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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嫁女土地权益保障机制研究

2018-07-22王颖

青年时代 2018年10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

王颖

摘 要:作为“三湘首善”的长沙县,历史悠久,人文荟萃,其农业结构也有过去的单个家庭的经营转向产业化经营,在如火如荼的传统农业转向现代农业的道路过程,存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侵害农村妇女,尤其是侵害出嫁女权益的情况。本文以长沙县农村妇女权益状况调查为例,剖析农村出嫁女土地权益保障的机制,以期对出嫁女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权益能够得到很好地实现。

关键词:农嫁女;权益侵害;制度完善

一、引言

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条、30条、《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2条、第133条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出嫁女与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村集体经济利益分红权和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权等土地权益。而来自于长沙市妇女联合会2015年10月20日进行关于农村妇女权益状况的调查表明,一些妇女结婚后,原来承包的土地被收回;一些村委会通过集体表决的方式剥夺了出嫁女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权。

二、长沙县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面临的现状

(一)法律政策与村规民约存在冲突

法律明确规定“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等相抵触,然而事实上,在乡村社会发挥重要作用的“村规民约”却并不总是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在长沙县比较典型案例是出嫁女承包地被强行收回。如春华镇龙华村永丰组户主大会一致同意自2001年旧历12月30起,凡外嫁女均收回承包地,不管男方的户口性质,也不管是否迁移户口,只要那家女儿的出嫁鞭炮一响即视为出嫁女并于当年12月30日调出承包地。这一村规民约显然与法律不符;

(二)现实政策制约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

在目前农村大多数家庭仍以男性为户主的情况下,家庭决策往往是体现男性意志和权益,而妇女的土地权益则被淹没在家庭户中。具体来讲长沙县有的地方通过村规民约等形式明确规定,妇女出嫁、离婚后承包经营权不受保护,不能享受本组村民同等待遇。主要体现在少分或不分给婚嫁妇女土地征收补偿费。还有的对妇女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随意性大。农村妇女能否分得土地补偿款,由村规民约、户主代表会决定,即是同村同等条件下,往往也有不同的分配结果。譬如黄花镇外嫁女的集体收益分配方式每个组的分配方式不同,综合起来有四种分配方式:第一种,外嫁女按100%分配的占15% ;第二种,外嫁女按50%分配大概占70%;第三种外嫁女按30%分配的占10%;第四种外嫁女不参与分配的占5%。

(三)胜诉容易、执行难的尴尬局面大量存在

1994年最高院针对《关于王翠兰等六人与庐山区十里乡黄土岭村六组土地征用费分配纠纷一案的复函》指出:针对“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案件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还好,法制一直是进步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應当受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则专门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包括“出嫁女”)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未涉及其他方面的土地权益纠纷。

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最初对此类案件是不受理的,后来,各地法院的态度比较复杂,有些法院有选择地受理“出嫁女”土地权益纠纷案,有的法院只受理承包土地部分的补偿款案,如果涉及的是公共用地,则不予受理;有些法院对“出嫁女”一律不受理;也有少数法院对此类案件均予以受理。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对于“出嫁女”案,要使法院的判决得到执行,也是比较困难的。就长沙县而言,针对出嫁女的集体。利益上诉分配问题,采取的是协调会进行协调的方案,法院的裁定在执行阶段也是大打折扣的。

三、长沙县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现状存在的原因分析

(一)立法漏洞和监管不力

在现实中,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级两会决议若违反法律法规,乡镇级人民政府虽可责令整改,但一方面是若村级两会及村委会坚决抵制,则其并无更进一步的监管或救济途径,另一方面,作为乡镇政府,也很难不支持村级两会的决议,或者说顶不住大多数村民的压力,去维护少数“外嫁女”们的权利。

