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员额法官退出机制
2018-07-22潘创华
潘创华
摘 要:法官员额制是我国法院系统司法改革中的主要课题,而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则是维持员额法官队伍动态稳定的重要工具。基于此,本文分别从进入员额法官的标准、进入员额法官的程序二方面进行分析了解法官员额制;然后细化分析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激励保留法官功能、加强法官优选功能;进而分析当前员额法官退出机制中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运用建立系统的员额法官退出评估体系、建立规范的员额法官退出程序规则等策略,促进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推行。
关键词:员额法官;司法改革;退出机制
法官员额制与法官职业发展密切相关。员额法官的退出机制是法官员额制的基本构成。当部分法官通过员额制考核标准,正式进入员额法官队伍后,需要通过剔除考核不合格法官的方式,维持整个员额法官队伍的稳定与平衡。因此,分析员额法官的退出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法官员额制
(一)法官进入员额的标准
目前我国各地区在法官进入员额的标准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但考核法官能够进入员额的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指标:第一,能力指标。通过对法官年办案质量、办案数量及与年度总案件数的关系,评判法官的能力标准。第二,政治指标。该指标为法官进入员额的基本标准之一,要求员额法官必须服从党的领导,并忠于宪法和法律。第三,任职时间指标。该指标以法官从事执行审判工作的具体时间为标准。第四,调研指标。该指标用于评估法官的实践调研成果及能力。第五,行政级别指标。该指标以法官业务工作能力为主要参照依据,因此将其作为进入员额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二)进入员额的程序
除经自然过渡进入员额的法官外,员额的空缺部分可按照如下程序进行补充:第一,自愿报名。对符合员额法官的任职条件要求的法官,以自愿报名为原则申请报名。第二,由法院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资格审查,并对外公示。对于符合条件者方能允许参加后续考核选拔。第三,员额法官考核选拔。也是进入员额法官程序的重中之重,分别从法官职业操守、法律专业背景、工作实际以及办案能力等方面,通过考核、考试等方法对报名法官进行综合评估,所有评判项目均进行量化处理,借助明确的量化指标,将报名者的最终评估结果对外公示,并听取异议,进行答复。第四,任命。由法院院长参照拟定员额法官人员,依法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进行任命。
二、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功能
(一)激励保留法官功能
激励保留法官是员額法官退出机制的基本功能之一。这种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它并非凭主观认识要求员额法官强制退出,而是通过一种设置审核标准进行评估的方式,实行劣势淘汰,从而提高员额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水平。事实上,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这一职权对法官的综合素质提出较高的要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员额法官退出制的引入为法官提供了明确的目标,为了避免退出,员额法官需要通过加强调研、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等方面,不断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充分满足员额制标准的要求。
(二)加强法官优选功能
从本质角度来讲,员额制与员额退出制之间存在相辅相成的关系。随着员额制考核工作的不断深入,符合进入员额标准的法官数量逐渐增加,而员额退出机制的引入则将少数未能达到员额法官办案能力要求的法官从员额法官队伍中剔除,实现员额法官队伍的动态平衡。从这一角度来讲,员额法官的退出机制具有良好的加强法官优选功能。
三、当前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不足
当前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尚未形成统一的员额法官退出评估标准
《法官法》是当前我国员额法官退出机制评估标准的主要参照。《法官法》中虽然涉及部分法官考核标准,但其完善水平相对偏低。《法官法》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法官考核结果,但其中并不包含考核后法官的责任追究机制(考核不合格)、奖励机制(考核结果优秀),且这两条规定过于形式化,难以在员额法官的退出机制中发挥督促作用或监督作用。《法官法》第二十一条中规定了法官的考核工作由人民法院组织完成,但并未对人民法院组织的等级(同级或上级)及具体负责考核的部门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区法官考核工作差异显著。《法官法》第二十三条对法官考核的内容(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工作态度)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该条法规的内容过于宽泛,其在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实践评估中的操作性较差。
(二)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程序规则缺失
从理论层面来讲,员额法官的退出机制应由完善的法理支持及程序规则支持两部分构成。就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程序规则而言,其可操作性水平直接影响退出机制的实施效果。而对于法官本身而言,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程序规则的缺乏可能引发心理层面的紧张、焦虑等异常情绪,导致法官在办案时思维及行为严重受限,甚至对最终审判结果产生干扰作用。而就员额法官队伍而言,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缺失,可能对整个员额法官队伍的稳定性造成干扰,并对我国专业司法体系的建设造成阻碍。
四、完善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策略
为了充分发挥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作用,从而提高员额法官的办案能力和办案效率,可将以下策略应用于当前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完善工作中:
(一)建立系统的员额法官退出评估体系
完善、系统的员额法官退出评估体系是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得以发挥其功能的重要支持。为了达到上述要求,可按照如下流程建立系统的员额法官退出评估体系:第一,确立员额法官的考核评价主体。结合员额法官退出机制评估的实际要求,明确由哪一级法院、哪个部门作为员额法官的评价主体,除了法院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外,还可以通过吸收业内专业人士的方式,提高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公开化及民主性水平。第二,细化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考核标准。分别从主观角度、客观角度对法官的办案能力、办案质量、办案效率等方面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方法为:1.借助法官审判工作的量化结果,对法官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2.通过对获取的法官审判质量反馈,考察法官的职业素养。第三,综合对比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及法官的考核结果,要求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法官退出员额。
(二)制定规范的员额法官退出程序规则
为了促进员额法官退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应为这项司法改革工作制定完善、规范的员额法官退出程序规则。如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法院为例,该法院在针对员额法官退出机制设置员额制法官末位淘汰制,建立健全的《三穗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动态管理退出制度》,具体程序规则如下:如某院年度审判质效排名处于黔东南州整体排名中的中下级水平,则该法院自动启动员额法官退出机制,法院独立考评委员会针对员额法官队伍中排名最后的法官,分别从客观层面、主观层面分析原因。经过系统评估,如排名挂末的员额法官因客观因素(如案件难度高、较为复杂)导致该排名结果,则将该员额法官转入待观察状态,动态评估该员额法官的后续表现,如下次考核排名显著上升,则取消对该法官的观察;如排名挂末的员额法官因自身懈怠而导致该排名结果,则直接取消其员额制法官资格,利用员额制遴选优秀法官进行替补,以保障法院员额法官团队的稳定性。三穗县法院上述员额法官退出程序规则的实施,为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运行提供了完善程序保障,有助于法官优选、法官激励等目的的实现。另外,除了制定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评价标准外,还要为退出员额法官提供申诉权利,由退出员额法官针对其考核评估结果中的问题进行申辩,以确保员额法官退出机制的公平性及完整性。
五、结论
综上所述,员额法官退出机制可对法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综合素质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自我国司法改革实施以来,法院办案效率、办案质量均有所改善。但其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对此,应针对问题,选用适宜的方法进行解决,以提高员额法官制度管理的公平性与民主性,为我国司法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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