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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发展的时代趋势

2018-07-18陈林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宪法国家

陈林

【摘 要】主流宪法观大体遵从自然法上保障个人权利的要义,彰显个人本位。现代以来,狄骥却独特地运用实证主义和社会学的方法,毅然跳出了前人理论的窠臼,独具一格地以社会连带理论为基础,提出了一整套崭新的宪法理论,否决了传统宪法学中的主权、个人权利等基本观念,在宪法发展史上浓墨重彩地画上了团体本位宪法走向的一笔。因之对狄骥的团体本位宪法学理论进行探考颇有意趣,也是总结正反两反面的经验,促进我国宪政发展的应然之举。

【关键词】狄骥;宪法;社会连带;国家;主观权利

一、有泉之水:狄骥宪法思想之根基

莱昂·狄骥,是“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开创者和公法中“波尔多学派”的核心人物。他以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连带主义理论为直接基础,站在绝对实证主义立场上,摒弃了形而上学的虚构概念,将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理论及社会学的方法与宪法研究联系起来,坚持了一种科学的法律观,企图为宪法建立一个客观基础。从而创立了社会连带主义宪法理论,并反映出一种团体本位的特点。因此,“社会连带关系”和“客观法”便是狄骥宪法理论的基础。

(一)“社会连带关系”理论

狄骥否定社会连带主义关系是一种道德观念或行为规则的先验性断言,认为它仅表明了一个人类社会的客观事实,即所有個体之间均具有社会相互关联性,个人永远只能依赖群体,成为社会中的一员,和他人共同生存、相互联系。社会群体中的人们之所以相互关联,是分别基于“相似性”和“社会分工”这两个原因。同时,狄骥认为社会连带关系虽然会随国家的差异而具有不同形态,但它本身是一种同一的、永恒不变的事实,并且是每个社会集团无法排斥的组成要素。”因此也为法律的产生提供了基础。正如耶林说的法律制定的最终目的是需要通过外部强制手段来保护社会生活条件。为了维持社会连带关系,就必须产生社会规范,并赋予其一定的制裁力,从而产生了法律。

(二)“客观法”理论

狄骥指出,为了维持社会连带关系,使人类社会集团永久存在,必然要有社会纪律,要遵守某种社会规范,即不做任何对社会连带性构成损害的事情,应当做任何本质上维持和促进社会连带关系的事情。同时,他又将社会规范分为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而法律规范构成了社会规范的最高部分,成为客观法或法律规则。因此,客观法可以表述为,在社会连带关系理论的基础上,存在一种施加于社会中每个人的最高行为准则,但也是全社会的福利。但狄骥所谓客观法并不是存在于意识之外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法则,而是一种目的律,产生于个人的自发意志。

二、革故鼎新:狄骥对传统宪法理论的突破

(一)国家理论的更新

1、国家是社会政治分化的产物

狄骥认为国家不是一种永恒的社会现象, 而是社会达到政治分化阶段才产生的。国家一词要么就指统治者或政治权力, 要么就指基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分化、差异, 从而出现的一种政治权力的社会,而这种政治权力的特征是强制权力。因之,国家是由强制权力构成的,即一个人或一部分人具有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一种强制权力,发号施令的人是统治者, 接受施令并被迫服从强制权力的人为被统治者,是一种强者对弱者的统治。但狄骥没有从社会关系、生产和交换方式等方面, 而是在人的体质、宗教信仰、经济境况、智力水平等社会外部及人的观念中去寻找社会分化的根源,客观看来并不科学。

2、否定国家主权以控制国家权力

对主权的法律理论进行追溯可察,古希、罗马无主权概念,中世纪出现了最大权、最高权说,主要指皇帝的权力,与主权不完全一致,只是比较高的权力。主权在君最早出现于法国,源于皇帝为了摆脱教皇和各个领主的牵制,结束封建割据,集权的需求。随着时代的演进,洛克、卢梭等人关于个人权利的思想,产生了人民主权。随后德国出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产生了国家主权说。如耶利内克的国家法人说,主张国家是有权能的法人,主权属于国家,国家主权是最高的、独立的。同时主权是国家对自己活动的自我决定,但又自我限制。虽然自我限制的观点具有漏洞,但国家主权无疑受到得到了认可。

狄骥却突破传统观念,在社会连带主义理论的基础上,批判甚至取消了国家主权理论。他认为国家主权观是一种神秘虚假的形而上学的国家观。国家各成员联合形成一个共同人格,且其意志高于人民意志,可强加于人民的说法是没有根据、无法证实的。只有具备人类意志的个人才是法律的主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一样是个人意志的主体,绝不存在集体人。因此,国家不具有独立人格,作为国家意志的主权也就随之消灭了。狄骥还认为主权概念与某些社会事实不相容,如主权与法律对立以及主权与社会及政治现实相冲突。

