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法官:法律规定怎么说?
2018-07-17孙洁
本社记者 孙洁
想象一下,当打官司败诉时,你会怎么办?当执行法官上门依法执行时,你又会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会选择以过激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不满,当事人以及案外人在诉讼或执行中暴力袭击、侮辱、伤害法官的事件屡见不鲜,有的法官及其近亲属还会遭受不同形式的跟踪、骚扰、谩骂、威胁、恐吓,有的当事人在网上利用各种手段造谣中伤及诽谤,对法官及其近亲属的名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进行威胁侵害,甚至发生残害法官的极端事件,减损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作为法治社会最主要的法律角色,法官原本应该拥有深受尊崇的社会地位,但他们却在如今的法治社会背景下被骂被打被杀害!我们不禁要问:当法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谁来保护他们?他们的“娘家人”在哪里?
保护法官权益,法官“娘家人”在哪里?
据《法制日报》报道,某省法官协会对部分法官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大多数法官都曾受到当事人诬陷、诬告、恶意投诉甚至威胁、恐吓,其中,选择“经常”的占6.3%,选择“有时”的占33%,选择“偶尔”的占42.9%。调查发现,侵害法官的行为具有随机性,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既可能发生在审判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立案、送达、调解、庭审、宣判乃至执行阶段,也可能发生在法官上下班途中、外出购物时,甚至在法官家中。侵害行为针对性强,手段具有攻击性、人身危险性以及采用网络等新媒体扩大影响的特征。一些当事人针对审理其案件的法官,持续不断地采用各种手段实施侵害,法官们不胜其扰,有的选择调离审判岗位甚至辞职。
2017年12月20日,最高法院在南京召开全国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座谈会。
记者在采访多位法官后发现,绝大多数法官都遭受过程度不一的恐吓或威胁。北京高院执行局禹明逸法官介绍,他在工作中遇到过两次威胁恐吓情况。“有一次当事人对我说,如果判他败诉,就把他八十多岁的老母亲送到我家里。还有一次当事人先是恐吓我如果判他败诉就会死全家,后来又拿着一瓶农药到法院威胁我,如果判他败诉就服毒自杀。”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立案庭庭长谢黎明也有着同样的困扰:“作为立案庭的法官,工作在第一线,面对恐吓和威胁的情况非常多,有一些刚参加工作的年轻女法官甚至会当场被吓哭。因为有太多的当事人带着怨愤的情绪到法院立案,只要我们的解释不是按照他期待的方向进行,他就会辱骂,甚至有动手打人的意向,眼神里也带有杀气。”
在法院系统工作了30多年的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薛峰对当事人的威胁已经“司空见惯”了:“有的当事人会在败诉后发信息给我,说他就站在楼顶上准备跳下去,或者扬言要来杀我。办案多了,这种情况时有发生。”
以前,尽管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保护法官权益,但没有在制度层面上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法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般只能通过个体行为进行维权,维权效果十分有限。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表示,对于司法人员受到的一般性威胁,警察可能无暇顾及。而对司法人员的日常性保护,相关制度仍不健全。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力求保证法官依法履职不受非法干扰和侵害,推进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深入开展。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2月发布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全面规定了法官权益保障各项措施:规定要求法官依法办案不受外部干预,不得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同时规定了法官受到非法处理、处分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并强化了对法官及其近亲属人身权益的保护措施。同时,有关部门就司法责任制、法官单独职务序列、法官工资制度、法官惩戒等建立一系列制度,法官权益保障中具有四梁八柱性质的制度基本确立。
《实施办法》还提出各级法院均应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并明确了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其职能,具体工作可由本院人事管理部门承担。本级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依法履职保障不力的,法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提出控告。
2017年2月,全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立,并积极指导、推动各地方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2017年7月18日,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徐家新在第一届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让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为广大法官的“娘家”,切实为法官依法履职“撑腰鼓劲”。
2018年6月下旬,中国法官协会和中国女法官协会在杭州举办了“全国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与权益保障培训班”,来自全国基层法院的近150名法官参加了培训。图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体战训学院教授何剑(右三)讲授法官人身安全与防范知识,指导学员学习脱逃技术。
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集中受理法官与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诉求和控告,组织对本人或者近亲属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提供援助,组织对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救助,协调、督促落实法官权益保障措施,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公安机关、网络监管等部门建立与法官依法履职保护相关的预警、应急和联动机制,向有关单位提出工作建议等工作。
目前,全国已经有18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法官权益保障机构,分别是上海、江苏、北京、吉林、安徽、福建、江西、湖北、广东、海南、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广西、内蒙古、贵州。上述高级法院下辖的部分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同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或者由有热情、有担当的法官兼职承担具体工作。浙江高院虽未成立法官权益保障机构,但下属的宁波、温州、湖州、金华、丽水等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均已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并已开展各项保障工作。
截至目前,全国部分高级法院大胆尝试,因地制宜,探索性地开展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成效初显,为法官正常开展工作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各地法官权益保障工作亮点纷呈,不少法官成为受益者,为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环境和牢固基础。
最高法院《实施办法》发布后,江苏7个中院和14个基层法院相继成立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
江苏各基层法院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有的基层法院集体加入中级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有的基层法院则单独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江苏高院制定了《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作细则》,建立和完善法官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明确各级法院是法官权益保障工作第一责任主体。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成立后,协调处理了法官求助事项、十多年前被当事人致残法官的因公负伤救助问题,就重大事件代表法官对外发声,关注法官履职过程中司法责任追究问题,向社会公布“十大典型案例”,对法官进行职业安全、心理健康方面的指导与培训。苏州中院调派警力护送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法官上下班,京口法院对捏造事实诽谤诬陷法官的当事人作出司法拘留等处理。
