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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强桂:引进高精尖缺海外人才

2018-07-16

科学中国人·上半月 2018年5期
关键词:自治区用人单位人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加强引进外国人才工作的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桂战略,以开放包容、海纳百川的姿态,大力吸引海外人才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创新创业,进一步改善自治区人才队伍结构,强化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的人才支撑,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和政府办公厅联合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海外人才计划工作实施办法》。

引才工作的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按需引进。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聚焦重点产业发展、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需求,突出“高精尖缺”导向,着力引进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的海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注重引进青年人才。

2.市场配置,政府引导。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健全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进海外人才机制。更好发挥政府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公共服务和营造引才环境等作用。

3.完善政策,优化服务。制定实施更积极、更开放、更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着力完善和落实外国人才来华工作管理、永久居留、合理流动、服务保障、财政支持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流得动、用得好,形成具有区域乃至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优势。

4.拓宽渠道,创设载体。赋予自治区驻外机构引才引智职责,统筹推进区外海外引智站点建设。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招聘制度,主动走出去、请进来,以各类研发机构、创新平台和产业化基地等为载体,广泛吸引和集聚海外人才。加强与国际知名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共同培养自治区所需专门人才。

5.统筹兼顾,刚柔并举。把海外人才引进纳入自治区人才工作规划,与各类人才引进工作统筹实施。统筹人才的引进和自主培养。牢固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人才理念,堅持全职引进与柔性引进并重,鼓励和支持引进的人才智力在区内共享共用。

工作体制和职能分工

整合人才引进管理服务资源,优化机构与职能配置,建立统一、高效的海外人才管理体制是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职能部门的责任,具体分工如下:

1.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海外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研究解决引进海外人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2.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是引进海外人才工作的牵头抓总部门,负责统筹研究制定和协调落实引才政策、编制发布引才目录、组织实施重大引才工程、政策项目实施效果检查、监督与绩效评价等工作。

3.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外国专家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负责研究拟定引进海外人才的规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海外人才来华工作、出入境、居留、永久居留、创新创业、社会保障、社会融入等管理服务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海外人才招聘活动。

4.财政部门将开展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必要的业务经费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外事、公安、教育、科技、文化、工商、税务、检验检疫、海关、侨务、宣传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做好海外人才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宣传等工作。

5.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侨联、科协、欧美同学会等群团组织发挥职能优势和作用,积极参与引进海外人才工作。

用人单位的职责

用人单位是海外人才引进工作的主体,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在引进海外人才智力中应发挥主导作用。

1.用人单位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重大人才项目人选、建设引才平台载体、安排岗位职务、落实配套政策、做好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2.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以考察讲学、项目聘用、研发合作、专题培训和举办承办国际学术会议等方式,发现和吸引各类优秀海外人才。

3.自治区、设区市人才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地本系统发展需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引进符合条件的海外人才,充分尊重用人主体自主权,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4.支持国际组织、国际知名高校、科研机构、跨国公司来桂开展科研和教育等领域的合作,组建项目办公室,成立研发中心和办学实体,更好地引进海外人才、团队和技术。

厘定人才范围

办法所指的海外人才,指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愿到广西工作的各类人才。具体包括以下3类:

第1类:具有外国国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的各类人才;

第2类:具有中国国籍,并拥有台港澳永久居民身份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的各类人才;

第3类:具有中国国籍,非公派赴国(境)外学习,取得博士学位的人才。

上述3类海外人才中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规定的条件并获认定的,为自治区级海外高层次人才。

待遇和服务保障

海外引进人才可享受以下便利待遇:

1.持非工作签证入境或从区外引进到自治区工作,符合第1类的海外人才,如用人单位确认引进,根据需要可直接在工作地申办《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2.自治区急需引进,符合第1类的海外人才,经自治区外国专家局推荐,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优先办理“R”字(人才)签证。

3.符合第2、3类的海外人才及其家属,如需办理区内落户手续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办理。

4.符合第2类的海外人才引进至自治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如因私返回永居国/地区,在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人事管理部门批准后,无需前往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手续。如返回永居国/地区执行公务,在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人事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持普通护照出入境,并凭本单位有关批件、出国证件及出入境记录报销执行公务相关费用。

5.各地中小学校应积极接收学区内单位引进的或常住的各类海外人才的随行子女入学就读,并按当地政府规定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海外引进人才的随行子女可在就读初中所在地参加统一的高中升学考试,当地高中按同等条件录取;其外国籍子女报考广西高等学校的,学校按照招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予以录取。

6.用人单位应按我国法律和政策规定及时为引进的各类海外人才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对暂时尚未能够办理社会保险或原已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暂不具备转移接续条件的,经双方协调一致,由用人单位筹措资金为海外人才购买相关商业保险或给予相应的补助;其无业配偶子女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参加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7.自治区各地海关对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引进的各类海外人才进境工作和生活所需的科研、教学物品及合理数量的生活物品,除机动车辆和国家规定的应当征税的品种外,均予免税验放。

8.持有自治区签发的有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海外人才如需办理信用卡、贷款等金融业务,凡符合金融机构申办要求的,原则上可按国内居民同等条件办理。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自治区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和制度办法,与该办法要求不一致的,按该办法执行。该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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