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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之完善

2018-07-27马海燕

科技视界 2018年9期
关键词:讲授法案例教学法案例

马海燕

【摘 要】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学中的比重愈重,但也存在了经典案例不能、虚假案例成风、陈旧案例难变、案例分析不够等案例方面的不足,以及案例重视不足、推行动力欠缺、师生模式固化等背景原因。为了克服这些缺陷完善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就要将真实、能与理论知识的讲授能相互呼应等作为案例选用的基础标准,并将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并重,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注重教师引导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学教学;案例;讲授法

中图分类号: D90-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8)09-0170-002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8.09.081

On the Perfection of Case Teaching Method in Law Teaching

MA Hai-yan

(School of Finance,Qilu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Jinan Shandong 250100,China)

【Abstract】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has a higher proportion in the teaching of law in China,but there are also some shortcomings in case studies such as the failure of classic cases, the development of false cases,the failure of old cases, and the lack of case analysis.,teacher-student pattern curing and other background reasons.In order to overcome these defects and improv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it is necessary to use the truthfulness,the ability to relate to the teaching of theoretical knowledge and so on as the basic criteria for the selection of cases,and pay equal attention to both the lecture method and the case teaching method, and further emphasize on this basis.Teachers guide the role.

【Key words】Case teaching method;Legal teaching;Case;Lecture method

案例教學法在我国法学教学中处处开花,但不能否认的是,其在我国法学教学中的推进并非是一帆风顺、处处坦途的。即使时至今日,很多高校的适用更像是新形势下自我进步的标榜,带着跟风、不落人后的色彩。是案例教学法并没有传说中的优势?是我国高校并不能领略其独特之处?还是案例教学法也遭遇了外来思想进中国会患上的“水土不服”?

1 案例教学法的内涵优势

案例教学法脱胎于判例教学法,是大陆法系国家在遭遇了英美律师强横碾压之后学习改良型的自救方式。法学案例教学是指在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中,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知识,并通过案例的讨论和综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增强学生法治观念的一种教学方法。

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是讲授式的教学方法,讲授式方式存在着明显不足:培养的学生虽具有出色的学术能力,却在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纸上得来终觉浅”的无力感。案例教学法的引入即使不能也不可能超越讲授式方式,但至少让法学教学者认识到另外一种教学可能。

案例教学法的优势也很明显。首先,调动学生思维,改善课堂氛围。理论教学往往最是枯燥沉闷,多数老师不能将乏味的教学变得活泼生动。多数学生也不能集中注意力专心学习,即使学也只是机械的记忆,不知其所以然,学生的思维没有调动起来。案例教学法以案例入手,能将学生的注意力集中。案例的引出必然会有关于结论的猜测,这样思维被调动了起来。不同人得出的结论必然迥异,此时就会产生争辩,一个人必然不能考虑到方方面面,在争辩中吸收他人的思想或者辩驳他人的结论,完成理论的应用和思维的进步。最后必然有老师加以点评分析,此时听起来就不会枯燥乏味了。

其次,丰富法学知识,活学理论应用。书不尽言,言不尽意。再多的理论著作也不能涵盖形色多变的现实生活,而法学的应用对象却恰恰是多变的现实状况,这就形成法学传统教学方式的另一短板。案例教学法的应用对这一现状可以尽可能的弥补。案例是生动的现实缩影,案例的引入、讨论不但令理论知识活起来,也使书上的未尽之言点露出来。如何应用、以及变通思考可以通过案例的分析进行补足,案例的分析过程正是检验应用理论的途径,将理论用活而非学死。

最后,增进师生交流,引导学生思维。传统法学教学中,老师和学生之间泾渭分明,一方在讲台上侃侃而谈,另一方在课桌后东倒西歪,基本零交流。案例教学法却能打破此种无形的屏障,老师抛出案例,学生分析、争辩,最终会希望老师给出意见、判断以及背后的深层次分析,这就完成了师生交流。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和知识,并通过案例的讨论和综合,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2 案例教学法存在的问题

如前文所言,即使案例教学法具有诸多优势,但其在我国法学教学的推进中却并非是一帆风顺、处处坦途,而是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是案例问题。案例教学法的重中之重是案例,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直接影响并说明了现实问题。

第一,经典案例不能。现阶段我国法学教学过程中的案例缺乏选用的标准。现实中的案例太多,绝非案案皆可用于法学教学。那么如何将经典、有价值的案件从中选取出来成为案例就至关重要。但是,正是由于缺少一个选取标准,造成现实教学中案例的乱用。很多案例的选取适用非但不能达到教学引导的作用,反而会打乱学生原本的基础。

第二,虚假案例成风。法学教学中,很多教师只专注于理论讲授,对实际案例的关注和把握并不多。因此,为了迎合理论知识的讲授,他们往往是自编自讲,而对于此种案例教师大多又已经形成标准思路,于引导学生自主思维毫无益处,不过是徒有案例教学法之名罢了。

