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的国际借鉴
2018-07-13谢忱
谢 忱
(利物浦大学,英国 利物浦 L69 3BX)
一、美国扶持中小企业融资的措施
(一)构建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制定了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1953年,美国颁布了小企业基本法——《小企业法》,明确了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政策与管理措施。之后陆续出台的《小企业投资法》、《小企业经济政策法》、《小企业投资奖励法》、《小企业贷款增加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形成了完整的体系。
(二)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
美国于1953年成立了专门服务于小企业的联邦政府机构——小企业管理局(SBA),其主要功能为:其一,提供贷款支持:鼓励和发动合作机构为小企业提供贷款和股权投资资本,并提供融资担保。其二,指导企业发展:为小企业提供多方面的免费咨询服务,以及低成本的管理培训。其三,获取采购项目:协调其他部门和机构每年帮助小企业获得23%的联邦政府采购合同。其四,为小企业代言:通过对小企业及其经营环境进行大量研究、评估国会立法对小企业的影响,保护小企业发展。
(三)建立多层次的融资信用担保体系
美国建立了自上而下的三套信用担保体系以帮助信用等级较低的中小企业获得信贷。
1.全国性信用担保体系。SBA为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提供多样的贷款担保产品。贷款资金一般由合作的金融机构提供,SBA按贷款金额提供不同比例的担保。SBA鼓励合作机构进行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7-10年。
2.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在地方政府组织下各区域不同的特色促成了多样的区域性信用担保体系,有出口信用担保体系、高新技术担保体系和农业种植担保体系等。
3.社区性信用担保体系。社区性担保体系在本社区范围内发动小型金融机构向小企业进行贷款,帮助贫困人口创业致富。
(四)拓展多样化的直接融资渠道
美国拥有多层次的证券市场,可满足不同条件的中小企业的需求。纳斯达克资本市场专门服务成长期的公司,财务指标要求较低,大量没有盈利的企业得以在此上市。而包括芝加哥证券交易所、费城证券交易所等在内的区域性交易所为无法在全国性证券市场融资的中小企业创造了更多机会。
此外,为了激发民间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的积极性,美国创立了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SBIC programme),以政府资金撬动民间资金,向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长期债务、股权等方面的融资支持。SBA审核监管SBIC,并向SBIC提供2倍于私人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担保资金。
创新的众筹融资模式也在美国迅速发展。通过互联网实现众筹平台撮合资金、发布信息,投融资直接对接,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融资效率。2012年美国颁布的JOBS法案正式确立众筹法律地位,规范了监管,保护和促进了众筹的发展。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构建法律法规体系
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但是这只是一部纲领性的政策法,缺乏法律支撑前提与法律刚性。借鉴美国中小企业立法方面的经验,我国应首先制定中小企业基本法,明确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对经济社会的作用、国家扶持的基本政策与管理措施等,然后以基本法为核心制定其他配套法律法规,构建我国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
(二)建立官方管理机构
目前,我国没有设立专门服务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近年来,虽各级政府、各类部门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许多服务、出台了许多政策,但是效果参差不齐,且无法协同形成合力。因此,可借鉴美国SBA的模式,整合分散的有关中小企业管理、资金扶持等的职责,成立国家中小企业管理局,并在地方政府成立相应的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咨询指导等服务。
(三)健全信用担保体系
我国融资担保行业起步晚,但也在逐步发展。为进一步发展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促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可借鉴美国信用担保体系,在国家和地方不同层面成立政府资金主导的信用担保公司,形成多层次具有不同特色的信用担保体系。此外,融资担保行业还应在提升服务多样性、延长贷款期限、制定合理的风险分担原则和灵活的费率定价机制方面做出改进。
(四)拓展直接融资渠道
一方面,我国资本市场应进一步放宽对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的准入条件,为其上市募资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应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中小企业。制约我国银行体系外借贷市场发展的首要问题是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因此必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其次,借鉴SBIC计划,我国可以充分利用杠杆担保资金募集模式,以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大量民间资本投入中小企业。而对于众筹融资模式,借鉴美国JOBS法案,我们应立法规定众筹平台准入条件与权责、众筹发起人资质要求、合格投资人认定标准等,规范众筹的运作以促进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