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的用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2018-07-18何永强
文_何永强
案例回放:
小朱是某保安公司的员工,被派驻到某住宅小区担任岗亭保安,负责外来人员及外来车辆进出的登记工作。公司与小朱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小朱工作是做一休一,日班的工作时间是早上六点到晚上六点,其中有一个小时的午餐时间;晚班的工作时间是晚上六点到次日早上六点,其中有一个小时的夜宵时间。在工作了一年多后,小朱提出辞职。在结算工资时,双方因加班费的计算问题产生了分歧。
小朱认为,尽管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中有1个小时的用餐时间,但公司又规定不得脱岗、空岗,所以这一个小时应当也计算在工作时间内。公司则认为,这一小时的用餐时间不应属于加班时间。
律师评析:
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工作时间具有以下特点:(1)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不仅包括作业时间,还包括准备工作时间、结束工作时间以及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其中,法定非劳动消耗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日为完成生产任务或作业的准备和结束所消耗的时间、因自身的生理需要而必须中断正常工作的时间、在工作时间中因工艺技术特点的需要使工作必须中断的时间、出差时间、依法或单位安排离岗从事其他活动的时间等。(3)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依据之一。加班加点的,可获得加班加点工资。(4)工作时间的长度由法律直接规定,或由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直接规定。在标准工作时间下,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其他工作时间,还包括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对劳动者缩短工作时间,或分别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长度,或采取每日没有固定工作时数的工时形式等。
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就餐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判断的关键在于该就餐时间是否可以由劳动者自行支配。如果在企业规定的就餐时间段内,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这样的就餐时间原则上就属于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自行支配的休息时间。但如果由于特定工作岗位的性质,劳动者在就餐时间段的自由支配度很低,比如生产工作不容间断、当班员工相互调剂在工作中就餐等,此类短暂中断的就餐时间如被约定或者规定为休息时间,有可能就会被认定无效,这样的就餐时间就应当算作工作时间。本案中,从公司对保安工作的要求以及小朱的实际工作情况来看,公司虽然有1小时的就餐时间,但是小朱在就餐时间段内并不能完全自由地支配这段时间,因此该就餐时间应算作工作时间。既然是工作时间,公司自然应支付加班费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就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以外,也需要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或者通过集体合同、规章制度加以规定;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不能作为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