第三,陈旧案例难变。过去几十年的法学教学中也存在了诸多真实案例的身影,但是直到今天,还是这些案例在来来回回的适用。毋庸置疑经典案例并不会因时间而有损其价值,但是新鲜案例的出现也是现实快速变化的必然要求。但可惜的是,法学教学中的案例并没有能很好地应对这种变化,新的案例迟迟不能出现,即使有也是独木难支。如此一来,学生对于新时代中的难题依然是束手无策。

第四,案例分析不够。一节课的时间是有限的,只有让学生能保持分析、自主思维才能真正体现案例教学法的价值。但现实是,教师抛出案例、学生分析討论绝大多数是只限于那有限的上课时间。而为了能迎合理论,教师必然要发表意见回归课本,学生的分析讨论只能止步于浅层次。即使有人意犹未尽想要深谈,但缺少指引和氛围也是不能长久。如此一来,案例的分析讨论只能是虎头蛇尾罢了。

其次,背后原因。案例存在以上诸多问题是有现实的诸多原因造成的。

1)案例重视不足。传统法学教学以讲授理论知识为主,这一传统的形成有着深远的教学背景,极难撼动。及时今时今日案例教学法的支持者越来越多,但是也很难和教育者心中的固有理念相抗衡。因此案例教学法并非得到了所有法学教学者的足够的重视。没有重视,就没有坚定地施行,因此在案例的应用上含糊应付也就不难理解了。

2)推行动力欠缺。也许法学教学的历史不久,但教育却是拥有长久的历史。这么多年来,讲授式教学一直独领风骚,也并没有造成什么重大失误,看似完全满足法学教学的需要。而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在国外如火如荼,是因为迫于英美法系法律人强横的职业能力。但由于我国特有的制度,英美法系的法律人并没有给我国本土造成多大的冲击,因此强力推行案例教学法的动力不足,自然也就不会有很好的成效。

3)师生模式固化。这一问题与我国传统法学教学方式一脉相承。师生关系就像是固定好的模式,二者之间并非是平等的,学生习惯于听从、相信,即使在某一案例中存有自己的想法,在老师总结发言之后大多也会“幡然醒悟、原来如此”了。因此师生之间的互动更像是老师在教学生如何殊途同归。这其实与法学教学的目的背道而驰,毕竟法学知识思维的应用并不具有数学答案的唯一性。

3 案例教学法之完善

首先,案例完善。案例作为案例教学法的剑,只有令其锋利才能破开推行道路上的障碍。既然是用于教学的案例,必然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真实是首要的,否则无法结合当时的社会环境和思维环境理解案件结果。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是必须的,否则就没有讨论的必要。与理论知识的讲授能相互呼应也是不可或缺的,案例教学法的存在更多地是培养学生将理论与实际联系起来的自主思维能力,如果一个案例与理论是背道而驰的,就会取得适得其反的效果。新案源的补充是必不可少的,生活在发展,法学应用的环境和对象就在发展,理论知识都在与时俱进、应时而变,只在旧案例上固步自封不过是刻舟求剑罢了。

其次,讲授案例并重。即使很多人已经在批判传统法学教学的讲授式教学方式,但不能否认的是,讲授式教学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方式。只有先形成一定的学科理论知识基础,才能具有分析思维的初步方向,否则不过是一群普通人凭着朴素的正义观各抒己见罢了。而案例教学法是进一步知识的巩固、思维的形成的工具。纸上谈兵必不是目的,只有知识的灌输也不过是为了能具备法学思维能力的形成。而一旦具有了相应的分析判断能力,更高的理论就正待检验学习了。因此传统法学教学的讲授法与案例教学法是相辅相成的,要二者并重而非必要论个孰轻孰重。

最后,注重教师引导。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对教师的要求极高,因为教师是案例教学的指挥者与推动者。作为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者,案例的抛出、节奏的把控、适时地发问、最后的总结都需要教师的把控,因此教师的引导至关重要。课堂上,当案例抛出,教师必须要学会置身事外,让学生自由发挥,在学生即将走入误区、较劲或跑题之时,适时地发问,及时地帮学生理清思路、专注思考、鼓励发言。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的主张,不要批评不同的意见,认识上的不同是正常的,对一个复杂的案例,极少出现只存在一种答案的现象。 在归纳总结时,不要简单地否定学生的观点或抛出自己的观点,而是告诉学生面对案件时应当如何找到切入点,以及如何对案件展开分析。

案例教学法能够补足我国传统法学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让法学生具备良好的实践处理能力,进而成为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人才。同时我们要正面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针对性的加以完善,使法学教学切实满足现实需要。

【参考文献】

[1]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J].湖北社会科学,2008(1).

[2]陈攀.《从美国判例教学看我国案例教学的深层次改革》,载于《煤炭高等教育》1997 年第 4 期,第44-66页.

[3]郑金洲.《案例教学指南》,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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