同时,狄骥认为主权易产生专断。主权无非是统治者加在被统治者身上的强力,所以专制总是伴随着主权而来。也是对外侵略和政府政策的根源。而所谓的国家意志仅是个人意志利用国家名义来追求集体利益的表现。统治者所作出的决定之所以有约束力,不是其伪称的意志具有最高性、独立性,而是这些决定同一些人们意识中普遍认可的社会规范相一致。主权既然是革命妥协的产物,在完成自己使命以后,就应该退出历史舞台。

3、代以提供公共服务作为国家的特点

早在十六世纪欧洲加尔文教派的法学家中就已经流传着“公共权力必须服务于共同体利益”的观念。狄骥也认为国家不是发布命令的主权者,只是一群掌握着力的人,用其力量来创设和管理公务,是公共服务的合作体系。”因此,公务观念正在逐渐取代主权理论,成为现代国家制度及公法的基础。而提供公共服务既是统治者的义务,也是其强制权力的来源。同时权力已不是一种权利,而纯粹是一种行为能力。只有为了维系社会的存在和良好运行而必须要求某些社会主体履行提供公共服务的义务时,才会赋予其权力。统治者也只能在其履行的职责范围内要求人们服从其统治,若不再提供适当社会服务,便会丧失其政治权力及存在的条件。而公共服务的内容始终是多元和流变的,随着文明的发展,公共服务的数量不断增加。当为了履行日益增多的公共服务,公众期望通过国家强制干预而实现时,法律包含宪法则自然而然地变迁。从保障个人到服务社会集体。

4、国家与法律的新关系

国家以实现法为唯一目的,而法的目的则是实现社会连带关系。实现法律就是要求每个人都充分为实现社会连带作贡献。因此,国家需要努力促使产生连带关系的法,凡与社会连带和社会互依原则相悖的法规或行政命令,都是无效的。并且,法律是调整国家公共服务的法律。社会连带关系的变迁, 导致对国家从主权到公务的变化,由此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变成为一种规制、保障公用事业发挥效用的规则,并设法使自身与客观法相符。因此公法的基础是组织,而不再是命令。同时,国家行为受客观法约束。客观法适用于社会团体的所有成员,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适用。因而,狄骥承认国家赔偿责任。

(二)个人主观权利理论的否定

狄骥的团体本位宪法思想在强调承担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基础上,否定了个人权利。他认为建立在主观法基础上的个人权利,本身是一个不现实的概念。人生来自由平等是一种没有根据的抽象说法。每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不同,所发生的作用不同,法律地位则不尽同的,理应区别对待。同时,如果说个人是自由的,就能以个人自由来限制国家的行动,国家主权就得取消。相反,如果坚持国家主权须臾不可动摇,个人自由就会受损。

而在主观权利被取消后,个体公民只有成为社会共同体中的一员,才能继续保存他的“权利”。并且,狄骥认为个人权利同统治者的权力一样也应立足于社会性及社会义务的基础上,个人拥有的唯一权利是必须自由充分地履行社会义务的权利,维持和发展集体生活。但公民个人还享有拒绝服从与法治原则相抵触的法律的权利。法律只有在表述由人们的自觉意识所创造出来的客观法,来实现共同利时才能有拘束力。

三、寻弊索瑕:狄骥团体本位宪法观的缺漏

(一)國家观的瑕疵

1、忽视了经济基础和阶极桔构对国家形成的根源作用

狄骥的国家观看到了国家是政治分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统治阶级独占强制力量的结果。该论断比声称国家是人民的“权力共同体”,代表全社会利益等,要客观得多。国家确实是一种力量的概念,如国家武装力量,且并非对每个人都一视同仁, 它是统治和压迫工具。但狄骥的国家观主张社会协作, 有意回避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具有超阶级色彩,无法解决具有对抗性的阶级矛盾和冲突,无法说明国家统治的合理性,只是一种空想。

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认为,国家的产生根源于社会内部经济的发展,社会划分为阶级,与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从而应阶级统治的需要而出现国家。而狄骥所谓只要证明某个共同体内存在一种强制的权力,就可以说形成国家了。这种论证,不仅没有揭明国家的起源,而且从根本上否定了不同类型社会之间的质变。同时,狄骥认为的国家会依照被统治者的利益而强迫统治者履行某种使命, 为国家的本质所不容。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认为,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从统治阶级的主观愿望说,两种职能都是为了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并且,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分工和私有制是同义语,一个是就活动而言,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在分工的基础上必然使居民划分为对立的阶级。所以在分工的社会中主要的社会关系是阶级关系。国家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它的阶级本质属性。

