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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投资的法律问题

2018-07-18刘晓云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必要性措施

刘晓云

【摘 要】本文分析了公司转投资的必要性、法律问题以及完善措施,希望能够对读者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公司转投资;必要性;法律问题;措施

一、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市场经济不断向纵深发展。随着中国公司制度的完善以及证券市场的发展,现实经济生活中公司向其他企业参股、企业兼并、企业收购等现象日益频繁。这些经济现象是公司转投资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说公司转投资行为日益普遍且影响广泛。

二、公司转投资的经济必要性

(一)资本增值

公司经营过程中,也像公众在生活中一样,会产生一定量的闲散资金。对于这些闲散资金的使用,如果只是闲置不加以利用,对于公司自身而言是失去了实现资本增值、增加利润的机会,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的浪费。传统的将资金作为存款存入银行,由于其利率太低甚至会产生负利率,不能满足公司资本增值的需求,民间借贷的风险过高,公司更应该提高警惕。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与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公众与企业的投资渠道不断增加与拓宽。公司转投资这种形式,为发展良好又欠缺资金的企业提供了资金支持,提高了社会资金的利用率,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也使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形成巨大的社会资本,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巨大动力,从而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公司自身而言,也满足了其资本增值的需求。

(二)分散风险

公司应该实行专业化经营,将最大的精力与资金投入到公司主营的产品与服务中来,如果公司过多涉及其他产品,会使公司经营精力分散,力不从心,从而降低了公司产品的品质与市场竞争力,而产品是公司立于市场不败的关键,因此产品质量下降将直接导致公司经营失利。因此,公司经营过程中应该尽量专业化,一心一意将自己的主营产品做好。但是,经济社会千变万化,市场发展瞬息万变,公司的产品很容易受到各种不确定的市场因素影响,从而增加了公司经营的风险性,一旦公司经营较大亏损,那么对于公司而言损失是巨大甚至致命的。

(三)规模化经营

在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现代市场经济中,一个公司想要获得长足的发展与生存,必须不断提升其市场竞争力。但是孤军奋战有时似乎还是显得有点势单力薄,在弱肉强食的市场竞争中可能会被吞并或灭亡。公司转投资可以使得公司与其他公司实现强强联合,通过参股或者交叉持股,使得公司间成为利益共同体,这样公司之间就可以优势互补,在市场中共同合作,实现双赢。公司转投资也可以让公司形成公司集团,使公司有机会实现多元化投资、多元化经营,形成协同效应,促使公司规模化经营。

三、我国公司转投资制度的法律问题

(一)未对转投资可能引起的弊端进行有效规制

我国公司转投资制度主要依靠《公司法》第15条、第16条所建立起来。法律在投资对象、投资数额等方面取消了很多直接限制,而是将权力交给了公司发起人或者公司股东,主要通过公司章程来具体规定,希望通过公司章程对决议程序、投资限额的规定实现对转投资这种行为的规制。另外,我国《公司法》目前建立的许多法律制度,如股东知情权制度、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关联交易的限制措施、公司董事义务与责任的强化、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等诉讼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建立尽管不是专门直接针对转投资行为,但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对公司转投资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但是,对于公司转投资可能引发的风险而言,目前法律构建起来的规范体系还是远远不够的,立法上对公司转投资弊端的规制仍然存在一些空白,法律应该完善相关制度,对公司转投资产生的影响特别是母子公司关系、公司相互持股等进行有效的规制。

(二)未规定违反规定转投资行为的法律责任

我国的公司转投资制度法律规定粗疏简陋,制度构建不完善,但更大的缺陷在于没有规定对违反规定转投资行为的法律责任。从法理学角度而言,法律规范包括行为模式与行为后果,法律规范如果只有行为模式而没有行为后果,那么从逻辑结构上讲就是不完整的。《公司法》允许公司转投资,并构建起了我国公司转投资制度,但只是做了一些法律程序的规定,对于法律责任方面并没有做任何规定。法律规定应该遵守,但是因为法律没有规定任何违反规定的责任,法律规定本身也就成了一直空文,不能起到任何震慑作用,法律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必定大打折扣。

四、我国公司转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公司转投资立法价值取向之修正

我国公司转投资制度扩大了投资对象范围,体现了从严格限制向合理限制发展趋势,投资数额、决议程序等事项交由公司章程作具体规定。从我国公司转投资这些制度变化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转投资制度在立法层面中已经确定了效率优先的价值理念。转投资行为有其经济必要性,它能够促进公司规模壮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公司法偏重于对经济效率的追求,可以为公司自身的经营和发展提供更为便利和宽松的法律环境,也可以更大程度地发挥转投资的制度作用。我国转投资制度的宽松规定符合效率优先的价值理念。

但是,我国公司立法仅仅注重追求效率是不够的,这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并可能孕育较大风险,危及社会经济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起步较晚,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成熟,各方面配套机制发展也相对薄弱,法律体系尚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安全单纯靠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对于市场的缺陷一定程度上还要依靠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弥补。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公司立法更加应该维护交易安全,追求安全价值理念,并在此理念指导下完善转投资相关法律规定,规制相关风险。效率与安全是公司立法应该兼顾的价值取向,单纯放弃安全或者效率都是有害的,效率与安全应该达到一种平衡。

(二)加强转投资相关法律制度的解释和建设

公司转投资在带给公司资本增值等积极的经济影响的同时,也容易形成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等消极影响、可能会带来一些风险。在实务中因为公司不当转投资行為所引发的诉讼案件不在少数,为了有效消除公司转投资实务中存在的弊端,公司法应该有针对性地作出相关规定。关于公司转投资的法律规制,各国立法已由早期的单纯规制向综合规制的方向发展。因此,在我国公司转投资制度的完善方面,我国公司法也应该顺应时代潮流,通过法律修订与司法解释等途径,对公司转投资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解释,明晰相关法律责任,修正相关立法价值取向,等等。

(三)完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在公司制度发明之前,各个自然人或单枪匹马,或组成合伙,进行不同的投资项目。由于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万一投资项目投资失利,自然人及其家庭很有可能就是倾家荡产。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投资开发、社会发展,也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公司制度确立后,公司成为一个法律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人格,具有同自然人几乎相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也提供了一种组织形式,在这种组织形式中各投资者承担的都是以出资额为限的有限责任,这极大地激发了社会公众的投资积极性,也为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集聚了大量资本,使得许多风险大的或收益慢的开发项目有了资金支持,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发展的进程,促进了世界近现代化发展。

五、结束语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联系日益密切,公司转投资成为公司经营的一种重要的资本增值、分散风险、规模经营的方式,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与安全。加强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于公司转投资的执行将带来很大的益处。

【参考文献】

[1]靳谢兵,论公司转投资及其法律责任[J]法商论丛,2017(20):30

[2]孔东菊,论关联交易中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J]行政与法,2017(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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