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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微博著作权的保护

2018-07-31王喆

法制与社会 2018年8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律保护著作权

王喆

摘要微博又称微型博客(Micro Blog),以分享内容简短实时而被人们所熟知。尽管微博分享的内容通常情况下简短且精炼,但我们也不能据此认为微博不受著作权的保护。对微博著作权的界定与保护,关系着对微博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追究,关系着对微博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关系着良好的网络秩序的形成。保护微博著作权已成为当下一个非常热门的话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微博著作权的保护问题。激增的用户量和每秒数以万计的发布、转发、评论、浏览数量使得微博著作权的保护成为难题;立法的缺陷、司法不足、监管不到位为微博著作权的保护设置了重重障碍。本文以保护微博著作权为目的,对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在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理论,探索出一条完善立法、健全司法、加强监管的微博著作权保护路径。

关键词微博 著作权 侵权行为 法律保护

一、微博作品的界定

微博内容只有被界定为作品,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解释是:作品是指文学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我们可以根据以上定义来判断微博内容能否被界定为作品。

对于作品需要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我们认为,微博的转发功能就说明了微博的可复制性。除此之外,用户还可以将他人发布的内容直接利用自己手机、电脑上的输入法进行复制,以原创微博的形式发布在自己的个人社区,这也是一种常见的复制行为。

有人认为,微博不仅字数有限、内容较短,还通常与我们日常的习惯表达方式和语言相重合,很难满足法律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笔者对这种说法并不赞同。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又称守法)推演而来。微博内容虽然短小,但并不妨碍它具有独创性。生活中,内容短小、字数少的作品比比皆是。例如顾城的《一代人》仅有一句话:“黑夜给了我黑色的眼睛,我却用它来寻找光明”。而最具有典型性的当属作家北岛的作品《生活》,全诗仅有一个字:“网”。因此笔者认为,虽然微博篇幅较短,但只要其内容属于文学科学领域、是作者付出脑力劳动的独立创作,就符合构成作品的条件。同时,微博的内容也不仅仅局限于文字,还有图片,视频等形式,很多博主将自己的原创作品拍成照片或者制作截图发布在微博上,将自己创作的图画、影片、音乐等作品以图片、视频的形式放在自己的微博社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微博内容若想被界定为微博作品,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内容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2)具有独创性;(3)可以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同时,除了微博本身,微博评论和对评论的回复只要满足以上条件,也应当被界定为微博作品。

二、微博著作权侵权与例外

微博著作权侵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微博著作权侵权仅指侵犯微博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广义的微博著作权侵权则是指一切与微博有关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微博著作权侵权具有复杂性、多样性、隐蔽性、主体多、范围广、影响大等特点,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比较难以把握。

(一)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类型

按照侵权主体的不同,本文将微博著作权侵权划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1.微博用户的侵权行为

微博用户的侵权是微博用户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他人的作品(无论是微博作品还是其他作品)原始地发布在自己微博社区中的行为。对于用户转发他人微博作品的行为,人们普遍认为,权利人一旦将自己的作品发布在微博上,除非特别注明禁止他人转载,就应当被人认为是对他人转发行为的默示许可。因为转发行为可以表明该微博作品的出处、且保护了该微博作品的完整性,所以转发他人微博并不构成对微博著作权的侵犯。而对于那些将他人微博作品直接原始的发布到自己微博社区中的行为,如果该用户在发布时表明了来源和出处,如直接署上著作权人的名字或者通过微博的提醒功能@出原作者,就具有和转发一样的效力,也不应当被认为是侵权;若复制后未注明来源与出处,就会对他人造成混淆,明显对他人的著作权造成了侵犯。

2.微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身份特殊,侵权行为有直接与间接之分。

直接侵權主要表现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或未标明出处与来源,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放在自己的微博服务平台上。

间接侵权则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自己并不直接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由于他们对其网络服务平台负有管理和维护等义务,因此在他们知道或者被推定为应知自己的服务平台上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时,应当及时地予以删除或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否则也将会被认定为与侵权人共同侵权。

3.非网络服务平台和其他个人的侵权行为

网络服务平台多被称为新媒体,相对于网络服务平台而言,非网络服务平台则是指那些传统意义上的传播媒介,如新闻、报刊、杂志等等。这些传统媒体将他人享有微博著作权的作品发布在自己的平台上,如果未经许可且未标明作品来源,明显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侵犯。其他个人的侵权则是指非网络用户在微博以外的平台上,没有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以自己的名义将他人的作品进行引用、发表或出版,进而侵犯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些行为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对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造成侵害,社会影响较大,在立法和司法环节中都不容忽视。

(二)微博著作权侵权的例外

从著作权法基础理论来看,未能得到授权的转载行为无疑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是为了权衡各方利益,法律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使用等一些通过限制著作权人权利、旨在达到利益平衡的内容。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就是《著作权法》为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平衡各方利益而进行的规定。合理使用主要是指,在法律规定的那几种情形之下,使用人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许可,并且无需因自己的使用行为而向著作权人支付酬金。但是合理使用要求我们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当指出作者的身份,还要标注作品的名称。合理使用限制了著作权人的权利,有利于促进作品传播和文化交流,有助于真正实现对著作权的保护。

