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面临的法律风险
2018-07-31张可心
摘 要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企业家的发展,使得我国高净值人士出现了显著增加。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财富传承是非常迫切的问题。基于此,本文将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面临的法律风险——离婚风险作为研究对象,首先指出了离婚风险对其造成的负面影响,然后阐述了规避离婚风险的有效措施,即高净值人士可以通过婚前或婚内协议、人寿保险以及信托合理规避离婚风险,确保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分配,实现家庭财富的保值以及增值。
关键词 高净值人士 财富传承 离婚风险
作者简介:张可心,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72
由于大部分富豪都是白手起家,缺少家族财富传承的意识,因此难以避免财富传承过程中出现的种种法律风险,进而导致财富创造或者财富积累中断,或者引起财富分割纠纷、继承纠纷,对财富的有效传承造成负面影响。因此,高净值人士需要提高对财富传承的认识,明确财富传承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避免财产纠纷的出现。本文主要将离婚风险作为研究对象,对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过程中存在的离婚风险进行分析。
一、 高净值人士财富传承面临的法律风险——离婚风险分析
(一) 离婚对家族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本文主要从家族企业的角度,对家族成员特别是企业主的离婚风险进行分析。在家族企业的管理者决定离婚后,会对家族企业造成以下负面影响:
第一,使家族企业的平行治理关系失衡。就目前的企业管理制度而言,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属于分离关系。但是家族企业具备一定的特殊性,家族成员的关系和股东关系以及企业成员关系存在一定重合,企业的控股股东不仅是企业的所有者,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者。与此同时,家族企业的重要岗位负责人大都是家族成员或家族姻親。也就是说,家族企业治理关系的平衡与婚姻关系的息息相关,若家族成员出现了婚变,会使企业平行治理失衡。
第二, 使家族企业的控制权出现变化。对于家族企业而言,一般企业所有者的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所有者的婚姻存续时,所有者夫妻属于“一致行动人”,企业的控制权以及管理权掌握在夫妻手中。当夫妻提出离婚时,企业的控制权以及管理权则会出现变动。比如,纳川股份公司的所有者陈某某在与妻子离婚之后,陈某某持有的纳川股份属于婚内财产,需要将其股份的一半分割给妻子张某某,为了保障自己具备纳川股份的控制权以及管理权,陈某某和纳川股份的一名大股东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由两者共同作为纳川股份的控制人。
第三,不利于家族企业的信誉形象。在家族企业的管理者决定离婚之后,不仅会对企业管理权以及控制权造成影响,还会影响到合作伙伴以及投资者对企业发展前景的看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家族企业属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上市公司,则企业在信息披露中变动的企业控制人、主要股东,会影响投资者对家族企业盈利能力的分析,很容易导致家族企业出现股价下跌或者市值缩水等状况。比如,在2010年,沃华医药企业的控制人赵丙贤的妻子陆娟通过起诉方式离婚,两者的婚姻状况被媒体曝光之后,使得沃华医药的股价持续下跌,在离婚案办理期间,两者的资产缩水近5.2亿元。
(二) 离婚对财富传承造成的影响
离婚对财富传承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由于婚变时的财产分割,特别是高净值人士的婚内财产往往数额巨大、资产多样,一旦婚变,会造成家族财富严重缩水或外流,大大增加了今后传承的复杂性及成本。特别是对于企业家离婚时的股权分割,若股权被认定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不论是平均分割,还是内部股东优先购买的情况,都可能由于股东结构变化导致经营权易主,甚至导致公司经营失败。另外,企业家在子女婚前将部分股权赠与子女,虽然股权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但在其结婚之后,股权所带来的收益部分属于其夫妻共同财产,当子女离婚时,很有可能导致家族财富外流。
因此,在财富传承中,离婚风险是最主要的法律风险之一,需要受到财富所有人的重视。比如,真功夫的创始人蔡达标和前妻潘海峰离婚时,导致两家的家族共同争夺真功夫的控股权,对真功夫的稳定运行造成了不利影响;土豆网的创始人王微在与前期杨蕾离婚时,王微占有的38%股份被前妻所分割,使得土豆网在与优酷网的市场竞争中失败,最终被优酷网合并。大量的案例表明,婚姻财产管理状况会对离婚风险造成影响,不利于财富所有者有效管理其财产 。
二、避免离婚风险的有效措施
(一)婚前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
对于高净值人士来讲,为了降低离婚对传承的负面影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或婚内财产约定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措施。《婚姻法》第十九条指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就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务问题进行书面的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样在婚前或者婚内把财产的归属、管理、债务都约定清楚,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婚变时的纷争。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种措施人情味稍显不足,还需配合其他措施,比如,人寿保险、信托等。
(二) 人寿保险措施
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在我国近几年发布的私人财富报告中,一半以上的高净值人士均表示自己购买了人寿保险产品,用来规避法律风险,为家人提供一定的保障。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较为稳定,而且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善,提供的保险产品具备多样化特征,充分满足高净值人士的需求。
