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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科技人员科研成果所有权的理论思考与四川实践

2018-08-02

中国经贸导刊 2018年16期
关键词:发明人科技人员所有权

时 间:2018年4月11日下午

地 点:国宏大厦

主 题:探索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理论思考与四川实践

茶 主:康凯宁 成都西南交大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

主持人:孙学工 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研究所所长、

研究员

点评专家:王昌林 国家发展改革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常务副院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柳卸林 中国科学院经济及管理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陈宝明 中国科学技术战略研究院综合研

究所所长、研究员

茶 客:来自国家发改委高技术司、办公厅以及科技部、国家粮食局、中国科协、中国科学院、国家信息中心、西南交通大学、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和产业所,以及《中国经贸导刊》杂志社等近40人参与了讨论。

主持人:今天的茶主是来自成都的西南交大研究院有限公司总经理康凯宁,他将为我们介绍四川探索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理论思考与实践。今天我们还邀请到了王昌林常务副院长、柳卸林教授和陈宝明所长为我们做点评。

今天这个主题是探索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理论思考与四川实践。在这个时点上谈论这个问题很有紧迫性。最近几天,中美贸易摩擦是一大新闻热点。当前,中国面临的技术红利或者说技术转让的红利,与改革开放之初有着天壤之别。当初,中美两国的技术差距很大,美国很落后的技术到我国都是很先进的技术。现在我们各方面都发展的比较快,美国把我们当做一个主要的竞争对手,他们对我们的防范心理是非常强的。为了更好的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我们需要探讨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科技成果所有权理论跟基本的经济产权理论是一脉相通的,这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首先是先有权力,其次才有权力的交换和交易。这个问题越来越引起政府部门甚至是最高层领导的关注,今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了要探索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所以,无论是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角度,还是为了更好的应对中美贸易摩擦给创新带来的迫切需求,甚至是从面对将来更多更大的冲突角度来看,这个问题都需要我们做更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接下来,我们就有请康总为我们做演讲。

康凯宁:我今天谈的话题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发现的。2010年,我们做第一个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时候就遇到了难题。我们一群教授有一个很好的发明,许多企业都来找,希望教授能够把技术以作价入股的方式转移给企业,谈了五六年,一个合作也没有谈成。“学校国有公司代持,将来有收益的时候分给你们怎么就不可以呢?”我这样问教授。他们说很简单,知识产权是学校的,一旦评估作价入股就是学校的国有股,什么时候把国有股份奖给我们,奖多少?就是承诺了也不一定兑现。不给我们,我们也没办法。“那为什么不卖掉呢?”我接着问他们。他们说企业不买。因为教授不参与进去,这个发明被转让或被许可后,下一步的升级改造企业里没有人能干。后来我们就想出了一个办法,让学校把知识产权转到全资所有的科技园公司,由科技园公司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做了一个专利权人的变更,变成了科技园公司和西南交通大学的职务发明人团队共同所有的专利,然后评估作价入股转移给企业。这样企业里既有学校的国有股,也有职务发明人的自然人股份,而且自然人的股份与国有股份是在同一时间兑现的。这样做了以后,发明人团队就踏实了,就有干劲了,企业又投入了不少钱搞中试,又经过了3年,这个发明才真正转化为商品,到目前累计实现销售收入有6千多万了。

我们这个办法让发明人安心、学校放心、投资人有信心。发明人安心是因为股权在转化之前就拿到手了。学校为什么放心?科技成果到底值多少钱一直困扰着我们。我们发现分割确权以后,发明人自己会去和投资人谈判,他们谈好了,我们认可,然后找个资产评估机构走个评估程序评估作价入股。因为发明是他自己的,他肯定希望自己的70%有一个更高的估值,学校的30%也自然水涨船高了,学校也就放心了。有学校的股份,也有发明人股份,投资人就有信心投资了,就敢给科技成果比较高的估值了。通过几个案例的实践,我们发现科技成果转化难的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职务科技成果国有资产化问题。国有资产流失责任严重制约科技成果转化。成果转化必然涉及到定价问题,定价高低涉及到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你卖100万,他问为什么不卖150万?你卖了150万,他问为什么不卖200万?我也说不清楚。质疑很简单,解释很困难。这导致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部门非常犹豫,究竟是“宁可放旧,也不放手”呢?还是“与其放旧,不如放手”?一犹豫,效率就低了。职务发明人等不及,自己就偷偷进行转化了,如果不成功,也不会有什么事。如果成功了,没有被举报,是地下工作者,被举报了,就是犯罪嫌疑人,比如说清华大学的付林教授。这些问题充分说明我们的科技成果制度存在交易成本太高的问题,那美国是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美国在《拜杜法》出来之前,也存在我们今天遇到的问题。后来《拜杜法》出来了,放弃了联邦政府资助项目的成果所有权,僅保留介入权。换句话说就是不再把成果所有权当作联邦政府的资产,用我们的话说就是不再将成果所有权当作国有资产。后来我国的《科技进步法》在形式上完全借鉴了《拜杜法》,但实践证明没有效果,为什么?因为成果所有权是项目承担单位的,单位是国家的,所以成果还是国家的,没有实现成果所有权的非国有资产化。中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像美国的《拜杜法》一样实现成果的非国有资产化,那能不能实现成果的部分非国有资产化,按照这个思路就形成了职务科技城混合所有制的方案。

