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浅析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2018-07-18张雨薇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张雨薇

【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动物园数量的增加,各地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屡屡发生。2016 年北京八达岭动物园发生一死一伤的动物致害事件,2017年宁波雅戈尔动物园老虎咬人致游客死亡。公众在关注事件的同时最为关心的仍是侵权损害行为最终的责任承担,而免责事由是满足责任构成要件后的责任排除。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其更科学、合理地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及维护动物园经营管理的权限,从而达到法律平等自由、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才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关键词】动物致害;过错推定;管理职责

近几年来,动物伤人事件,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一时成为舆论热点,引发广泛讨论。纵观《侵权责任法》实施以来的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例,大多同时存在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和被侵权人过错两类事实。从法理上,应当将动物园的侵权责任作为责任构成规则和被侵权人过错作为抗辩事由规则予以区分。这使得法律界也不得不关注这样一个焦点:动物园对游客的安全保障是否充分,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

一、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概述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对于作为特殊主体的动物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很明显,本条规定的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条规定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动物园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要求动物园一方主动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二是如何判断“尽到管理职责”,而这一点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一个技术性难题:在动物园动物侵权案件中,如何认定动物园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我国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时关于免责的认定困境

(一)何为“尽到管理职责”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允许动物园只要证明自身尽到管理职责,就可免责。何为“尽到管理职责”?该点也成为我国类似案件在判决上存在难点的主要原因之一。

我国的动物园在建设上缺乏统一国家甚至行业标准。虽然举证责任在园方,但由于对动物园行业至今没有统一的全国、甚至行业标准,法院难以判断事故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而在具体责任的划分上,也难以有明确的标准,可能导致有违公平原则。2014年,安徽阜阳颍上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一起“动物园黑熊咬伤7岁男孩”案件,认定“菱形网孔对角线长约7cm,成人手能伸进”,“外层防护栅栏高约85cm,未成年人可任意进出”,判处动物园承担60%责任,景区所属公司赔偿61.33万余元。而在2012年2月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动物园猴子咬伤4岁男孩”案件中,认定“金属栏杆间距15cm,10岁以下瘦小儿童可钻入”,动物园需负40%次要责任。可见,这些判决显然不是基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法规,而是基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关于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及其适用,仍旧存在很多适用的模糊地带。

(二)是否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立法者认为,动物园内大型动物,比如狮、虎、熊、象等本身对周围环境具有较大的危险性,本来应当适用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普通常见的动物园内的这些大型动物一般都是圈养的,它们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已经大大减小,所以法律规定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基于较大危险性的法理,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针对烈性犬等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规定了严格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连家养动物损害他人都用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那为什么野生动物园的动物都是猛虎等凶猛动物,却要适用降低责任标准的过错推定原则呢?这是否会造成在发生损害时,野生动物园只需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便可以把责任全部推到被损害人一方呢?这样的立法降低了野生动物园管理者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责任,对游客的安全保障明显不利。

三、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尽到管理职责”的规制

《日本民法典》第 718 条规定了动物致害侵权责任,其但书明确: “动物占有人依动物之种类及性质已为相当注意之保管者可以免责”。本法条中的“已为相当注意之保管者”类似于我国《侵权责任法》第 81条的“尽到管理职责”。虽然日本立法也只做了模糊规定,但其司法实践中积累不少案例并形成了一套判断是否尽到注意义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动物的基本情况即攻击性强弱、雌雄性; 第二,动物的特性、癖好、疾病情况; 第三,动物有无致害前科; 第四,管理人对动物的驯化程度,在管理时所采取的措施等。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在其司法实践中总结的评价标准,在立法中通过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尽到管理职责”。即在认定免责事由时需要判断动物园在动物饲养和管理过程中,是否根据动物的不同的特性及驯化程度,尽到不同的看护义务。

(二)考虑特殊人群的利益而采取不一样的管理

動物园尽到的管理职责不仅仅需要从动物的角度来理解,还需要从保障可能受侵害的人身和财产的角度出发。对此,动物园不仅应防止一般人群受到侵害,更要防止特殊人群受到侵害,即充满好奇心的儿童和善意亲近动物的喂食者和意图抚摸者,因此,养殖老虎的防护栏应足够高以致儿童不能翻越,养殖大猩猩的围栏应足够严密以防止儿童的手伸进去喂食。对于动物园的尽到管理职责,需要由动物园来举证证明。比如,动物园的北极熊围栏足够高,如果儿童在大人怀抱的过程中脱离成年人的控制而落入北极熊的围栏中,那么动物园则可以通过举证证明同等年龄的儿童不可能翻越围栏而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进而免责。

(三)以公平原则予以调和

动物园的公益性与监护人所履行的监护职责的公益性具有类似性。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其公益性明显强于私益性。尤其对于非亲权的监护人来讲,公益性更为明显。所以第81条中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侵权责任,可参考监护人责任的结构,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同时,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形,可以作为法定减轻事由。可以以公平原则予以调和,规定为“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而因为动物园未尽管理职责侵权责任与普通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差别仅仅是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的法定减责事由,因此无需就被侵权人过错的抗辩事由做不同设计。即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8条后段规定的:“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四、总结

近年来我国动物园因为能够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而发展迅速,但蓬勃发展的背后也存在一定的乱象,暴露了建设和管理方式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因为大众科学意识、对大自然敬畏意识的欠缺而变得更加突出。《侵权责任法》的实施使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得到了明确,但相关配套规定还未完善。在此期待认定动物园尽到管理职责的统一标准早日出台,也期待仍在编纂的《民法典》能更加完善对于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

【参考文献】

[1]王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化与规则设计[J].求是学刊,2017.

[2]瞿亚丽.动物园动物致害侵权责任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6.

[3]曹兴.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