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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习惯法在环境纠纷解决中的功能研究

2018-07-23孙健

文艺生活·下旬刊 2018年6期

孙健

摘要:环境问题的本质是发展与保护,发展与保护的核心是环境法治的构建,环境习惯法作为多元制度支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方式的重要制度基础。民族地区将“软法”与“硬法”的结合,既能有效的保障环境法治的建设,也是民族地区司法实践的需要。藏族环境习惯法作为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自发性社会规范,客观上起到了保护藏区生态环境的作用。在对藏区环境法治建设的促进方面,藏族环境习惯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环境习惯法;国家法;环境纠纷解决;藏族环境习惯法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8)18-0282-01

一、藏族环境习惯法的表现形态

(一)信仰及生活习惯

藏传佛教的教义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引导藏民热爱赖以生存的土地及其山岭湖泊、草木生灵。因此,藏族的信仰习惯中蕴含了大量的环境习惯法内容。藏传佛教的寺院大都有放生制度。除了放生制度以外,藏区寺院还有僧侣植树的宗教习惯。寺院建造之后,僧人们每年都必须种草植树,同时,告诫进入寺院的人们禁止毁坏草木,不能剥夺其生存的权利。正因为这样,藏区各处寺院都拥有大片茂密的森林和丰美的草场。

(二)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藏族环境习惯法的重要表现形式。藏族的游牧民族特性使其对草场特别看重和爱护。甘南藏族自治州明确规定引起草山失火者,罚其全部财产的二分之一。藏族还特别注意对森林和树木的保护,很多村寨和部落的法规都做出了相关规定,如不准砍伐森林,不准在林中拾捡柴火、挖取药材等,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则会被处以罚款或者沒收伐木工具。例如,甘南藏族部落规定,不允许砍伐树木当柴烧,也不允许到其他部落的区域内砍柴,否则将受到罚款。

二、环境习惯法与环境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

一般地,环境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以一整套设计精巧的制定法规则为运行前提,是在现代性历史条件下伴随着国家制定法的逐渐兴起而发展完善的法律运行方式,因而与处于边缘化境地的环境习惯法之间呈现出相互悖反的态势。故在通常意义上,环境习惯法与环境纠纷的司法解决机制之间没有逻辑上的关联。但深入考察司法机制的功能和环境习惯法的规则属性之后,我们不难发现二者之间在一定的范围内还是具有理论乃至实践意义上的关联。

环境习惯法在司法调解中还可作为纠纷裁处的法理依据而被适用。由于结构的松散性和某些内容的滞后性特点,环境习惯法在司法调解中虽然无法作为法律准据而予以适用,但有可能被适用为司法调解的法理依据。作为自生自发规则的环境习惯法,其形成与发展植根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历史、文化、道德以及善良风俗之中,并与特定的自然环境一起组成了独特的自然、人文、社会综合体,因此,环境习惯法与组成综合体系的其他要素之间形成相互反馈和促进的关系。

三、藏族环境习惯法在藏区环境法治构建中的价值意蕴

对藏区环境的保护不能仅停留在依靠民众的自觉行动上,也不能仅停留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具有短期效应的环境政策上,而应当建立具有长效机制的制度,即应当将藏区的环境保护事业纳入法治化的轨道。藏区环境法治建设,一方面需要建立藏族民众对国家制定的环境法律的认同,另一方面需要制定符合藏区生态环境实际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保证环境法律在藏区的有效运行。

民族环境习惯法是各民族人民在历史上形成的关于宇宙、自然、人生的伦理道德、禁忌观念、法律规范、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等的总和。伴随着时间的推移,藏民族对自然界的各种情感转变为对自然的原始崇拜。藏族原始宗教苯教的兴起使得藏民族对自然界的认识受到苯教万物有灵思想的影响。在万物有灵思想的影响下藏民族对自然的原始崇拜进一步的转变为对自然的禁忌,藏民族对天、地、水、火、雪山等自然物的崇拜而奉其为神山、神水等,这些被尊崇为神圣的自然之物均带有禁忌的特征,如对神山的禁忌:禁忌在神山上挖掘;禁忌在神山上打猎;禁忌以污秽之物污染神山等。在山、水、树以及特定动物成为人的生命寄托的情况下,精心细致的保护自然山水与动植物,既是人类生命延续保全的需要,又客观上为藏区生态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基金项目:西北民族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研究生项目,项目编号:Yxm2017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