2、主权矛盾之矛盾

狄骥的反主权理论有其先进性,但该论述断言主权理论已经彻底破产,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则稍显武断了。认为取消主权就可以使国家服从法律,实则承认主权是国家内部的最高权力,并不等于承认主权可以不受任何制约。“相对主权说”和“法治国家”观点的提出,便较好地解决了主权国家受法律制约以及国家的法律责任问题。主权首先受他国的限制即应遵守国际条约;其次是受个人的限制,即人权和主权的至上性争论一直存在。这是一种外在的限制。再者耶利内克提出了主权的自我限制说,也体现主权是可以限制的。

同时,狄骥所说的分权原则与主权的矛盾也并不存在。如三权分立的国家体制下,分权是一种权力的分配,权限的划分,以达到权力的相互协作、相互制约。它不是主权的分割,二者性质不同,而且三种权力仍统一于一个中心——人民,所以也保证了统一性。并且,联邦与州的权力也并非平行的,联邦仍占主导,例如联邦立法各州不得违背。所以地方分权也不是主权的分割,主权仍是一国中最高的权力。具有对内体现最高性,对外独立,平等、不受干涉的性质。

相反,主权理论在历史上,对保障公民权利、反对国家专制都曾起过积极的作用,且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仍把主权理论作为其政权的理论基础。社会需要的多样性, 与社会资源有限性的矛盾,使国家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调控职能,为了更顺畅地实施调控管理,国家主权这样的最高权力在一国内便重获得了正当性。而对外主权是保障国家独立不受外国干涉不可缺少的界限,否则国际间的侵略者就会任意妄为、无所顾忌。主权理论的发展以及其在当代国家中的实践也并没有像狄骥所说的那样走向极端,成为一种专制的或无政府主义的理论。狄骥否认主权的主张在目前阶段是不现实的。

(二)个人主观权利否定观的问题

1、与承认个人意志的冲突

人是一种对自己的行为具有自觉意识的实体,狄骥也仅承认存在个人自觉意识。但是,现代社会,分工越发达,个体差异越大,甚至鼓励个体的个性发展,以达到更紧密的社会联系。但在一个社会中极具个性、差异性的个人意识越多,形成一致观念的可能性就越低,而为了主张自身意志就必然决定让部分人意志妥协、服从,从而客观上形成了一种主观权利。这显然在逻辑上就同狄骥的否定主观权利理论的相矛盾。

2、用否定之主权来否定个人主观权利的矛盾

狄骥提到个人主观权利与国家主权相冲突,个人若有先于国家之上的权利,则国家主权不复存在。反之若承认国家主权,个人自由等权利又将受损。但狄骥一方面否定主权,另一方面又用主权来定个人主观权利,可谓以己之茅攻己之盾,同样陷入了逻辑漩涡之中。

3、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抵触

狄骥否认个人享有任何天赋的或不可分割的权利,目的是用一个只承认法律义务的制度来代替传统的法律权利制度。它为人们反思和摆脱传统的“天赋人权”论和社会契约论提供了启发和素材,同时也对人们寻找新的理论具有积极意义。促使了法律社会化思潮,在现今的权利观念上,反对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观念,权利必须关注社会利益而不得滥用等观念成为主流。但是权利与义务是密切关联,不可割裂的。但狄骥却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即使在论及权利时,也是把权利作为连带义务,违背了权利义务关系的最一般原则,不符合人权发展的实际。

四、以往鉴今:狄骥团体本位宪法观的实践映射

狄骥的宪法预言虽未彻底实现,但当今国际、国家的法律与政治发展都渗透这这种理论的影响。随着地区性国际组织和全球化的发展,传统国家主权理论受到一定程度挑战,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影响和渗透正在加剧。如欧盟制定了“大欧洲国”的宪法草案,国际主权开始向共同机构转移,国际社会出现了国家权能泛化、弱化以及超国家权力国际化的现象,如国际组织。

宪法属性等基础性的法治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当今国家角色转换,福利国家、规制国家理论的兴起,恰到好处的证明了狄骥提倡的现代宪法的发展趋势。当前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就是要有效地用法律约束公权力,而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以及新型国家理念,则是实现政府性质及其权力性质的转变, 由统治、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角色转变, 使政府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国家给予公民如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种服务,建立起政府与公民的良性互动机制。

五、结语

狄骥曾在《公法的变迁》别有意味的写道:“未来的一代将会感到非常幸福, 因为他们的法律体系能够使他们避免教条和偏见, 更大程度地实现自由。”而中国人长久以来所追求的大同社会,也正是想狄骥描述的那样,天下为公,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个人的特性会受到尊重;社会分工十分细化而又能够有机地结合;个人既享受其权利,也承担其应尽的义务;国家权力受到约束,也能很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法律会被公众所信服,社会能够良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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