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三位一体监管模式探析
2018-07-13田玉
田 玉
(中共淮北市委党校,安徽 淮北 235000)
一、我国互联网特征及监管现状分析
(一)互联网统一监管模式理论分析
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高速起步但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监管体制还不够完善,改进和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监管体系是未来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方面。
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急迫需要创建由公司、行业、社会、政府等多方位组成的监管体系,保障金融行业健康成长。完善金融法制体系,是为网络金融的发展提供较好的制轨环境。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要根据与日俱变的互联网技术发展修改现行的法律规范;还要制订有关规范电子货币和网上金融服务成长的系列法令规定。
1.互联网内容监管。内容监管毋庸置疑是互联网有序发展的重要一环,但目前为止,官方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案例及解决方案。原因一是互联网内容千差万别,良莠不齐。二是互联网环境变化过快,政策出台跟不上问题出现。内容监管也可以理解政府对于传播信息的监管,包括信息的内容,传播途径及方式等等。其标准在于不违背道德底线,不违反核心价值观,不诱导违反乱纪的行为出现,对于未成年人不造成不良影响,不违反国家长治久安。
2.互联网银行法律。在学习了外国的先进监管经验后,结合国内各个网点现状,就网络数据监控,外包,跨境,变更,再申请等业务进行进一步规范,同时建立高效的安全评级政策,明确法律责任。
3.互联网保险法律。从2011年开始,随着保险行业在互联网行业的应用越来越广,为了更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受侵害,中国保监会颁布的相关规定,重新定义了保险业的基础规范,如业务规范等。
4.互联网支付法律。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将电子商务支付视为监督的主体,以此规范和约束电子支付的不合理行为,旨在促进该行业的科学发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拓展了相关的体系,使得行业整体更加有序。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特征及现状分析
1.由于高技术性引发的互联网系统风险。信贷机构的信用是构成该行业的根本,一旦信用坍塌,整个体系将会受到严重的冲击,传统的互联网行业这类的风险成本是不可以避免的,信贷金融机构的信用,最终使网络金融风险的影响扩展到整个行业,严重时使整个金融体系的失衡。
2.市场选择风险。一方面,由于互联网和金融服务的结合,不法分子采用多种途径窃取客户信息,破坏网络安全。另一方面,顾客还可以使用虚假信息注册和进入金融业。因为中国网络金融服务的在线服务模式起步较晚,资金量较小的金融业务客户,将使互联网金融提供商降低服务水平,通过在市场上的价格竞争。但由于“劣币驱逐良币”的这一规律,仍然没有有效的监管办法的未来金融市场将成为次品市场。
3.互联网金融立法的滞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外部风险则指的是在法律保障体系的大环境中,互联网相关行业与传统金融行业的差距,虽然国家出台了许多政策与措施,但是由于互联网行业发展速度过快,许多措施已经不再适用了,这是由于互联网本身性质决定的,此外,关于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支付安全身份验证,用户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仍相对缺乏。
二、三位一体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分析
(一)三位一体监管模式内涵分析
从P2P借贷和众筹的形成看来,他们属于民间金融行为,显现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同当地实际相结合,能够较好地规范和完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应该是结合实际的而非空套大道理的,不适合类似传统的过于死板严苛监管模式,金融机构监管当局也应根据公司规模大小放权到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表明了自己的观点“改变地方政府的财务管理方式,加强当地政府向当地中小金融机构防止风险管理责任”。随着地方金融活动的加强,频繁的介入财务与当地政府的管理之中,区域性政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中央与地方的统一监管,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如何用何种方式管理,互联网金融尚处于成长期,它的发展史不定性的,我们的监管更多的需要观察,制定出适合它的相关政策,不能管的死,却也不能过度宽松,原则要把握好。同时更为重要的是,要有创新意识,不能忽视创新的重要性,这会为互联网金融注入生机与活力。原则导向监管和规则导向监管,是一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监管的方法,英国和美国分别是两种方法的典型代表,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开始反思自身的金融监管模式。前美国财政部长鲍尔森提出应该考虑通过监管原则在美国,美联储前主席本·伯南克还表示,金融监管应该朝着风险和原则性进发。美国金融服务圆桌会议指出:“监管原则指导尽管有着主观性,不确定性等等不可规避的的缺点。”但是其创新性有时也可以减少其发生,并且在主观判断上要减少,在政策体系上要加强。不应该以小利而放弃大利,要整合各种资源,这样才能实现互联网经济的最大化,监管的职能要随时创新,这样在面对突发危机时才能有根据可循。
