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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实质性提振市场

2018-07-13王海蕴

财经界·上旬刊 2018年7期
关键词:债转股法治化杠杆

王海蕴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6月24日消息,为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7月5日起,下调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

同时,还将下调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200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相关银行开拓小微企业市场,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星石投资向本刊指出,本次降准最超市场预期的是,定向释放5000亿流动性用于市场化债转股。既能提高银行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又能降低社会杠杆率,还能缓解符合债转股条件优质企业的资金问题。

共释放7000亿元资金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定向降准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自2018年7月5日起,下调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十二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5000亿元,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同时撬动相同规模的社会资金参与。相关银行要建立台账,逐笔详细记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实施情况,按季报送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

二是同时下调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可释放资金约200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相关银行开拓小微企业市场,发放小微企业贷款,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金融机构使用降准资金支持“债转股”和小微企业融资的情况将纳入人民银行宏观审慎评估。

据了解,此次定向降准是落实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有关部署。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今年以来,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签约金额和资金到位进展比较缓慢,考虑到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主力军,可通过定向降准释放一定数量成本适当的长期资金,形成正向激励,提高其实施“债转股”的能力,加快已签约“债转股”项目落地。同时,当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较为突出。邮政储蓄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商行在支持小微企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其实施定向降准,有利于增强小微信贷供给能力,增加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改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总的来看,此次定向降准有利于稳步推进结构性去杠杆,有利于加大对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属于定向调控和精准调控。人民银行将继续实施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精准解决优质企业融资问题

星石投资认为,本次定向降准从节奏上符合市场预期,但从力度上超出了市場预期(2000亿元支持小微企业+5000亿元专项支持市场化债转股,总共释放的流动性超过了今年前两次降准分别释放的流动性规模),有利于缓解去杠杆对优质企业的冲击,精准解决优质企业融资和流动性问题,为去杠杆提供了较好的金融环境,对市场能够起到实质性的提振作用。

而最超市场预期的是,定向释放5000亿元流动性用于市场化债转股。既能提高银行参与债转股的积极性,又能降低社会杠杆率,还能缓解符合债转股条件优质企业的资金问题。这是央行对过去几次精准调控政策的延续,有利于提高政策的效率。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力度超预期的定向降准并不意味着货币政策重回宽松基调。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中国的历史经验来看,大水漫灌、放水刺激的老路必然难以再现。可以肯定,央行在“稳杠杆”和“调结构”之间把握平衡,审慎呵护市场的政策定力也将维持。

不支持“名股实债”

央行有关人士表示,鼓励十七家大中型商业银行使用定向降准资金,支持充分体现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的“债转股”项目,但以下几条需要注意:

一是实施主体在“债转股”项目中应当实现真正的股权性质投入,而不是仍然以获取固定收益为目的的“债转债”,也就是说,不支持“名股实债”的项目。

二是鼓励相关银行和实施主体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撬动社会资金参与“债转股”项目。

三是“债转股”有关股份以及相关债务减记要严格遵循市场化定价,按照法律法规,由项目相关参与方协商确定。

四是支持各类所有制企业开展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相关实施主体应真正参与“债转股”后企业的公司治理,促进其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同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五是实施“债转股”项目应当有利于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恢复企业发展动能,不支持“僵尸企业”债转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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