北京、江西、吉林、湖南等高级法院的法官权益保障工作也各有特色。北京高院在法官履职、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保障、物质保障和身份保障四个方面全覆盖,从法官面授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安全保障、公正考核、薪酬保障等方面全方位加强法官权益保障。江西高院将法官权益保障列入“一把手”工程,院长葛晓燕亲自担任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成立了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分队,下设突击组、警戒组、保障组、支援组等,集中应对处理突发性事件。吉林高院下辖的一些法院设立了公安局驻法院警务室,为干警在医疗机构建立“绿色通道”。湖南多个基层法院分别处置了发短信息辱骂法官、撕毁文书且辱骂干警的当事人,在法庭内有过激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以及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涉案物流公司等。
记者从中国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了解到,目前,法官权益保障机制已基本形成。各地法官权益保障机构针对本地实际制定了工作规则,将保护法官与依法履职密切相关的权益,包括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信息隐私作为工作重点,建立了危险预防、风险评估、紧急应对、安全联动、舆情应对、处置惩罚等措施和具体的工作流程,形成较为科学、完善的保障体系。
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作为广大法官的“娘家”,解决了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后顾之忧。“如果连法官及其家属的基本人身安全都不能保障,影响会非常大。所以我认为,成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来讲,是一个福音。同时也希望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将保障法官权益的机制措施落实到位。”禹明逸法官对记者说道。
保护法官权益,现有哪些法律规定?
对法官权益的保护,法律早有明文规定。早在1995年2月28日,法官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和2017年又进行了修改。
现行法官法第八条规定,法官享有下列权利:(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六)参加培训;(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八)辞职。
2005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保障法官依法履行职权,维护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切实维护法官依法履行职责时享有的各项权利。
《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了保障法官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法官因履行职务致使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受到伤害,或者其家庭财产和住所受到毁损,其所在法院应当依法对侵害人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害,并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有关机关立案查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派员或者商请公安机关派员保护人身安全受到重大威胁的法官;应当对审理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及其他暴力犯罪案件的法官制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有关机关未按法定程序传讯、拘留,或者超时超期传讯、拘留法官,法官所在法院应当及时同有关机关沟通,切实维护法官的人身权利。
另外,民事诉讼法、刑法对于保障法官权益也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阻止“广西陆川法院法官傅明生遭报复杀害”“江苏省沭阳县法院法官周龙遭数刀刺伤”等暴力事件的发生。可见,加强对法官合法权益保障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把法律法规落到实处,需要有关部门付出更大的努力。
保护法官权益,还应该做什么?
“总体来看,受当前社会环境、公众法治意识、司法总体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社会各界对法官滥用权力的担心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这些都对人民法院行使制裁权的时机、方式和分寸提出了更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说,面对妨碍司法人员依法履职的行为,我们既不能反应迟钝、姑息纵容,也不宜过于敏感,稍有冒犯便强势回应。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扎实的审理、良好的作风、公开的程序、透彻的说理,赢得公众的尊重和信任。只有这样,我们在该严格司法时才能做到说话掷地有声、行事底气十足,“该出手时就出手”。
北京市人大代表安丽娟认为,维护法官权益重要而迫切。尤其对极个别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威胁和伤害司法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应依法坚决有力打击,形成社会合力,营造崇法、守法氛围,更好地维护司法权威。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院立案庭庭长谢黎明也是该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委员之一,他认为,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工作刚设立不长时间,各项工作要稳步开展才能看到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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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如何更好地保护法官权益,他建议,首先要加强培训。培训法官和工作人员如何正确地保护自己。如何固定证据,按照非常规范的程序来取证或者保护自己。在日常工作中,还要配备必要的执法记录仪。在办公场所,一定要保证摄像头能够准确清晰地录音录像等。其次,当出现法官权益受损后,要正确地分析事件的真相,一旦发现法官受委屈,要敢于站出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法官。如果连法官自己都不能用法律保护自己,这是一个病态的问题。第三,要广泛宣传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案例,让法官和工作人员都知道,有这样的途径来保护和维护自己的权益。最后,要在法院内部建立完备的关心关爱机制,当干警生病住院,如何慰问,慰问标准是什么,如何开展团队活动缓解法官办案压力,如何排解法官工作负面情绪等问题都需要综合考虑。
法官权益保障是司法体制改革系统性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系统推进法官权益保障工作,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治、敬畏法律、维护司法权威的良好社会舆论和法治环境。
“保障法官权益是司法改革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入推进司法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蕴含着对保障法官权益工作的新要求。面临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新情况新挑战,我们应当努力作出新的贡献。”2017年12月全国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工作座谈会上,中国法官协会副会长黄尔梅在致辞中说。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加强法官权益保障,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法官权益保障不仅事关法官个人的安危,更关乎司法权力的正常行使,关乎国家法治建设和法律权威。正如“对法官的暴力伤害,最终伤害的是法治,伤害的是我们共同营造的社会安全感”。
目前,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是法官的“娘家人”,我们更期望更多拥有法治信仰的人民群众可以作法官的“知心人”。只有这样,才能让法官在流汗的同时不流泪、不流血,才能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守住中国法治事业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