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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建议

2018-07-24卢炳根

中国安全生产 2018年2期
关键词:开发区辅导街道

卢炳根

评审人员为企业安全培训授课

多年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总体要求,结合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以下简称工贸企业)的特点,全面推进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各地已相继开展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由于这项工作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持长效状态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继而在2014年新《安全生产法》总则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这是在《安全生产法》修订版中,首次明确企业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列为生产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工作内容之一。全国各地多年来开展的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就是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主要载体和抓手。

作为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笔者在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五年评审的实践中,切实领会到: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迫切需要。通过评审、查缺、整改、消除不安全隐患的闭环操作,实现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避免职业危害的目标,主要采取以预防为主,通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减少和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降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确保企业生产安全。

对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评审,笔者提出以下思考。

要充分做好评审前的准备

要按照达标工作方案的安排和要求,指导和督促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工作,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工作质量,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企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的技术力量,或聘请熟悉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单位或专家开展技术咨询,对照相关评定标准,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深入查找隐患和问题,认真加以整改,确保企业通过自评达到评定标准的要求,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国有企业和行业领先企业要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推动下属单位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原则上以集团公司或上市股份公司为主体申报达标评级,实现整个企业的全面达标。同时鼓励大型企业发挥带动辐射作用,在采购招标过程中逐步把关联企业和配套企业安全达标作为必要条件,带动关联企业和配套企业实现共同达标。

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要从基础、基层抓起,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生产的基础作用,切实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强化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落实,提高职工安全操作技能,杜绝“三违”行为,实现岗位达标,以岗位达标推动企业达标。

要建立标准化工作的长效机制。已经达标的企业,要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果,做到持续改进和升级,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

当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一般程序做法

评前辅导。根据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当年达标初评或复评指标计划,由乡镇安监站告知中介公司实施。为避免辅导人员与评审人员的重叠,在各中介服务公司之间、评审人员之间,需交叉进行。

当期评审。根据企业自主申报,由评审组织单位安排实施,届时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安监站告知中介公司进行。中介公司派出有评审资质的评审员3人、且其中必有一人为任组长的资质人员。在乡镇、街道及开发区的安监人员引领下,前往企业评审。评审人员按评审细则标准要求,分别对该企业现场及资料台账进行考查,依据实情,客观、公正予以评分,并提交整改意见建议书,同时告知企业方整改要求。并按评审程序要求,现场双方签字,宣布评审结果。中介服务公司尔后整理所有申报、评审资料后,连同整改确认书一并上报评审实施组织单位和权限审批机构。

改后复查。这项工作多数地域俗称“回头看”。据企业完成隐患整改自报后,由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安监站告达中介服务公司,依然由该中介机构实施。重点针对整改报告所列隐患缺陷条款,逐条进行复查评定确认,并提交整改确认书。

确认授牌。按评审标准级别权限,由市级安监局审批确认后,授予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达标牌(证)。初评达标三年后复评。

标准化评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有少数乡镇、街道、开发区安监站,有时对前期辅导不够重视,表现为无派员一起参与。这样不利于掌控企业可予评审的时间。

有的辅导人员认为,前期辅导没有评审时那么严格要求,所以在进行中产生遗漏点,对企业现场某些重点部位失察,如配电房、危化品库,往往漏看,造成评审时易产生较大的不足项,影响创建评分。

前期辅导与后续的评审相隔时间过短,有的则在半个月内就告知中介公司实施评审。时隔太短,不利于企业认真做好自评及备评工作。同时,又易造成互邻中介公司,因对企业安标现状诊断结果差异,事后对该公司的质量水平进行相互性欠实的评价。

后期复查时,少数乡镇、街道及开发区安监站没有派员跟踪参与。只由中介公司单方进行,客观上形成整个安标评审,未闭环运行。同时,也减弱了乡镇、街道、开发区安监站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作用的更大发挥。

各级主管部门,对评审人员知识更新及后续教育重视不足,缺乏经常性的互动沟通,亟待加强。

改进评审工作的思考建议

对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安全生产法》中首次强调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为此建议:在安标工作评审全过程中,上述管理机构安监部门应全程派员参与指导,并协助中介公司、督促企业,做好此项工作。上述机构安监站前期对企业加强指导,让企业了解并熟悉评审标准,有利于评审时能顺利进行。

评审人员在企业现场察看设备状况

对承担中介服务的相关公司机构:对前期辅导与后续评审应有明确间隔时段规定,建议不短于一个月。这个规定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机构把控,若时隔不足造成不具备评审,中介公司可以视情调整实施。整改后复查,中介公司一般应派员2人参加。同一中介公司内安排人员时,应严守辅导与评审交叉分开原则,避免同人参与同企业辅导、评审现象发生。主管部门应加强抽查,一经发现,及时告诫纠正。前期辅导及后续评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职业操守,强化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诊断水平,力求精细。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应根据日后逐渐增加的工作难度,及中介公司对此工作的成本提升,参照互邻区县,适度增加对安评的财力投入,以确保此项工作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同时建议:由县、市一级主管部门,每年召集一次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安监站、中介公司和评审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评审工作中的意见与建议,修改完善现场评分标准,并持之以恒,形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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