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指出:“原则监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则,而作为监管者我们既要重视它,也不能过度依赖它,我们需要平衡,并适度修改。作为消费者我们更关注的是作为监管者所希望实现的结果,而高管们则要去修改方法来实现它。
(二)三位一体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设计分析
在国内,违法金融事件频繁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群众对于这一行业的信任,那么构建安全港就成了必须要做到的一点,其的建立具有深远的意义。“安全港”制度应包含以下四点:
1.采用成员邀请机制,避免受众的不特定性。面对不特定的对象宣传,融资平台很容易被定义为非法集资宣传。现有法律的条件下,关于如何控制这种特殊情况,在开展融资安全互联网的法律中首当其冲。成员邀请机制提供了一种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成员邀请系统可以大致分为三个步骤,即,会员注册,会员选择和邀请。成员邀请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公共的关于投资宣传。登记,再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会员的真实收入,固定资产,信誉评级,然后根据上述判断内容最终筛选出适合的人选;最后,邀请合格的投资客户做出相应的投资,投资者和身份验证。通过三个步骤的处理,网络融资平台与特定的合格投资者合作,避免违法的风险。即便是这样,互联网融资平台也应该严格遵守政府《证券法》和《公司法》对人数的管控。
2.建立相对应的基金托管机制,这样可以使得其不至于密集,避免过于集中。互联网领域的金融融资就像是一门商业语言,它对P2P贷款和筹集应该扮演信息桥梁的角色。一旦违反,网络融资平台将成为金融犯罪的温床。国内现在P2P借贷平台通常使用资金池的方式扩大经营,这是当前P2P贷款平台常常被指责为“庞氏骗局”的主要原由。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有良好信誉和资金保证的第三方是不可或缺的,托管后,借款人的现金流动都需要有详细的记录,它可以避免债务坏账或者收不回来等问题出现⑩。资金的第三方托管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及恶意欺骗投资者等行为,可以从根源上改善一些问题。
3.构建一个合理高效的信息披露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P2P资金行为和证券发行有相似之处,都是直接融资的。P2P平台可以被理解为一个小型网络证券市场,可以满足双方沟通的基本需要。但不同的是,在监管方面,P2P基本上没有一个有力的控制系统,但证券市场的运行有一套制度安排,操作交易,证券或清单金融家、资金和证券结算是基于各种各样的精确的规则。信息公开也是信息披露,是证券发行方按照要求向证券管理部门将自身财务、经营等情况报告,并公示于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活动。我们都清楚一点,互联网的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标准不如证券市场,这可以有效地降低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也能保证投资人不再像过去那样处于被动状态,互联网的披露更加的简洁高效。
4.需要建立更加高效规范合理,的安全保障机制。融资平台是一个搭载信息的平台,承载着各种网络融资参与者的大量数据。虽然法律保护隐私权和商业秘密。但在实际的金融活动中,但在信息安全保障力度上还是有所欠缺的。为此,央行为保护个人信用信息,出台了全面的规章制度,规定了权限查询、进一步明确融资平台信息安全和保护当事人的义务。在用途的上被限制了,在安全上被保障了,在查询上更加精确了,在处罚上更加严厉了,对于信息安全有了更为深刻的认知。我们需要更好的学习与借鉴央行出台的条例办法,建立更为有效合理的监督机制,更好的为投资人提供保障。
三、对策建议
随着监管政策越来越细致规范,金融体系的不断成长,市场格局的逐渐细化,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会越来越合理化。如果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会滞后,由于其成本的升高及效率的降低。互联网金融获得显著增长式发展,应推陈出新,遵循市场原则,在确保互联网金融有效运行的情况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突破的发展,充分发挥其自身有效性,遵循市场发展原则。基于此现状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完善互联统一监管体系,使行业工作更规范,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能力,加强技术人员的技术和操作动手能力。
其次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实现政府监管,市场约束的有机结合,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和明辨是非的能力,提高道德文化修养,不要去触碰违法乱纪的事情。
最后构建完善的互联统一监管体系,完善立法,使权益得到保障。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构建一个规范有序的文明网络已成为世界金融监管部门迫切需要面对解决的问题。加强互联网的监督和监控技术的发展,监管体系的完善,网络人员水平意识的提高、创新管理思维探索和开发,对于提高监管效率,保障金融秩序,甚至于社会的安全稳定和谐都将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