我们这项改革做了八年,2010年到2016年期间属于探索阶段,2016年在四川省委省政府、成都市委市政府支持下开始大张旗鼓地干。经过许多科技成果转化案例总结出三个认识论。

第一个认识论是主体论:高校院所这类非营利事业法人不可能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高校院所的社会职能是创造、传播知识和人才培养,干的是把钱变成知识和人才的事;科技成果转化干的是将知识和人才变成钱的事,主要是企业家、投资家的事,主要不是教育家、科学家的事。高校院所有权力转化,但是没有能力转化,动力也不大,因为他不靠这个过日子。有能力和动力的职务发明人因为没有所有权,所以就没有权力转化,所以我们要探讨通过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办法使科技人员及其关联企业成为科技成果转化主体的办法。当科技人员采用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入股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我们建议他们“参股不控股,参办不领办”,科技人员一般做不了企业家。现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制度割裂了发明人与成果之间的“母子”关系,发明人没有所有权,就无权决策科技成果转化事项,职务科技成果事实上就成了“孤儿”。所以我们用一幅漫画来表示这个状态:校长左手牵着教学,右手牵着科研,一儿一女漂漂亮亮的。科技成果就是三毛,姥姥不疼,舅舅不爱。发明人想给自己的娃送点吃的喝的,对不起,国有资产重地,禁止入内。

我们画了一幅漫画,校长和市长、省长签了大量的战略合作协议,很多都是在云上签的,永远不能落地。因为校长也没有办法落地,也没能力落地。很多教授地下的转化工作做的不错,但是一个最大的问题是不敢做大,做大了就被举报了。那怎么解决这个矛盾呢? 我们就用“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来解决。我们有个“磁浮二代车辆”的科技成果,能把磁浮轨道造价降低30%,同时速度提高到160公里/小时,这是一个很重大的成果,但好几年了就是无法迅速转化。当2016年西南交通大学把支持“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的“西南交大九条”出台以后,学校与团队立即进行了这项成果知识产权的分割确权。团队把70%的专利权放到兜里以后,吃了定心丸,立即与中车大连的设计团队联合进行工程样车的设计,在我们学校干了三四个月,工程样车的图纸就全出来了。大概6个月左右就在中车大连完成了工程样车的制造下线,然后送到上海国家磁浮中心做线路试验、改进。现在成都市11.5公里的磁浮二代商业运营示范线已经规划完成了,就准备用我们与中车大连研发的磁浮二代车辆。“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对磁浮二代车辆成果转化的促进作用表现的淋漓尽致。

我们发现只要给了发明人产权,学校就不用操太多的心了。中车四方是我国动车组最大的生产企业,总裁马云双听说“磁浮二代车辆”成功的消息,来找校长谈判,想转化这个成果。校长说他同意,但学校只占成果的30%产权,还需要发明人同意才行。马总没想到罗教授不同意,因为罗教授当年受到中车大连的研发资助,所以有意与中车大连合作转化。马总很不高兴,他很惊讶校长竟然做不了教授的主了!我想正是因为教授自己做主了,磁浮二代车辆这项科技成果转化才会如此之快!

第二个认识论是资源论: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是资源不是资产。经济学对资产的定义是:能够带来收益的资源才是资产。高校院所很多科技成果都是科学研究成果,不成熟、不稳定、不系统,也缺乏市场导向,与企业的研发成果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高校科技成果都摆到网上去卖了,为什么卖不掉呢?因为没有多少市场价值,企业认为这些成果不能给企业创造价值。所以我们主张在观念上对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去“资产化”,树立“科技成果转化了才是资产,不转化就不是资产”的观念。我们用一幅漫画表示资源论,高校院所的成果就像埋在地下的矿藏,可能是钻石,更可能是煤矸石。投资人刨到钻石了,你就说国有资产流失了,定价低了;如果刨到煤矸石,你赔不赔呢?

