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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茶叶标准不断完善

2018-07-27汪庆华

茶叶 2018年2期
关键词:限量国家标准团体

汪庆华 王 晨 刘 新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农业部茶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 310008)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产茶国和茶叶消费国。2017年,中国茶叶产量255多万吨,茶园面积293万公顷,生产规模世界第一,消费量超过200万吨。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和消费者对茶叶质量和安全要求也越来越高,为适应消费需求的变化,茶叶标准也正在不断完善。近两年来茶叶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主要围绕安全和质量等展开,标准变化快,近期已发布了22个茶叶国家标准。其中新制定5个基础标准《农产品追溯要求 茶叶》(GB/T 33915-2017)、《茶叶化学分类方法》(GB/T 35825-2018)、《茉莉花茶加工技术规范》(GB/T 34779-2017)、《红茶加工技术规范》(GB/T 35810-2018)、《乌龙茶加工技术规范》(GB/T 35863-2018),其余均为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这些标准的发布,对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完善了检测方法的规范性,同时不断丰富产品种类,极大地促进了茶产业的发展和进步,也满足了市场的消费需求。

1 安全标准要求不断提高

1.1 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2017年6月18日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规定了茶叶中48项农残限量。较2014版主要变化有:增加了20项农残限量指标、修改了1项限量指标值、规定了推荐使用农残限量的检测方法。

这一版标准的一大特点是对茶树上禁止使用的14项农药制定了限量,包括甲胺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甲基对硫磷、克百威、硫环磷、氯唑磷、内吸磷、灭线磷、氰戊菊酯、三氯杀螨醇、特丁硫磷、水胺硫磷和氧乐果,限量范围在0.01~0.2 mg/kg。尽管《食品安全法》中规定了“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农药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但基层监管实践对禁用农药的理解存在争议,一部分人认为茶树上不得使用的农药即不得在茶叶中检出,另一部分人认为对茶叶生产环节的禁用不等同于终产品茶叶中无残留要求。这一批禁限用农药的残留限量的制定,消除了争议,为茶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处罚提供了判定依据。

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的制修订仍在持续推进中。根据农业部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征求意见稿和我国发布的WTO-SPS通报,18项农药残留的限量正在制定中,包括丙溴磷、毒死蜱、噻虫胺、唑虫酰胺、氟苯虫酰胺、百菌清、噻虫啉、西玛津、印楝素、莠去津、吡唑醚菌酯、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萘威、百草枯、乙螨唑、呋虫胺、醚菊酯和氟虫脲。2018年将会发布新一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预计茶叶中农残限量指标将扩大到65项之多。

1.2 污染物限量标准取消了稀土限量

2013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优先启动了中国居民膳食稀土元素暴露风险评估,重点开展了对茶叶稀土的评估。在军事医学科学院毒理实验室取得毒理报告后,由农业部茶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杭州)提供茶叶样品稀土元素检测数据,协助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完成了《中国居民膳食稀土元素暴露风险评估》的报告。2015年12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污染物分委员会决定取消植物源性食品中的稀土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GB 2762-2017)于2017年3月17日发布,正式取消了茶叶中稀土的限量。只保留了铅的限量5 mg/kg,检测方法分别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多元素测定》(GB 5009.268-2016)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2-2017)。

1.3 不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茶叶生产不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食品。因此,使用铅铬绿、柠檬黄、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亮蓝等着色剂或其他工业染料等加工茶叶均属违法。在茶叶产品中不得检出任何着色剂、非食品原料。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茶叶监督抽检检验细则(2017版)中对茶叶中的外加色素(着色剂)的检测方法采用GB 5009.3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

2 检测方法标准逐步完善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规定,茶叶中有限量要求的48项农残中苯醚甲环唑等31个农药有推荐的检测方法可以按照执行;除虫脲等14个农药参照蔬菜水果等其他产品的检测方法检测;还有草铵磷、丁醚脲、氯噻啉等按临时限量选用检测方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应该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目前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正在依法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中的农药残留检测方法进行制修订、清理和整合。根据农农(农药)[2017]38号文《农业部关于公开征求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和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的通知》,9个涉及茶叶中农残检测方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征求意见,分别为《植物源性食品中草铵膦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物源性食品中二氯吡啶酸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植物源性食品中氯吡脲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植物源性食品中唑嘧磺草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植物源性食品中9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柱后衍生法》、《植物源性食品中208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植物源性食品中灭瘟素残留量的测 定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和《植物源性食品中91种有机磷类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该批标准的制定会解决检测方法未全覆盖以及方法过多问题,从而简化复杂的样品前处理等问题。

