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谈司法类实践性教学模式

2018-07-18宋玉立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实践性法学案例

宋玉立

现代教学模式十分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学生在教学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开放式研究性教学模式则是最能体现现代教学模式基本特征的一种新的教学模式。开放式研究性教学模式应思维开放、题目开放、过程开放,要留给学生更多自主思考的空间,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让学生主动实践,创新学习。它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一种教学活动方式。在这种教学模式下,实现师生角色的互换,学生成为教学活动的主角,而教师主要负责教学活动的组织和引导。

一、引入实践性教学方法是完善传统法学教育的突破口

教育部自2012年始,正式启动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是教育部继“卓越医师”和“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后,制定的第三个专门人才培养计划,为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和教学方法改革提供了难得契机。

过往数年的教学实践证明,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颠倒职业训练与学术培养位置、教学手段偏离法学应用性学科特点等不足,既有法学教育方法已不能完全、充分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综合素质培养提出的整体需要。为培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型、兼备职业技能与职业道德的“卓越法律人才”,必须深刻反思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及方法之不足,并在与国际最先进法学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进行对比观察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学教育新思维、新模式、新路径。作为一种新颖和卓有成效的教学方式,法学实践性教学为这种改革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重要参考路径。

以法律诊所为典型形式的法学实践性教学缘起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并被美国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著名法学院所重视和推崇,对美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律援助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种教育模式,强调通过互动式教学激发学生思考;通过模拟教学引导学生间的合作;通过法律诊所让学生进入社会,在案件中体验并关注公平、正义。正因这种新型教育模式强调学生自身实践法律能力的培养、倡导互动教学、关注教学相长之目的,因而业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公认成熟、成功的法律教学模式之一,并受到了不同法系国家与地区的推崇和效仿。总体来看,实践性教学的基本特点是倡导问题式教学法、强调“Learning by doing”的教学理念,并关注学生在课堂上的自主性、参与性、互动性,其与传统教学方法在以下方面存着差异,由此体现出自身的独特优势:

第一,传统教学方法以教师为中心,采用“演讲式”的教学形式,知识以“传输——接受”的方式被吸收,学生是被动的学习者。实践性教学则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通过主动参与模拟、讨论、演练等方式对知识进行了解和掌握,学生是主动的学习者,教师更类似于课堂的主持人角色。

第二,传统教学方法多以概念讲解、理论推演、信息梳理等为教学内容,实践性教学方法更重视案例分析、实案代理、角色模拟等教学内容。同时,在实践性教学活动中,教师多要求学生课前对相关基础概念与法律条文进行自修与准备,而且教师有时不对争议知识点给出最终结论,而倾向于留由学生自由讨论、独立思考、自行决断。

第三,传统教学方法一般按教科书篇章结构展开,体系性强,逻辑结构严谨,多以知识传授的系统性、深入度等为教学目标。实践性教学以法律实用技能、口头表达与人际沟通、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等为教学目标,目的是促使学生学会像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职业法律人一样思考。前者的理论色彩往往更浓厚,后者的操作性、技术性则更强。

显然,实践性教学在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考评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均有一些独特优势,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新要求下理应得到进一步的重视与推广。然而传统法学教学方法在知识传授的系统性、连贯性、深入度等方面,仍有着不容忽视和否认的优点,其不可能也不应被完全取代。

凡此表明,在我国全面引入法学实践性教学方法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现阶段,充分利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在教学效果和教学效率方面的优势,使之成为对传统教学方法进行改良与补充的突破口,并坚持和保留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固有优点,也许是一种更值得认真思考、更加客观和务实的教学改革路径。

二、在传统法学课堂中可具体运用的实践性教学方法类型

在已开展实践教学的法学院,法学实践教学大多以法律诊所、模拟课程和校外实习三种形式展开,所使用的教学方法则包括观摩式教学法、角色扮演教学法、合作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小组讨论教学法、录像回放教学法、头脑风暴教学法、反馈评价教学法、督导式教学法等。

(一)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由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首创,自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在我国教育界得到广泛引入。在案例教学课中,教师首先提供精选案例,供学生分析研讨。在探讨过程中,教师通过观察、对话、反馈,提出问题、发现问题,并引导讨论步步深入。学生则在预习、讨论、辩论、比较等基础上,巩固已有知识、学习新知识。案例教学的优点在于,其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并使学生在与同伴的讨论过程中集思广益、相互启发。而且,案例教学具有明显的动态性特点,知识传授过程更生动、具体,有利于提高学习效率。由于案例本身的开放性,教学结果也有可能出现多元化的局面,这为学生创造力的培养提供了机会。

为顺利实施案例教学,教师的首要任务便是精选案例。一堂好的案例课,在案例选择上要注意代表性和随机性的结合,既要精选那些社会影响重大、讨论较为成熟的案例,也要通过随机选择的方式,将一些常规、普通、多发的案例编辑为课堂量化训练和课后练习的材料。有学者形象总结了案例教学课程挑选案例的几项标准,颇具启发意义:第一,相关案例所涉证据具有“均衡性”的案件,即案件所涉事实问题一般对各方当事人各有利弊。第二,具有一定观赏性的案件,能让课堂变得更生动、活跃。第三,能给参与者一定表演空间的案件,以便提高学习的趣味性,强化学习印象。

(二)小组讨论教学法

小组讨论指在教学过程中,学生被分隔为数量大致相当的团体,一般五人至八人,各团体成员在平等参与的情境下,针对一个主题,透过听、说及观察等方式,彼此交换意见的活动,其目的在于协助教师达成教学目标。在教学实践中,小组讨论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可以结合使用,案例教学的突出特色是案例具有开放性、学员可通过参与研讨实现自主学习,而小组讨论则完全可构成案例研讨的主要甚至最有效形式。

(三)头脑风暴教学法

头脑风暴教学法又称智力激励法、腦力激荡法、自由思考法,是由美国创造学家奥斯本首次提出的。其经多年发展,业已在诸多领域得到广泛运用,并为我国教育界所熟悉和采用。头脑风暴法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发动群体成员的个人动力,引导大家畅所欲言,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通过自由表达,让各种思想火花相互碰撞,以追求最佳问题解决方案,其不仅可以通过群策群力发挥每一个人的内在潜能,还能避免威权决策导致的独断专行和固步自封。这一特性可谓十分完美地契合了改革传统法学课堂的目标要求。

实践性教学模式与其他教学方式相比有很大差别,前者将学生的集中学习变为分散的学习,将教师的直接讲授变为有效指导,它不仅可以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而且可以提高他们的学习兴趣,逐步养成敢于探索的态度,形成主动学习的习惯。总之,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核心的实践性教学模式,对培养具有主动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具有重要作用。

猜你喜欢

实践性法学案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案例4 奔跑吧,少年!
《南大法学》征稿启事
随机变量分布及统计案例拔高卷
发生在你我身边的那些治超案例
合同架构与合同法实践性教学的完善
实践性:音乐课程的本质特征
法学
教师实践性知识的获得:为何与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