(二)户籍制度引发一系列矛盾

“出嫁女”出嫁成为夫家所在地的村民(居民)之后,理应在夫家所在地享有村民(居民)的权利,而不能再享有娘家所在地的村民权利,这种权利当然包括各种土地权益。然而现实中在长沙县却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一是经济较发达的乡村,嫁出去的妇女不愿迁出户口,嫁入的人口又不断增加,导致农村资源和经济利益增长速度有限性同人口增长速度急剧的矛盾突出。二是城乡地区户籍管理分割性,导致不少与城市男子结婚的农村妇女不能随其夫户口迁入城镇。因此,本村出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嫁入本村的妇女又不断增加,在利益分配时就“僧多粥少”,村民们认为自身利益被抢走了,所以排斥出嫁女。

(三)司法救济途径存在障碍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外嫁女”等弱势群体的土地征收补偿之诉讼请求,均采取侵权之诉的形式。然根据《侵权责任书》之规定,若村民会议仅作出决议,而补偿尚未真正到位,此时“外嫁女”等弱势群体即使预见到其权益必须遭受损害并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其依然会因侵权事实尚未成立,侵权结果尚未发生而无法胜诉。而等到款项真正分配完毕,侵权结果已经实际产生时,原有村落及其自治组织因土地已被征收,款项亦被分配到各户村民手中而无法逐一追回,胜诉就变得毫无实质意义。

(四)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

根据长沙市妇联的取样调查,在长沙县参与问卷的42户家庭仅有一户赞成按法律办事,其余41户都同意按组规民约办事。这反映出部分地方对村民自治缺乏正确认识, 曲解“村民自治”的含义,无限扩大“村规民约”的效力,一些“村规民约”明显与法律不符,而这些“村规民约”、“土政策”在农村有相当的权威性,对农村妇女权益侵害的作用也最明显。

四、长沙县出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完善策略

(一)制定村规民约备案和审查监督条例

未经备案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防止地方立法与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冲突,规定将清理和纠正村规民约及集体组织章程中歧视、侵害出嫁女权益的条款,确保村规民约及集体组织章程不与国家法律、政策相抵触。

(二)强化行政管理手段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重视解决侵害妇女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加大督查力度,积极发挥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组织的规范引导作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前瞻性地出台相关政策,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落实,指导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行为,依法监督村居委会对集体财产、土地安置费、土地补偿费的合法使用。同时,建议上级职能部门改革和完善现行户籍制度,尽快出台便于基层操作的户籍管理制度。

(三)加强司法介入力度

从维权工作的实践中看,人民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主要还是面临“执行难”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当事人未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往往在村、组的补偿分配已经完毕才提起诉讼,延误了时间,给法院的执行兑现造成了难度,另一方面,由于农村乡土人情观念重,部分村、组干部乃至乡镇的一些相关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配合意识不够,导致法院无法及时掌握补偿资金的流向,造成案件的难以执行。建议有关部门在今后的补偿款发放时要严格按照规定预留足20%的补偿款项,为可能出现的补偿纠纷提供执行资金保障。同时进一步畅通司法机关受理案件的渠道,积极探索在家庭承包经营权物化过程中,维护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救濟途径,切实保护妇女合法土地权益。

(四)发挥妇联的积极能动作用

各级妇联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普及党的农村政策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营造全社会共同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良好氛围,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纠正村民自治组织错误的观念和做法,清理违法的、侵害妇女权益的村规民约。

五、结语

近几年来,随着人权的倡导和对自身权益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出嫁女萌发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农村出嫁女权益的法律保护既是妇女权益问题的一个重点,同时也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问题。因此,探索解决农村出嫁女权益保护与传统思想观念之间冲突问题的有效措施,己成为农村工作的重点。相信随着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出嫁女权益保护的问题,必将在国家经济的蓬勃发展带动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迎刃而解。

参考文献:

[1]刘钟王.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保护研究[D],中南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2]白玉.两性平等视阀下的农嫁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J],前沿.2011(24):1.

[3]傅毓群.郴州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问题研究[D],湖南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4]刘彬.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地方立法探讨-以广州“出嫁女”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3年(3):216.

[5]长沙妇女网.2015年长沙县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状况调查http://www.cswomen.org.cn/zlzx/lkj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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