在财富传承方面,人寿保险有十分显著的优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完成财富所有人对于财富传承的意图。比如,财富所有人能够通过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即传承对象,确保继承人的被继承财富不会被其他人所窃取;在财富所有人将资产转移给受益人之后,其他个人或机构不容易从保险公司公开查询,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财富继承者的个人隐私。另外,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制下,人寿保险赔付的保险金不具备遗产税或者其他资产方式存在的税费,能够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与此同时,人寿保险还会对受益人的财富支配权进行约束,要求受益人进行定期支取,实现了财富传承的有效性。但是在财富传承方面,人寿保险也存在对于赔付的保险金掌控力不够的问题。例如,通常身故保险金一次性给到子女,难以避免身后子女挥霍。另外,若传承对象为未成年子女,赔付的保险金实际控制权在其监护人手中,可能违背了原财产所有者的意愿。
为了避免离婚对财富传承造成不利影响,财富所有人需要在婚前或者婚内协议中添加人寿保险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对于有家族企业的企业管理者或其法定继承人来讲,可以将大额人寿保险作为给其配偶的“股权对冲”工具。并将一部分现金以及可变现资产通过人寿保险的方式进行保存,一旦出现了离婚风险,财富所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财富的传承,以此规避财富传承的法律风险。比如,有一个女企业家在国外打拼多年后,将企业的发展重心转向国内,并在企业所在地与一名公务员结婚,该男子携有一名六岁的儿子。在结婚十五年之后,女企业家在原企业基础上开设了两家分公司,但是不久后公务员因病去世,继子要求与女企业家分割家里的财产。这一案例的最终处理结果是,继子可以分得分公司的股权。由此可以看出,财富所有人需要在婚前或者婚内协议中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并通过保险的方式管理财富,以此规避离婚风险。
(三) 信托措施
通常来说,信托具备闭锁效应以及破产隔离等多个优点,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财富所有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安排财产,有助于家庭财富的保全与增值。就目前信托发展状况看来,财富所有人可以通过家族信托或者遗嘱信托的方式,规避离婚风险。
1. 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主要指个人或者家庭委托信托机构,使其代为管理或者处置家庭财产,以此实现财富所有人对于家族财富的规划以及财富传承目标。在发达国家,家族信托的应用十分广泛,具备显著的优势。比如,信托机构不会将家庭人员的收益份额以及資产配置状况公开,使家庭财富的分配隐私有严格的保护;在财富有所有人设置家族信托后,财产的所有权不属于任何一个家庭成员,可以避免遗产税的缴纳;信托财产与财富所有人其他资产隔离,能够防止离婚中发生财产分割争议。
比如,龙湖地产的董事长吴亚军和前夫蔡奎通过家族信托方式规避了离婚风险。吴亚军和蔡奎在龙湖地产企业上市之前,就委托汇丰国际信托机构,分别设立了相应的家庭信托,分别将自身具备的龙湖地产股权作为财富委托给信托机构。其中,吴亚军具备龙湖地产46.9%的股权;蔡奎具备龙湖地产28.79%的股权。因为家庭信托具备的资产隔离性,所以在两者将家族信托设立完成之后,各自的股权属于独立财产。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吴亚军和蔡奎是否结婚或者是否离婚,财产均归属于股权所有者,因此,在吴亚军和蔡奎离婚之后,龙湖地产的股权并没有出现争议和纠纷,保障了龙湖地产的稳定运行 。
2. 遗嘱信托
遗嘱信托主要是指按照委托人的遗嘱,在委托人去世之后成立的信托。因此,在委托人使用遗嘱信托之后,当其死亡之后该信托才会成立,并将其财产转变为信托财产,交由委托人在遗嘱中指定的受托人。和一般的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相比,遗嘱信托具备显著的优势。比如,遗嘱信托能够使委托人的财产不经过遗产检验程序,直接进行财产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遗产管理的成本,大大提高了财产的流动性。就目前的状况看来,遗嘱信托使用较为广泛的是美国和英国,英国目前实行的遗嘱信托制度相对成熟,在进行遗嘱信托的设立时,要求委托人明确当事人、信托的财产以及信托的目的。和英国相比,美国实行的遗嘱信托制度相差无几,但是委托人在使用遗嘱信托时,需要通过法院的遗嘱认证,才能够认可遗嘱信托的法律效力。
我国关于遗嘱信托的应用实例相对较少,但是也存在一些类似的相关案例用于分析。比如,在2013年,我国平安信托机构受一位40岁的企业家委托,设立了“平安财富——鸿承世家万全资金委托”。按照相关规定可知,按资金的管理者属于委托人以及平安信托机构,委托人的家庭成员不具备管理或者使用这项资金的权利。与此同时,委托人能够利用指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的方式进行财富传承。由此可以看出,遗嘱信托方式能够严格按照财富所有人的方式实现财富传承,有助于离婚风险的规避,避免夫妻在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出现纠纷。虽然这类信托目前在我国仍旧被称作家庭信托,但是从本质角度看来,这类信托和美国及英国应用的遗嘱信托十分相似。在未来的社会发展中,遗嘱信托将会作为信托的新模式,促进信托的发展,帮助财富所有者规避离婚风险,按照自己的意愿完成财富传承 。
三、结论
综上所述,离婚风险会对高净值人士的财富保全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需要受到高净值人士的重视。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高净值人士需要做好婚前及婚内协议,利用人寿保险、家庭信托或者遗嘱信托等方式,确保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传承给继承人,以此规避离婚风险的出现,实现高净值人士财富的保全增值,以此提高高净值人士的财富传承意识,合理传承其拥有的财产。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注释:
曹承磊.从婚姻和继承角度看家庭财富管理所涉法律问题.民商法争鸣.2017(00).102-108.
袁吉伟.财富传承与家族信托研究.青海金融.2014(3).33-36.
袁吉伟.生命周期、财富传承与家族信托——长期视角下的家族财富发展研究.内蒙古金融研究.2013(10).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