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过世账款难兑 多种途径均可解决
2018-07-31编辑部
编辑部
生老病死,是人生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从民法角度而言,一个自然人死亡,必然导致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继承便是死亡引发的一项重要法律事项。
近年来,因继承财产而发生的民事纠纷时有所闻,一部分是由于几个继承人之间因继承份额的多寡发生争议,还有一部分就是像本期案例所显示的那样,是当事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在继承财产过程中与相关金融机构发生的纠纷。
依据相关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存款人去世后,继承人可能不止一人,银行无法确定取款人是唯一的继承人,如果某一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把存款取出,就会产生纠纷。因此,就要求公证处对继承权进行公证或者进行司法确认,继承基金、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时,也大多需要按此办理。
当然,还有部分资金账户的持有人死亡后,其继承人可能因掌握凭证、密码等关键信息,可直接支配相关资产。对于这种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案例一 儿子过世钱存银行老父犯了难
存款人姜某因故去世后留下一笔存款,法定继承人姜大爷又不小心将姜某的银行卡遗失,在不知道银行卡密码的情况下,姜大爷以为拿着存款人相关的死亡证明及户口簿等证件到银行就能取出钱,谁知却被银行拒绝支付相关款项。这时候,继承人该如何才能取出银行卡内的钱呢?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案件的当事人姜大爷,作为其去世儿子姜某的唯一继承人,想通过银行取走儿子银行卡上的钱。虽与银行工作人员进行交涉,但由于不知道取款密码并遗失了银行卡,银行工作人员以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姜大爷另行出具法律文书或者走公证程序。姜某的突然离世给姜大爷造成很大打击,自己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存在银行里的钱却取不出来。一气之下,姜大爷于2017年11月将威海某银行诉至经开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银行返还银行卡上的存款。
法院调解中心人民调解员在了解案情后,多次进行沟通协调,对当事人双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审法官第一时间到银行查询被继承人银行卡上余额,当天为姜大爷出具了调解书,这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在调解员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圆满解决。
庭后,法官还对姜大爷进行了普法。法官表示,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遗失了被继承人的银行卡,或者不知道被继承人银行卡的密码,便无法直接从银行取出该笔存款。因为继承人可能不止一人,银行不能确定取款人是唯一的继承人,如果某一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把存款取出,就会产生纠纷。所以,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存款作为遗产,银行不能擅自把它支取给任一继承人。
法官说法
法官介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案例二 丈夫离世留下证券过户跑断腿
贾某和证券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都没有想到,一个简单的证券继承问题竟然会演变成一个持续了近一年的纠纷。
整件事情说起来其实很简单:妻子想要继承死去丈夫的证券账户。
2016年9月,贾某接到证券公司的电话称其需要清理亡父的证券账户,通过与家人的讨论后,认为由贾母继承该账户是最合适、也是办理相关手续最为方便的人选。考虑到贾母现年已80多岁,便全权委托贾某办理,于是贾某便前往证券公司打印了账户清单并前往重庆某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但当贾某带着公证书等相关材料前往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时候却被告知其提供的公证书是重庆的,不符合所在地为四川省成都市的证券公司的办理规定。此外,公证书也没有提及贾母就是其父亲证券账户的唯一继承人,并要求贾母本人到证券公司办理继承业务。
听到工作人员说出这番话,贾某气不打一处来,认为证券公司是在故意刁难自己。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接到贾某的投诉后,认为证券公司与贾某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等,从而引发了这场纠纷,宜尽快安排双方见面调解。鉴于此案可能会涉及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投服中心特别指派了当地资深的律师作为调解员。
在矛盾双方分别进行了自我陈述后,经调解劝说,证券公司负责人就办事员不专业的态度对贾某道歉,同时表示,自己会亲自开具一份详细的办理证券账户继承所需材料清单。对于公证书的地域限制,证券公司负责人表示无能为力,因为公司有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异地开具的公证书作为证明材料,只能麻烦贾某前往成都的公證处再次进行公证,公司会承担相应的交通费。贾某的情绪也得到缓解,表示会去成都重新开一次能够证明贾母是证券账户唯一继承人的公证文件。
证券公司负责人进一步解释,视频开户仅针对70岁以下的投资者,现年80多岁的贾母并不符合视频开户的要求,等贾某提交完所有相关材料后营业部会安排工作人员上门为贾母开户。
随后,双方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形成解决纠纷的和解方案,调解员认为根据方案和清单,能为办理涉案的相关业务提供完备的法律证明。双方据此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投服中心负责督促双方完成协议书约定内容。
在签署协议书后的一个月,投服中心对贾某进行了回访,贾某表示自己已经顺利办理了继承业务,并对这次的调解表示满意。
法官说法
调解员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相关证券类财产,但继承人要取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有的证券,必须向证券公司出具自己对被继承人财产享有继承权的有效证明和相关文件。这份证明,有两条路径可获得:第一条路径是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第二条路径是通过起诉获得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继承基金、股金亦是如此。
案例三 储户化名开户难住继承人
2008年9月,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市民曾荣瑞以化名“舒平”的身份,在赣州银行办理存折,并存入7000余元,银行未对曾荣瑞进行身份审查。2010年至2011年,赣州银行又先后3次为曾荣瑞办理了两万元的定期储蓄存单,存单户名均为“舒平”。
后来,曾荣瑞因故死亡,数年后,其子曾昌胜发现了存折。曾昌胜随后找到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鉴定,结果显示几张存款凭条上“舒平”的签名均为曾荣瑞本人亲笔所写。曾昌胜又请公证处开具了“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的证明。然而,当他拿着相关证明找银行取款时,银行却以“存款人户名与取款人身份不符”为由拒绝履行。为此,曾昌胜将银行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被告赣州银行在为曾荣瑞办理开户以及存款业务时,未尽到身份审查义务就为其办理,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明显过错。此外,按照有关规定,持有人以真实凭证为证据提起诉讼的,如金融机构不能提供证明存款关系不真实的证据,或仅以金融机构底单的记载内容与持有人凭证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应认定持有人与金融机构间存款关系成立,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据此,法院一审判令银行向原告履行2.8万元存款兑付业务。
(摘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