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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骗取贷款案件辩护要点

2018-07-18陈锦倩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抵押物借款人被告

陈锦倩

【摘 要】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随着企业之间竞争不断加剧,对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实践中,企业或个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情况越来越多。有些企业和个人铤而走险,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来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且形式日新月异。本文从自办案件入手,并检索了大量的无罪判例,在辩护律师为骗取贷款罪案件中当事人作无罪辩护时,应该从本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出发,关注行为人是否有行骗的故意,是否主动行骗,银行是否遭到实际损失,银行是否真实受骗等要点作进一步归纳和分析。

【关键词】骗取贷款;案件辩护

一、问题的引入

2013年5月,被告单位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温州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并由某集团公司和李某夫妇担保的情况下,取得温州银行贷款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该贷款逾期未能归还,且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

2013年5月、7月和9月,被告单位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向浙商银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以及未实际履行的宁波某电子有限公司与余姚某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又以虚报的应收账款作质押,并由某制衣有限公司等人担保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共计取得浙商银行人民币12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该贷款现逾期未能归还,且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

二、本罪中的欺骗

骗取贷款罪中对欺骗行为的认定,是本罪的关键,并非只要提供了虚假贷款资料就一概入罪。借款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贷款以及造成的贷款风险之间应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本罪的关键之关键。

三、辩护要点分析

(一)欺骗行为只是行为人为通过银行的“程序审查”,不对贷款合同有实质影响。

实践中,商业银行为满足自身管理需要,存在各种形式审批,要求借款人提供名目繁多的贷款资料,而有一些并不是为了控制贷款风险,纯粹是应付审批,并不对贷款风险起实质性作用。借款人为获得贷款,对自己公司的经营情况作某种程度的夸大或虚高抵押物价值,不应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骗取”行为。

(二)行为人在银行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调整有关数据,办理贷款手续,银行并没有陷入错误意识而被骗。

在现实生活中,银行工作人员对借款人提供的虚假的审批资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完全有条件核实真伪的情形下消极处理,甚至要求借款人调整相关数据,指导或者共同参与造假。换言之,“在金融机构内部,处分财产的人并没有陷入任何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而是在知道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将金融机构信贷资金进行非法转移”,不符合欺骗行为的构成。

上述案例中,被告单位责任人供述,被告单位向银行办理贷款时,财务报表、购销合同都是在银行工作人员要求下进行的。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时金额并没有那么大,是在银行工作人员要求下调整的虚假数额,并向银行提供了假的合同、发票,为此该银行被银监局处以罚款20万元。

借款人与银行的借贷款行为,终究是一种你情我愿的交易行为,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无需刑法去规制,就算造成了损害结果,也应属于被害人责任自负的范围。

(三)骗取贷款后未按时归还,但提供有实力的担保人和足额的抵押物,不会产生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

对商业上的担保贷款而言,只要担保单位实力雄厚和抵押物足额,虽然有些资料存在虚假、夸大,但不会给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在抵押物真实足额的情况下,银行完全可以通过诉讼,让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来实现债权,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不会产生造成重大损失的风险。

上述案例中,担保单位均是当地知名的有实力的企业。事实上,在公安立案前,银行已经向法院起诉,对担保单位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担保单位足够的银行存款,并作出一审判决且已经生效。可以说在执行过程中,银行完全可以收回全部本息,不会造成任何损失。

四、结语

“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任何侵犯法益的行为都必须规定或者认定为犯罪”。上述案例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在贷款时虽然提交了虚假的银行报表及虚假的购销合同,但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单位的上述欺骗手段在获取银行贷款作用中起到主要作用,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所提交给银行的虚假资料导致银行高估其资信现状。因此被指控为骗取贷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認定,对于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企业和银行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自由协商而达成的合作关系,银行为企业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企业贷款为银行获得利率收入。因此,将所有提供了虚假资料的违规、违法贷款行为纳入刑法领域予以处罚,违背了立法本意。

【参考文献】

[1]孙国祥.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 [J].政治与法律,2012(5).

[2]网站访问:骗取贷款罪中骗取行为的认定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627/18/2543594_571190064.shtml,2016.9

[3]王栋.张建兵.汤东浩.骗取贷款罪的司法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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