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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行业价格监管机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2018-07-18王李琪

智富时代 2018年5期
关键词:基本方法经济学

王李琪

【摘 要】价格管制应以促进效率和公平为目标。虽然自然垄断产业适合于独占经营,但竞争机制可以间接引入。价格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价格与成本相一致。交叉补贴只能用于居民,而不是所有地区的公用事业。因此,本文将从价格监管的基本原则、城市供水环节价格监管机制的经济分析等方面简要分析笔者对城市供水行业价格调控机制的经济学分析的认识,希望笔者的分析研究对于该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并促进该领域的发展。

【关键词】价格监管;政策目标;基本方法;经济学

监管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职能。在控制经济学中,由于不同的目的,监督分为社会监督和经济监督两大类。价格管制是经济监督的核心,因此,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公用事业监管机构普遍具有许多经济监督职能,但超过90%的工作是围绕着。实行价格管制。中国已宣布“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格管制应解放思想,建立相应的制度框架。

一、价格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企业的有效率和可持续经营。要使受管制的企业有效地、持续地运行,就必须能够恢复正常的成本。所谓正常成本支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管理机构批准的会计成本,即允许成本;另一部分是资本使用成本,这是规则允许的,允许利润或允许投资。我可以被允许。

(二)公平负担。其含义与价格管制的上述第二层次公平性相同。

(三)考虑社会政策的目标。包括以上第三个层次的价格管制公平性,也用于支持可持续发展政策的实施,如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

(四)易于理解和实施。政府的任何政策都会给社会带来好处,同时也会使社会付出代价。因此,价格管制也必须基于“成本-效益”的分析。当然,在相同政策效果的前提下,在具体方案的设计中应尽可能降低执行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促进公众(尤其是利益相关者)的理解。二是要有利于各方履行职责,降低沟通和监督成本,减少执行差错造成的损失。

二、城市供水行业价格监管机制的经济学分析

(一)关于价格的总收入监管

回报率管制,也称“成本加成”定价或“公正报酬定价法”。基本定价模型为:价格=准许成本+准许利润。这种价格监管的着眼点是不能有超额利润,价格随成本变动而变动,因而成本的管制成为重点。为此,必须有适应监管需要的专门的财务规则和成本核算体系。监管机构还要有足够的技术专家,以确定被管制企业的投资项目及工程造价是否合理。被管制企业的融资也要受到监管,因为贷款利率等融资成本也会直接影响公用事业的价格。

“上限制”。上世纪80年代后,激励理论被引入公用事业价格管制之中,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采取了被称之为“上限制”的监管方法。“上限制”又可大体分为总收入上限制和价格上限制两种形式。总收入上限制是对销售总额的限制,价格上限制是对单位平均售价的限制。管制机构首先对上一期成本进行核定,并以此为基础确定起始的年平均价格,以后各年(有效期)的价格就由这个起始价格乘以(1+通货膨胀率一效率系数)决定。通用的模型表述为:

Pt=Pt(1+CPI—x)+z

其中:Pt为当期价格水平;Pt-1为上期价格水平;CPI(或RPI)为通货膨胀率;x为规定的效率提高标准,即效率因子;z为调整项。

(二)间接引入竞争机制。

特许权招标,指政府通过招标方式授予企业垄断经营权。公用事业经营的招标授权中,价格通常是核心内容之一。特许权招标目前在供水、供气等城市公用事业监管中运用较为普遍。其机理在于,尽管自然垄断行业的经营是不宜竞争的,但经营权的取得是可竞争的。

标尺竞争,也称“标比竞争”,指同时监管多个垄断企业时,根据一组可比较的区域垄断企业中的平均成本或效率较高企业的成本确定各企业的价格。由此,被管制企业的准许成本不再取决于其自身成本,而是取决于与其他企业相比的相对水平。

(三)市场净回值定价。市场净回值定价是一种根据替代品的竞争性市场价格确定被管制企业产品价格的方法。管道天然气是典型的市场净回值定价的领域。在实行天然气市场化改革之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天然气价格监管大多采用这种方法。具体先是按热能当量算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如燃料油、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问的比值,使天然气终端售价与可替代能源的竞争市场价格挂钩。在此基础上,通过倒扣物流成本(主要是管道运输费),回推天然气管道各门站的批发价格和天然气田的出厂价格。其机理在于,虽然自然垄断性产业本身不能竞争经营,但其产品与替代品间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根据其替代品的市场价格确定管制价格,可间接地将市场机制引入被监管的行业之中,从而不仅有利于促进生产者提高效率,而且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并可减少买卖双方的争议,降低监管成本。

(四)收益共享。收益共享也称浮动费率制,是对“上限制”等激励性监管方法加以补充完善的配套方法。它允许企业保留一些由提高效率所创造的收益,也就是由企业和消费者分享效率提高的收益。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是可实现企业和消费者的双赢。收益共享在我国也有实践。目前我国对一些跨区送电的水电站上网电价的核定,原则上以各省平均上网电价为基准扣除输电费用后确定,如果扣除输电费用后的上网电价仍高于按合理成本确定的电价水平,其差额在水电企业与供水“落地省”平均分配,因而买、卖双方争议较少,中央政府的协调成本显著降低。

(五)价格结构的设计

1.价格结构设计的基本原则是价格与成本相符。价格与成本相符的主旨是每类用户面对的价格与该类用户所对应的系统成本基本相同。凡是没有完整贯彻这一原则的价格结构,都可视为存在“交叉补贴”。

2.居民用户间的“交叉补贴”并非普遍适用。居民用户内部的“交叉补贴”即“递增式阶梯价格”在国内外都有实践。“递增式阶梯价格”是根据用户的消费量进行分段定价,价格随消费量增加呈阶梯状提高。“递增式阶梯价格”的经济学基础是“拉姆齐定价”,由奥地利经济学家拉姆齐于1927年提出。拉姆齐认为,对于那些不同用户间价格需求弹性差异较大的商品,可通过对低价格弹性的用户定高价、对高价格弹性的用户定低价的方法,实现企业总收益最大化的目标。后来这一方法被引入公用事业价格管制中,目标是实现“总预算约束下的社会福利最大化”。但在国外的政府价格监管中,这一方法仅限于居民用户,且并非为所有的经济学家和监管机构所认同。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人们对该方法的“成本——收益”关系认识不同。任何政策都是有成本的,只有成本低于收益,政策才可执行。由于“递增式阶梯价格”的执行成本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大不相同,其收益也自然会因地、因时而异。此外,其他可替代政策的比较优势,也会影响“递增式阶梯价格”的使用。因此,“交叉补贴”仅适用于居民用户,并非在所有地区的所有公用事业行业普遍适用。

三、结束语

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它也确实面临一些难题,比如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人力,在成本监审中对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查,搞准成本究竟是多少。”白明说。周密则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还要积极与企业和行业协会进行沟通,让他们了解到《意見》对整个行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提升自身的发展意识,主动配合。

【参考文献】

[1]李行.分权监管对城市供水行业供给绩效的影响研究[D].浙江财经大学,2018.

[2]袁佳梅.上海市供水行业的政府监管研究[D].上海师范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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