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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脱贫视角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

2018-07-13

时代金融 2018年33期
关键词:贫困人口贫困地区养老保险

崔 桐

(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吉首 416000)

一、农村养老保险的目标是为农村居民提供保障

农村养老保险可以增加贫困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帮助贫困家庭缩小贫富差距,保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在实施精准扶贫政策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村养老保险的重点是确保农村生产公平和劳动公平,提高农民的收入,带动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通过优化整合城乡资源,调整社会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解决穷人最基本,直接和现实的生活利益。

二、精准脱贫与养老保险的内在联系

(一)保障农村贫困人员的生活必须充分发挥农村养老保险的作用

从本质上来说,贫困是一种权力贫困。要想从根本上消除贫困的现象,不仅要提高农村人口的收入,还要保障贫困人口的权利。就目前而言,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享受的待遇并不等同,因此,精准脱贫首先要确保农村人口和城市人口享受同等的权利和社会保障体系,并在老龄化后获得物质保障。贫困地区健全完善的农村精准扶贫工作落到实处,不仅仅是为贫困人口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还要逐步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使村民真正的老有所依。贫困地区应加快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通过互助互利,为贫困人口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通过社保体系以及风险机制的逐步完善,为扶贫提供有力支持。并降低了恢复贫困人员返贫的几率。

(二)农村养老保险是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发动机”

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程度,促进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在不损害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提高农村贫困人员的福利,既要为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又要提高贫困人员的独立能力,使其为地区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在今后的发展中,贫困地区将加快人才队伍的建设,大力开发人力资源,为贫困人口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贫困人口脱贫。除此之外,贫困地区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人口为生死,食品,衣着,住房和交通建立基础保障,对于农村贫困人口来说,养老保险不仅仅是一份保障,更是减轻生活压力,增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基础,因此,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农村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

(三)精准脱贫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奠定基础

2015年年末,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扶贫工作会议中指出,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人口的收入是消除贫困现象的基本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我国坚定不移的发展目标。我国政府必须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力争到本世纪20年代末,消除所有的农村贫困人口,全面提高农村人口的收入。习近平指出,中国目前的扶贫标准是,2010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按2300元不变价计算。如果年增长率为6%,国家标准将在2020年发生改变,贫困人口的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4千元,按照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预计到本世纪20年代末,我国可基本实现全面小康水平,但还有超过2000万贫困人口完全或部分丧失能力,他们可以通过减贫覆盖来实现社会保障政策。在解决贫困这一问题上,世界各国采取的方法有所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贫困不可能完全消灭,只能通过一些方法尽可能减少,减少至一定程度后,需通过保障措施防止返贫。习近平精确的扶贫思想和中央政府的扶贫指导方针和政策将在解决中国贫困问题和贫困人口贫困问题上发挥决定性作用。

三、精准脱贫环境下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精准扶贫的核心工作在于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只有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为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才能帮助贫困人员逐渐脱贫。但是,由于全国各贫困地区的情况有所不同,所以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应当充分考虑地区本身的特征。

(一)是破解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需要

数据统计结果显示,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我国人口总数为14亿人,2017年全年新增人口约750万人。从人口结构上来看,我国约20%的人口超过60岁,而16岁以下的人口占比仅占15%,由此可见,我国的老龄化现象较为严重。第六次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6%。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城乡之间的交流日渐频繁,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前往城市就业,年轻农村人口不愿意留守农村,且老年人和年轻人之间的观念存在巨大的落差。农村年轻人个性变得鲜明,尤为求发展,求改变,养老对于年轻人来说变得不那么重要,越来越多年轻人选择背井离乡,传统的家庭模式正遭受严峻的考验。

(二)农村养老金融资渠道单一,养老保险基金不足

养老保险制度的落实以充足的养老保险基金为支撑,然而,从目前的形势来看,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存在较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养老金融资渠道单一。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保险的直接来源,因此,在养老保险基金不足的情况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执行也就无从谈起。事实上,养老保险的设计本身就存在漏洞,因此,当下要做的是完善制度,而不是本末倒置,以政策的出台推进制度的落实。除此以外,养老保险基金的收费,养老机构的管理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无法从根本上杜绝拒付养老基金的行为。

三、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完善进程的建议

(一)把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纳入法制轨道

过去,中国主要通过强制措施管理养老保险基金,所有的执行方法,执行命令都由行政机关决定,政府并未出台相关的政策,因此,执法工作缺乏法律依据,力度不足。养老保险基金不管是征收还是使用,都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如逃避缴纳养老保险基金,贪污公款,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当前我国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占比居高不下,为了保障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必须加快立法,出台与养老保险基金征收和使用相关的政策,明确养老基金的来源,使用,管理,并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和奖惩制度,使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逐渐走上法治化道路。除此之外,还能借助第三方机构对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每一笔养老保险基金用到实处,从源头上杜绝贪污腐败的现象。

(二)提高农村养老保险顶层设计

目前我国相关农村养老保险的立法有《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但都不是专门的有针对行对性的立法,总体而言,立法不全面且缺乏操作性。回顾历史,其他国家的农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都是以完善的立法为保障。一些国家采用针对性强的单独立法,如德国联邦政府议会1957年制定的《农民老年援助法》;日本国家会议1970年制定的《农民养老金法》。一些国家将养老保险纳入到社会保障统一立法当中,如美国政府依据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制定的1935年《社会保险法》、智利军政府1980年制定的第3500号法令。整体而言,养老保险是一项社会性的法律制度建设,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如美国1935年《社会保障法》、日本1971年《农业者年金基本法》、韩国1981年《老年人福利法》、英国1946年“贝弗里奇”《国民保险法》,都对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构建农村养老保险便民服务制度

一是简化流程便民服务。在业务经办过程中,坚持方便快捷的原则,尽量不让群众重复来回跑路,对于参保村民需要办理的养老保险事项,简化办事流程,真正实现一站式服务,建立优质、高效、便捷的业务经办网络,降低参保人业务经办成本。二是加大社保卡配套服务。一方面积极衔接金融部门,在资料信息准确无误的情况下,缩短办理社保卡时间。同时,针对部分农村老年人不习惯用社保卡的,实行卡折并存,可继续使用存折领取待遇。另一方面,基于当前信用社在农村服务网点少,给农村居民缴费和支取养老金带来极大不便,建议金融部门对没有经融服务网点的乡镇,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是否可安装支付终端或非现金多功能转帐设备(查询机),以解决乡镇及附近农村居民的社保资金转帐问题和费用缴纳及查询问题。

(四)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

养老保险基金是养老保险制度的重心和物质基础。农户不参加新农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基金管理的不放心。因此要保障更多的农户参保,提高基金管理和监督水平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首先要加强基金监督制度的建设;第二是建立严格的基金审核拨付程序;第三是开展生存认证,从根本上杜绝支付漏洞;第四是实行实名登记存折,账户资金定期注入,确保不出现错发、漏发、冒领等情况,保证基金的安全;第五是设立基金监督举报专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只有完善了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力度,才能保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最终才能让农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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