第三个认识论是价值论: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我校一个科研团队的成果全部是公知知识和技术,但在承诺使用公知知识和技术帮助一个企业开发一项新产品且在开发出样品之后,团队获得该企业2500万元股份,通过非专利技术评估作价入股方式实现了2500万无形资产的增资扩股。通过这个案例以及其它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入股的案例,我们总结出一个公式: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估值=科技成果市场价值+职务发明人人力资本估值。

科技成果的市场价值是只出售成果而不出售职务发明人的价值,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估值是既出售科技成果又出售职务发明人的估值。而人力资本天然归属自然的个人,即私有。因此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形成的股份中就有很大一部分是私有的人力资本。因此将作价入股形成的股份当成完全的国有资本就不合理了,这个分析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提供了经济学基础。北大国发院周其仁教授指出:人力资本是一种可能因为产权残缺而立即贬值的资产。这个观点为“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提供了经济学理论支撑。瑞典有一个“教授特权”制度,从1949年到现在一直在施行。该制度的核心是公共财政资助的大学科学研究取得的专利权归属于发明人——大学教授私人所有。2005年,受到美国《拜杜法》的影响,瑞典国会曾经讨论过要不要改,但经过长达四年的辩论最后决定不改了,不改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教授特权”的本质就是承认科技成果价值的人身依附属性。

西南交大2016年1月19日开始在校级层面上正式推行这项改革,两年多来已经有180多项职务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分割确权,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入股总计达1.3亿元,带动了社会资本投资近8亿元。而2010—2015年,西南交大只卖了14个专利,收入158万元,而申请费、维持费和专利奖金支出900万元。对这个改革,有些人也提出了反对,反对理由就是这个改革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我认为没有造成流失。第一,因为知识产权的分割确权是对后期奖励国有股权的前置简化,先分的是后期该奖的。第二,我们也不是将知识产权全部分出去,只分给70%,国有的还占30%。第三,国家投入的是纳税人的钱,成果转化以后产生的税收和就业机会就是对纳税人的回报,这是最主要的回报。国有的30%是对国家投入的另一部分回报。不能只算小账还要算大帐。不分割确权就不会转化,不转化的话,100%国有的知识产权像冰棍一样,过一段时间也就融化没了。周其仁教授说过:“如果一种产权形态始终存在流失问题,这个产权的形态就没有固定”。100%国有的知識产权表现出来的流失问题比有形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的多,大家都看到了这个问题,却束手无策。还有人提出疑问,农村改革也没动所有权,你为什么要动所有权?这个问题很深刻。我的回答是,你种得了我家的地,我也种得了你家的地,但你转化不了我的科技成果,我也转化不了你的科技成果。土地的价值开发没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而科技成果的价值开发却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农民依靠土地生活,当年没有给承包权的时候,也要在土地上劳作,而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不依靠转化科技成果生活,要鼓励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只能给予最大的激励——产权激励。

“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是一个“三好生”。

第一好是“先确权,后转化”比“先转化,后确权”好,先说断,后不乱,消除了后确权的延迟性和不确定性。“先确权,后转化”相当于“分地”,“先转化,后确权”相当于“分粮”,“分地”好还是“分粮”好?当然是“分地”好!上海复旦复华是中国高校的第一家上市公司,创始人陈苏阳获得200万股奖励股,其他创始人获得700万股奖励股,由复旦大学代持。不幸的是陈苏阳在2004年包头空难中罹难。2009年在陈苏阳法定继承人和其他奖励股持有人要求下,复旦大学将900万股奖励股在二级市场上变现9100多万元,准备支付给创始人。复旦大学打报告给教育部,教育部也不敢批示给。拖到2014年,陈苏阳法定继承人起诉复旦大学,要求返还财产,一审法院驳回了起诉,理由是这200万股奖励股属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并未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明确200万奖励股为陈苏阳个人财产。2016年上海高院终审维持了一审法院的裁定。我的理解是法院认为可以给200万股奖励股的收益,不能给200万股奖励股的产权,这显然与创始人团队理解的不一样,也与社会大众理解的不一样。这个判例给所有人传递了一个信息:后确权不太靠谱!

第二好是专利权比奖励权好。专利权是财产权,可以继承,奖励权不是财产权,不可以继承。万一在转化过程中人没了,专利权和专利权形成的股权可以继承,奖励权可以继承吗?显然不能!

