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单位降职而提出辞职,能否索要经济补偿金
2018-07-16颜东岳,廖春梅
就业与保障 2018年11期
图/ 张亚钧
小保:
我与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我担任总经理助理,月工资8000元,合同期为五年。合同履行两年后,公司决定将我降职,月工资降为4000元。我对公司处理不满,就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信,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是我不服从安排并主动离职,无权索要任何补偿。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贺琴珠
贺琴珠: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公司没有与你协商,就对你的岗位和薪酬作出重大变动,明显与之相违。
另一方面,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你的岗位调整属于“工作环境”的变化而构成劳动条件被改变,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再一方面,公司必须对你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见,公司不能因为你不服从安排并主动离职,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