2.法定许可

法定许可也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例外,也是为了平衡权利人和使用人的利益需求、促进文化交流、实现文化发展与繁荣而进行的规定。法定许可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使用人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可不经同意,但是应当向著作权人给付报酬并且署上原作者姓名和该作品的名称。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需要支付相应报酬,而合理使用则无需支付,笔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合理使用的情形多是为满足个人学习研究需要的具有很小范围影响的非营利行为,著作权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很小甚至微乎其微。

3.其他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

微博这一信息网络平台相对于其他传统媒体和网络服务平台有其特殊性,例如实时公开、信息传播速度快、信息更新速度快、信息量大等特点,同时立法又具有滞后性,所以我们认为微博上的一些不以盈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虽然没有法律的规定,我们仍推定著作权人默示许可他人使用自己发布在微博上的作品,也应当视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例外。这些行为包括:(1)转发行为。微博的转发功能一方面可以保护原作品的完整性,同时也可以使他人很清晰的看到原作者以及原作品的名称,他人通过点击原始微博可以很方便地找到该原始微博的出处,可有效保护作者的署名权等其他权利。(2)复制后直接发布,但标明作品名称和作者姓名。这一行为同转发的效果相似,但可能会改变作品的内容和完整性。但是我们认为,如果改变不大且仍与原作者的意思表达相一致,也是不构成侵权的。

4.微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例外

微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例外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避风港原则”。所谓避风港原则,又被称为“通知+移除”规则,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是为大家提供平台服务,方便人们交流与共享信息,但是他们提供的服务并不涉及其空间中的内容,当其管理的网络空间里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时,如果能够在权利人对其进行通知后及时删除或者采取措施制止侵权,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立法

1.建立健全微博著作权立法保护体系

保护微博著作权的基础就是要有法可依,如果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和支撑,纵使著作权人的维权意愿强烈,也无法将对其著作权的保护得到实现。作为上层建筑的立法活动应当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快互联网著作权的立法是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对法制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具体而言,在立法中,应当对微博作品进行界定、明确微博作品作者著作权人的地位、确定管辖的法院、为著作权人提供有效的侵权救济途径等。

2.明确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

明确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要求我们既要考虑一般著作权侵权的共性,又要考虑微博著作权侵权的特殊性;同时,在对每种微博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总结出微博著作权侵权的共同特征,进而对微博著作权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规制。笔者建议,在进行微博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时候,对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与结果所存在的因果联系这些问题应当着重探讨,同时,侵权人的主观意图以及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应当考虑在内,综合各种因素对微博著作权侵权进行认定。

3.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大对侵权主体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一方面可以有效弥补著作权人因权利遭受侵害所产生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达到对侵权主体产生威慑作用以及预防犯罪的目的。笔者认为,对于侵权人还可以进行惩罚性赔偿。将惩罚性赔偿运用到著作权保护的领域中,不仅可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有助于鼓励著作权人积极主动地维权,进而实现对微博著作权的有效保护。

(二)健全司法

1.完善审判制度

完善审判制度首先要提高审判效率。审判效率直接关系着证据能否有效保存、博著作权人的利益诉求能否得到实现,对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提高审判效率要求法官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在保证公正审判、满足当事人利益诉求的条件下尽可能迅速的做出裁判。其次,完善审判制度也要求我们完善审级制度。随着微博著作权案件的大量增加,我们认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可以審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数量应该进一步增加,而且管辖案件的标准也应该进一步放宽。

2.采取技术手段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我们在司法过程中运用技术手段保护微博著作权成为可能。技术手段不仅有助于人民法院揭开网络虚拟的面纱对侵权主体进行确定,还可以帮助法院和著作权人获取和保存证据。技术手段可以帮助我们有效应对互联网带给我们的各种难题,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今天,于司法环节中利用技术手段保护微博著作权当是司法机关的必然之选。

3.加强组织和队伍建设

就组织建设而言,笔者认为,为解决微博著作权保护这一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问题,人民法院内部应当设有专门的组织来审理微博著作权侵权案件。在队伍建设的过程中,笔者建议,法院可以对现有审判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也可以引入有专业知识较强的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与此同时,还可以吸收社会上的权威专业人士以人民陪审员的身份参与到案件的审理活动当中。

(三)加强监管

1.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

相对于司法部门在保护微博著作权时采取的“不告不理”的被动的保护方式,政府作为执法机关对微博著作权的保护应当是积极主动的。由此我们认为,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主动地对互联网上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微博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依法对侵权人进行行政处罚,通过行政监督和管理的方式保护微博著作权。

2.严格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监管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保护微博著作权的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与用户联系最密切、对其平台上发生的著作权侵权行为能够最早、最快做出处理的主体。我国法律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的规则原则采取的是无过错原则,同时又设置了避风港原则这一侵权的例外。作为“例外的例外”,法律又规定了“红旗原则”,指的是如果侵权人的行为已经非常之明显,就像红旗一样高高飘扬,那么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得到权利人通知的情况下,也有及时删除的义务。我们应当严厉打击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避风港原则规避责任的行为,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真正肩负起营造和谐网络环境、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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