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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网络虚拟货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8-07-13冷雪强

时代金融 2018年26期
关键词:中央银行网络平台比特

冷雪强

(中国人民银行张家口市中心支行,河北 张家口 075000)

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网络服务运营商发行的能够在互联网上存在的,购买发行主体服务商或者签约服务商所提供的虚拟商品或服务的一种电子数据或者符号。[1]网络虚拟货币既不是物理实体,也不需要以物理实体为载体,而是用于网络投资、交易和储存、代表一定量财富的数字化信息,主要包括Q币、游戏币、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货币具有成本低、高效便捷、安全性高等优点,受到人们亲睐。本文详细阐述了我国在网络虚拟货币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对策。

一、我国在网络虚拟货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网络规模的逐步扩大,我国网络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亦越来越广,网络虚拟货币系统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我国网络虚拟货币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法律漏洞,金融犯罪行为频发

由于我国网络虚拟货币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给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洗钱及其他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据新华社消息,2015年5月,重庆市公安局接到多起Q币失窃的报案。警方调查发现,所有失窃的Q币都与游戏中的元宝进行了转移,一个月内交易额约人民币29万元。[2]2016年5月4日,我国刑事局侦破一起比特币洗钱案件,查获银联卡、账册、网络银行U盾、现金26万。由此可见,由于我国网络虚拟货交缺乏相关立法,很难对网络虚拟货币进行监管、取证和处罚,这无疑增加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货币开展金融犯罪的频率。

(二)增加央行铸币税收入和货币发行权风险,威胁央行利益

一是威胁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铸币税收入是中央银行收入的主渠道之一,但若中央银行所发行的货币被网络虚拟货币所代替,不仅中央银行的铸币税收入将大幅减少,而且会对我国的货币政策产生深远影响。尤其对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我国来说,由于人们普遍使用现金交易,对其管理成本较高,将会使这一问题更加严重。二是威胁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由于网络虚拟货币本身具有使用方便、安全等优势加上科技进步以及网络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人们对网络虚拟货币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而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机构不可能保持用于赎回虚拟货币的等额的传统货币准备,这就会直接威胁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权。

(三)网络平台不健全,存在交易风险

网络虚拟货币交易通常是在网络平台进行,若网络平台不完善、存在交易风险,那将对网络虚拟货所有者和购买者带来巨大损失。据新华社资料显示,目前开采出来的比特币有1200万枚,仅有大约20%在外流转,这其中有80%是在交易平台流转。据商务部资料,2015年1月,我国某比特币交易中心发生安全漏洞事件,致使1比特币价格从15美元跌至1美分,消费者损失巨大;2015年8月,MyBit-coin交易平台被黑客攻击,超过78000数字货币(约80万美元)被盗;2015年6月,黑客将25000数字货币(约50万美金)转进自己户头;由此可见,如若网络平台不完善,那将给网络虚拟货所有者和购买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四)投机风险较高,难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现阶段,我国市面上流通范围较广的网络虚拟货交主要包括Q币、游戏币、比特币等。这些网络虚拟货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透明度低、价格波动幅度大、缺乏有效监管等缺陷,具有较高的投机风险。同时,网络虚拟货交交易多是自发行为,由于信息不对称,普通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难以有效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据新华社数据显示,2013-2016年,比特币价值上涨约92倍。比特币价值成指数型增长的同时交易风险也随之扩大,由于比特币24小时均可交易且没有涨跌幅限制,不法分子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控制价格,普通难以掌握内部信息,盲目跟进,易遭受巨大损失,并且会增加监管难度。

二、我国在网络虚拟货币监管中的改进措施

现阶段,尽管网络虚拟货币暴露出诸多问题,但网络虚拟货币仍是方便快捷高效的支付工具,应当为其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配套制度

监管总是要以一定的客观依据为准绳,然而目前我国对网络虚拟货币的监管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造成监管行为的盲目性和随意性,严重影响了监管的有效性。因此,国家应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系统的网络虚拟货币监管机制,规范网络虚拟货币主体的市场准入机制,严控网络虚拟货币资金流向及用途,确立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地位,明确网络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二)强化对反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的监管

网络虚拟货币具有高度匿名性与跨时空性等特征,易导致资金流向无法准确监测,因此建议借鉴美国对网络虚拟货币反洗钱监管方面的做法,加强对反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的监管。一是要求为网络虚拟货币交易提供开户服务的金融机构建立相应的涵盖虚拟货币交易账户的反洗钱管理框架;二是确保金融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的相关规定下,能够监测并有效化解网络虚拟货币可能带来的风险。

(三)规范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回兑及使用过程

一是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网络虚拟货币主管部门应根据申请发行主体的资本规模、经营状况、资信等级、内部管理制度等因素决定是否许可其发行网络虚拟货币。二是应明确网络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发行商发行的网络虚拟货币通常应在自己搭建的网络平台使用,但网络虚拟货币如若跨发行商使用,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要求其缴纳准备金以防止其无法及时兑付引发的社会问题。

(四)注重保障网络虚拟货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是中央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应重点开展网络虚拟货币知识宣传讲座,加强消费者对网络虚拟货币知识的掌握,提高消费者对网络虚拟货币交易中存在的虚拟货币被盗、资金损失等风险的认识,并积极受理消费者关于虚拟货币方面的投诉;二是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应加强协作,提升跨部门合作效用,确保能够有效应对各类虚拟货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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