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校贫困生受资助过程中的隐私权保护
2018-07-25刘滢
刘滢
摘要:我国高校有很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为了帮助这些困难大学生完成学业,国家和高校都积极开展对他们的资助和帮扶工作。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贫困大学生的隐私权在资助过程中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导致资助的效果不如预期。如何既保证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又保护好贫困学生的个人隐私,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资助;隐私保护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8)21-0013-02
据报道,2013年10月,某高校评定助学金时,要求贫困生在全班公开陈述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比“谁更穷”,陈述后全班进行投票,得票高者获得助学金,这一事件引发全国人民的关注,关于如何保护贫困大学生的人格和自尊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众所周知,国家为了更好地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设立了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等资助项目。但是,为了让最贫困的学生受到资助,高校在贫困生认定时会收集受资助学生的家庭成员组成及健康情况、家庭收支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伤害学生自尊,侵犯学生隐私。在资助过程中,如何平衡高校知情权与贫困生隐私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高校学生隐私权的界定及其特殊性
国内对“隐私”的研究比较晚,隐私权的概念也没有统一界定,大多数人比较认可的是王利明教授对隐私权所作的定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根据以上定义,个人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如果个人隐私涉及到公共利益,则可能不再是“隐私”。
在校大学生作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包括隐私权。但是,大学生在高校学习和生活,高校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等,需要对学生进行统一管理,在高校管理权的行使过程中必然与大学生的私人空间、私人信息等产生矛盾,大学生的隐私权在合理的必要的范围内要向高校的管理权有所让渡,这就决定了大学生隐私的特殊性。
二、高校贫困学生隐私权受侵犯的主要表现
(一)高校在贫困学生资助过程中扩大知情权主体的范围
为杜绝“假冒贫困生”,高校在认定贫困生时,需要采取严格的筛选机制。一般来说,高校认定贫困生的程度如下: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贫困证明材料。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等组成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学生的情况进行分析,综合评定或投票确定贫困程序的顺序,然后将贫困生名单依次进行班级、学院、学校的逐级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贫困生名单及困难级别。在认定贫困生的过程中,接触到贫困学生个人资料的人员有班级学生代表、班主任、辅导员、学校资助中心工作人员等。参与班级评议的学生代表一般包括主要班委和各寝室学生代表。班委每年进行一次换届,各寝室代表每年由各寝室自主推荐,因此每年参加班级评议的学生代表都有所不同,导致越来越多的人员了解到贫困学生的个人和家庭情况,知情主体范围扩大化。此外,有些老师和学生的隐私保护意识淡薄,有意或无意地在办公室、寝室、教室等公开场合谈论贫困学生的相关信息,使更多无关人员了解到贫困生的个人隐私,导致知情权范围进一步扩大。
(二)贫困学生信息管理不善导致贫困生资料被泄露
在高校中,接触贫困大学生资料的人员有班级学生代表、班主任、辅导员、资助工作相关人员等,接触的单位有班级、院系、资助中心、档案管理部门、勤工俭学管理部门等。这些单位和个人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各有强弱,信息管理的能力也高低不同。很可能存在将贫困学生申请资助的相关资料随意放置、传阅、丢弃、遗失等情况,导致贫困生信息外泄,侵害了学生的隐私。
(三)过分强调宣传效果导致贫困学生个人隐私被曝光
为了让更多的贫困大学生受到教育和激励,高校经常会树立典型,举办事迹报告会、颁奖典礼等对品学兼优的贫困大学生给予表彰,以榜样的力量带动更多的贫困大学生自立自强。高校这样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对受表彰的学生而言,是一个“揭伤疤”的过程,自尊心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此外,一些企业为贫困生提供资助,其目的之一是为了宣传企业,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因此企业往往会积极宣传资助事迹,有的未经受资助者同意,在宣传过程中公开其姓名、照片及家庭成员情况等信息,甚至利用电视等媒体让学生公开讲述自己的家庭经济情况等,对贫困大学生的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2011年,据腾讯新闻报道,兰州一单位将其所要资助的贫困大学生的个人及家庭详细情况在省内一家媒体上公布,其中包含父母离异、自身残疾等私人信息,受资助的学生表示有点受不了,他们觉得非常尴尬[2]。
三、保护高校贫困学生隐私权的对策
保护高校贫困学生的隐私权,目的是让贫困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避免因受资助过程中隐私被公开而感到心理有压力,更有甚者放弃申请资助,进而影响学业。在处理高校知情权与贫困生隐私权关系时,应该考虑以下三点:一是保护受资助者的人格尊严;二是公共利益高于个人隐私;三是权利相互协调、共同退让[3]。因此,高校的知情权和贫困生的隐私权都要有必要的让步。为了保障公平公正,即保护公共利益,资助者有合理知情的义务,这时贫困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就不再是绝对的个人隐私,而是相对的个人隐私。同时,为了保护贫困生的人格尊严,需将知情内容严格限定在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范围内,将知情主体限定在资助方工作人员和利益相关群体内。且资助知情主体对贫困生的家庭信息必须保密,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确需宣传或透露的,需征得受资助者同意,否则就应当视为侵权。
(一)完善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高等教育立法,建立规范合理的贫困生资助制度和程序
我国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国家应尽快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加大对隐私权的保护,并细化各项内容;应完善《高等教育法》,对高校管理的知情权和高校学生的隐私权作明确规定。对高校而言,应完善贫困生资助制度,制定规范合理的资助程序,保护贫困学生的隐私。庞丽提到,在贫困生认定过程中,可实行“实名制”与“代码制”相结合的双重评议制度[4]。笔者认为这种评议方法既保证认定的公平公正公开,又减少了知情主体范围,一定程度保护了学生的隐私,值得借鉴。
(二)开展普法教育,增强资助知情权主体和贫困生的法律意识
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保护意识大都比较淡薄,当然,近些年人们的法律意识正在逐渐提高,对个人的隐私保护也越来越重視,尤其是年轻一代。高校应持续加强对资助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隐私保护意识,探索对贫困大学生资助更合理规范且富有“人情味”的程序和措施。同时,也要加强对贫困大学生的教育,使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隐私。既要让他们相信学校在资助过程中会有效保护他们的隐私,避免不必要的思想负担,又要鼓励他们勇敢保护自己的隐私,一旦发现隐私受到侵犯,及时站出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三)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
诚信是做人之本,“假冒贫困生”正是某些大学生缺乏诚信的结果。高校要持续开展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诚信教育,积极探索诚信教育的新途径,使学生乐于参与,增强诚信教育的实效性,让学生深刻认识到诚信在个人发展中的重要意义,使其自觉维护自己的形象,做诚信之人。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2]张磊.兰州一单位公布9名受资助贫困生隐私引争议[EB/OL].
http://news.qq.com/a/20110813/000760.htm.
[3]王炳军.高校贫困生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与协调[J].浙江万里学院学报,2010,(1):24-27.
[4]庞丽.高校资助中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调适[J].中国成人教育,2014,(21):90-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