近两年来,茶叶中感官审评、部分理化品质指标等5个标准也得到了修订,确保了茶叶产品品质评价和检测数据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些标准分别为《茶叶感官审评术语》(GB/T 14487-2017)、《茶叶感官审评方法》(GB/T 23776-2018)、《茶叶中茶氨酸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23193-2017)、《固态速溶茶 第1部分:取样》(GB/T 18798.1-2017)和《固态速溶茶 第2部分:总灰分测定》(GB/T 18798.2-2018)。

3 产品标准日渐丰富

近两年,茶叶产品标准新制定4项,修订8项。

新制定的产品标准集中在乌龙茶、茯茶和抹茶等,主要从产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和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方面进行规定。新制定的4项标准包括《乌龙茶 第6部分:单丛》(GB/T 30357.6-2017)、《乌龙茶 第7部分:佛手》(GB/T 30357.7-2017)、《黑茶 第5部分:茯茶》(GB/T 32719.5-2018)和《抹茶》(GB/T 34778-2017)。

修订的产品标准集中在绿茶、红茶、白茶、黄茶、茉莉花茶和袋泡茶等。绿茶的基本要求进行了修订,发布了《绿茶 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 14456.1-2017)。标准增加了茶多酚和儿茶素项目及其检测方法,明确水溶性灰分、水溶性灰分碱度、酸不溶性灰分和粗纤维等4项理化指标为参考指标。此外修订的7个产品标准包括《绿茶 第2部分:大叶种绿茶》(GB/T 14456.2-2018)、《红茶 第1部分:红碎茶》(GB/T 13738.1-2017)、《红茶 第2部分:工夫红茶》(GB/T 13738.2-2017)、《白茶》(GB/T 22291-2017)、《黄茶》(GB/T 21726-2018)、《茉莉花茶》(GB/T 22292-2017)和《袋泡茶》(GB/T 24690-2018)。

截止目前,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已有36项茶叶产品标准、18项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及3项茶制品标准。按照《茶叶分类标准》(GB/T 30766-2014),茶叶分为绿茶、红茶、白茶、黄茶、黑茶、乌龙茶、再加工茶等7大类(如表1),这些产品标准已被众多企业采用,为保证茶叶产品质量发挥了作用。

4 团体标准将快速发展

《标准化法》奠定了团体标准的法律地位。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团体标准的地位。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按照自行规定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并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发布无需向相关行政部门报批或备案,是社会团体的自愿行为。团体标准不同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需要按照既定的程序制定、发布和实施,只要一个团体需要就可按自已制定的程序发布和实施,由团体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国茶叶学会成立了标准专业委员会,着手中国茶叶学会团体标准的制修定工作。目前已有一些茶叶相关团体标准发布使用,如《日照红茶》(T/RBX 002-2017)、《茶叶中毒死蜱快速测定 拉曼光谱法》(T/KJFX 001-2017)、《狮峰龙井茶》(T/XHS 001-2018)等。今后团体标准将会得到快速发展,以快速适应市场和社会的需求。

表1 茶叶产品标准分类表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茶叶是2005年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加工产品,茶叶生产要求满足GB 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对茶叶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在茶叶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规定:“茶叶产品必须包装出厂”。针对茶叶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标签上应有:产品名称、配料、产品标准、生产日期、质量等级、净含量、贮藏方法、保质期 、产地(标注至省、地级市)、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其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产品标准、净含量和质量等级。普通老百姓真正关心的是茶叶产品的质量安全,国家茶叶标准将不断完善,杜绝过度包装或缺斤短两、以次充好等冒充质量等级、添加色素等污染物现象的发生,确保茶叶产品的质量安全,让老百姓都能喝上放心茶、喝上好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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