第三好是国家、个人混合所有比国家单独所有好。因为混合所有实现了所有人的人格化和产权的清晰,科斯定理早就指出,产权的明晰是资源有效利用的前提条件。

虽然“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是一个“三好生”,但是上不了“户口”,因为它突破了《專利法》第六条和《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归高校所有,高校归教育部所有,教育部的资产归国家所有,以学校为科技成果转化单位,“三级所有,校为基础”。与人民公社时期生产资料归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生产核算分配单位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何其相似!我认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制度还处于“人民公社” 时期,不改革恐怕不行。

我国《专利法》1984年出生,1992年第一次修订,2000年第二次修订,2008年第三次修订,2018年是第四次修订,如果今年第六条修不成,只有等待10年以后的下一次修法机会了,也就是说“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要10年以后才可能“上户口”,问题是我们等得了这么久吗?

美国的《拜杜法》已经38岁了,中国版的《拜杜法》什么时候能出生?

我建议抓住此次《专利法》的修订机会,充分借鉴《拜杜法》,让“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合法化。希望各位对四川的“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和修订《专利法》第六条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持人:刚才康总给我们作了一个既非常生动,又很深刻,既有实践也有理论,上接天气下接地气的报告,尤其是用了几幅漫画,非常有视觉冲击力。下面请点评人进行点评。

柳卸林:康总的演讲很有启发性。其实从小平同志讲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到今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我们的认识在不断科学化。科技和创新是两个相关联但又不同的活动。很多资源的再集成离不开企业家精神,这需要企业家冒很多的风险。没有私有产权保护,就很难激发出真正的企业家精神。创新只依靠科学家是不行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在于企业如何能够更快的把大学的成果进行转化,因此更要重视产权在激励企业家创新中的作用。“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实行的“先确权、后转化”既激发了科学家的动力,也确保了企业家的利益,有利于更快地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20年前,我听美国一个教授讲为什么美国搞《拜杜法》,他说以前政府的知识产权是无偿给企业使用的,凡是联邦政府的企业都可以无偿使用,但是企业不要。企业认为如果知识产权不是自己的,花了很多钱去投资,如果别人模仿,企业又不能跟他打官司。美国的《拜杜法》解决了这个问题。我们现在也在借鉴美国《拜杜法》的一些精神,但我国有特殊的国情,照搬过来未必完全管用。因此,康总提出混合所有制的折中方案,我想它是具有可讨论可试验的空间的。

王昌林:听了康总的介绍很受启发。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如果科技成果转化不了,创新就支撑不了发展。我认为,创新的核心问题就是三大问题。第一,成果转化是创新的关键环节,也是一个薄弱环节,而制度环境是科技成果转化的关键。“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立足于我国国情,是探索赋予科技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的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国家投入的科技研究经费只有转化为生产力才是合理的资源利用方式。第二,在我们的创新体系中,企业的创新能力总体还比较弱。第三,我们的创新环境中主要是软环境不行,现在我们把钱主要投到硬环境中去了,比如说园区、基础设施、研发中心。而软环境,比如技术转移机制、现代科研院所制度、现代大学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信用体系等等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我认为软环境才是我们最核心的问题。

我曾专程就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问题去美欧考察了半个月,后来参与起草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关文件的时候也借鉴过《拜杜法》。我认为,研究政策不能从理论上来讲,必须尊重中国的国情。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一个是要谈鼓励科学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这个问题,第二个要跳出这个问题来看整个中国的成果转化问题。我认为,中国的科技体系和创新体系需要重构。第一要提高源头的供给能力,要适应我们国家高质量的发展要求。科技工作一定要从注重数量转向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要改革我们的评价机制。要有一批人潜心研究,不能急功近利。当前的这个办法我认为还是一个阶段性的产物,科学家办企业、搞公司注定还是做不大的。从根本上来说,由现在的鼓励办公司进行转变,未来更多是要依靠技术转移来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点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已经到了这个阶段了,一定要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保护好,还要通过质押融资、证券化等各种方式运营专利,使专利真正发挥巨大价值。

陈宝明:成果转化是个系统工程,里面涉及的环节和细节都非常多。我认为《专利法》第六条基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了,允许单位和科研人员达成约定,是有回旋余地的。但我们需要思考,为什么法律上留有余地但还是实施不了,这是关键的问题。职务发明制度还是一个基本的制度,第六条最主要的还是职务发明制度,全盘否定它也并不合适,国外不少国家也遵守这一个制度。我个人的看法还是要去认真的研究,主要是要去评估这个政策发生变化以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主持人:我们不仅有理论上的思考,实践中的探索,还有思想上的交锋。大家围绕科技成果转化、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这一主题进行了深入讨论,我们既形成了一些共识,也明确了一些具体的分歧,信息量非常大。随着实践的不断推进,政策和体制的不断完善,我相信我们今天的讨论还有更大的空间,希望我们能就这一议题开展持续深入的交流,以改革强化创新驱动发展,为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不懈努力。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经济所 张铭慎 整理)

(摄影:安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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