在监护不力的问题。如戴某抢劫案,虽然监护人为父母,但因家庭困难,父母长期外出打工,戴某经常游走在家乡和父母打工地方之间,父母打工时,戴某四处游荡,案发时戴某自己一个返乡,因无人监护,无人督促服药,病情发作,上街抢劫他人财物。至于那些继母、养母担任监护人的,对精神病人的监护效果就更差了。
这些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明知精神病人情绪不稳定,可能会做出违法行为的,但因为正规精神病的专科医院少,民办的精神病院收费高,所以,主动送精神病人到专科精神病治疗的监护人是很少的,他们心抱侥幸心理,认为不会出什么大事。
(二)受理案件多涉嫌严重犯罪
从受理案件中,涉嫌的多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罪名,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抢劫、强奸等。其中涉嫌故意杀人的有五人之多,占一半,且五人涉嫌故意杀人均为既逐,所杀害对象有父母、丈夫、继母、邻居等。如谭某,存在严重精神病障碍,大专毕业,无业在家。在与父亲劳动时,因与父亲发生口角,从房中拿出一把刀来,当场剌死亲生父亲。
部分精神病人有前科或违法行为,如林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不久,又涉嫌绑架。如黄某,因精神障碍,常对女人谩骂,由养父母监护,但养父母在外地打工,黄某一人在家,在无任何纠纷下,用棍打死七十多岁的女邻居。
这些精神病人,因为几乎丧失辨别能力、控制能力,作案犯罪时,几乎没有什么先兆。如何某为一严重精神病,父母不管不理,四处流浪,先后跟两个单身男子同居生下孩子,2014年来到某村,黄某收留并与其共同生活,女儿出生三个月后,邻居好几天不见黄某,觉得可疑,到其家才发现黄某被杀死在墙角,别人根本不知何某杀死黄某的原因及过程。
(三)强制医疗不严格执行,致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呈放任状态
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精神病人实施强制医疗是一个新规定,有些办案单位对此理解不够正确,认为精神病人涉嫌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不送监狱就可以了,至于送其他地方不要紧的。同时,现在国家举办的精神病医院在欠发达地区很少,基本上是一个地级市只设立一个,根本无法满足需求,据该县所受理十个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中,跟踪了解后续情况,发现有六人从看守所释放出来后就交给其监护人了,有两人在精神病院治疗几个月后因政府不支付费用,精神病院叫监护人领回,有两个现在仍在精神病院治疗。
可见,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后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比例相当低。精神病人犯罪,尤其是严重犯罪,既不执行刑罚,又不强制在精神病院治疗,肯定会引来群众对此非议,一是认为司法机关执法不当,二是对精神病人再次犯罪感到担忧。
二、完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意见建议
(一)精神病的鉴定结论应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并告知其均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由于精神病人涉嫌犯罪后,如鉴定其为严重精神病人,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作为被害人或家属,可能对此有异议。因此《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被害人对精神病鉴定结论有异议,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在该县的十个案件中,只有一个案卷中附上精神病鉴定结果告知书的回执,其余九个未告知被害人,违反法定程序,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精神病鉴定应“告知犯罪嫌疑人”,笔者认为,这个规定应是“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监护人”,因为犯罪嫌疑人是严重精神病患者,告知其鉴定结果无任何意义,应该告知其监护人,监护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二)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定期评估,对不需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应依法及时解除
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后,其精神病状态是一个动态过程,经医疗后,如精神病人已具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精神病防治机构及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均可提出解除强制精神病的意见。据该县的跟踪了解,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从精神病院释放出来的,多为精神病院认为病情好转,即予释放。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应当定期对给予强制精神病医疗的精神病人进行评估诊断,笔者认为,所谓评估诊断,应是启动精神病鉴定,确认其无人身危险性后才释放,不能以普通诊断作解除强制医疗的依据。
该县的实际情况说明,既不能随意凭普通诊断即解除精神病强制医疗,也不能不依病情变好而对强制医疗不作改变。
(三)处理好行政程序的强制医疗,预防精神病人涉嫌病人涉嫌严重犯罪
对于精神病人未涉嫌犯罪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调整。根據《精神卫生法》第30条规定,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但该法第30条第二款第二项同时规定,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如监护人不同意,可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该法第35条规定:再次诊断结论和鉴定报告表明,精神障碍患者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情形的,其监护人应当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监护人阻碍实施住院治疗或患者擅自脱离住院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措施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司法实践中对危害他人安全的精神病人,如已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申请鉴定,如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会依法向检察机关提出,但对于有危害他人未构成犯罪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情形的,送精神病医院强制医疗的不多。特别是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政违法行为,如能及时送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则能避免部分恶性案件发生。如林某涉嫌绑架案前,曾多次偷同村人的小额钱物,爬入他人房内偷拿棉被到山坡扔掉,但监护人无送精神病治疗,最终演变为绑架罪。
《精神卫生法》和《刑事诉讼法》第四章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加强制医疗程序都是关于精神病人住院治疗和强制医疗的法律,前者侧重于预防和自愿治疗,精神病人如有危害他人安全或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能及早发现并依法送专门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则可以避免刑事案件的发生。
因此,在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四章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的同时,也要依法执行精神卫生法的相关规定,让精神的监护人明白送精神病人到医院住院治疗的好处,愿意医,有医院接收,住得起院等显得很重要。
防治精神病人犯罪,需要在精神病院层面加强建设,精神病院有能力收治精神病人,特别是病情轻微时,尽早治好。在法律层面上,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精神病处于自愿治疗阶段时,要引导好监护人积极配合治疗。对于必须强制医疗阶段的,既要讲好法律,更要用好法律,该强制治疗时,就要强制治疗,避免精神病人病情恶化又不强制医疗而涉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刘鑫.论强制医疗启动程序决定主体.中国司法鉴定.2014(1).
[2]奚玮、宁金强.刑事强制医疗的对象界定与程序完善.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