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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历史分期问题笔谈

2018-07-13

大众文艺 2018年17期
关键词:音乐史时期历史

一、中国音乐历史分期的学术呼声

1.赵宋光《中国古代音乐史分期问题讨论缘起》2

文章认为如以往沿用史学界的习惯,以朝代更替的事件及其年代为界对音乐文化历史发展进行分期,常常出现“文化滞后”之现象。由此,作者对在每一处分期划界时,要尽可能找到某一特定的文化事件或事象,把它认定为分期界标的传统史学方法论观念提出了质疑。另,对每一个时期特征的描述是以其某些独特的乐种体裁为标志进行概况的做法进行追问:“这乐种体裁何以会成为突出的标志?”进而强调我们应当更侧重每个时期社会音乐文化生活的总体,从总体面貌进行定位,才能关照某些文化事象对总体面貌形成所起的决定性影响。

2.冯文慈《在“文化视野中的音乐历史分期”研讨会上的发言》3

作者将音乐历史分期划分为:一、史前:距今约9000年前——公元前2071年;二、奠基时期:夏、商。公元前2070——前1046年;三、初现繁荣期:西周、春秋。公元前1046年——前476年;四、茁壮成长期:战国至东汉,公元前475年——公元220年;五、拓展基础并再现繁荣期:三国至五代,公元220年——960年;六、全面发展繁荣期:北宋至清,公元960年——1911年。

针对中国音乐史上的“繁荣期”,作者从不同时期的繁荣程度及性质进行比较,概括为三次,即以礼乐制度为代表的西周到春秋时期;以歌舞大曲为代表的三国至唐五代时期;以戏曲音乐为代表的北宋至明清时期。并以三国至唐五代时期的音乐繁荣期为例,强调了在分析研究时应把握音乐文化现象、乐器、表演形式、社会不同民族阶层的动态,既要考虑音乐文化交流的双向性,更要注意双向影响程度并不等同的事实。

3.陈其射《我对中国音乐史分期的认识》4

文章自宏观角度以“他律分期法”与“自律分期法”梳理了前人对音乐史分期的不同观点,由此强调只有把握好整体与本体、共时与历时、自律与他律、形态与思想、文化交流、大文化与小文化的关系以及夷与夏、雅与俗、古与今、死与活等问题,才能将各种分期问题呈现不同样式,使文化成为整合力,趋向合理,逼近真史。

依照音乐体现出的主要特征、社会功能和音乐承载人等方面的变化,作者提出将中国音乐通史以巫乐、礼乐、燕乐、艺乐、新乐五大时期进行音乐史划分。另,作者强调,此分期方法虽能突显出各期的音乐特点,但要注重文化现象生成、衰退、蕴积、延续的生命过程,巫乐、礼乐、燕乐、艺乐、新乐在随后的时期里,仅为逐渐消退和转换,并不代表其真正消亡。

4.郭树群《几点启示,一点困惑——有感于“文化视野中的音乐历史分期”讨论》5

文章总结了研讨会上赵宋光的“五段说”、黄翔鹏的“断层说”、刘正维的“三起三伏说”、赵维平的以亚洲文化圈理论为背景的分期、陈其射“巫、礼、燕、艺、新”的“五段说”五种分期标准。由此作者以学科理论视角提出,“关于中国古代音乐历史分期的讨论属于中国古代音乐史学中观层面上的学术问题。6”中国古代音乐史分期问题的研讨呼唤中国古代音乐史学理论的开拓性发展,只有当理论成果日渐丰厚,我们讨论古代音乐历史的分期原则才能够进入一个更为理性化的层面。

5.项阳《由音乐历史分期引发的相关思考》7

文章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之后,音乐史学在探索发展进程中,相继引发了许多以往未曾关注的诸多层面之新问题,并随即梳理了各专题新视角的分类研究成果,肯定了音乐史诸多领域深度辨析,开拓前行的发展态势。

另,对于20世纪50年代之后的音乐史撰述所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以下几点:1.中国音乐既有的社会功能性和实用功能性的丰富内涵被弱化忽视。2.作为通史并未有贯通性,叙述问题常常着重于一时一事,对一些音乐形态发展演化的脉络关照不足。由此,作者提出应依照朝代为分期序列参考,从社会发展的整体加以考量,各个史音乐本体中心特征和多种音声形态的特点及其演化关系重点把握,看到音乐在“国家”诸种制度层面中的具体体现;以及用怎样的理念和方法去把握、接通,对于现象与本质内涵的关系都值得重新定位和考量。

6.李方元《音乐史分期与历史建构》

文章首先指出,人的政治活动是总体上影响人的活动的最重要因素,因此音乐史学的主要分期采用政治朝代史,是有其历史依据及合理性的。作者归纳总结了中国音乐史的历史分期共分为“政治史分期”、“文化史分期”、“文化地理分期”三类,在此基础,提出了以从音乐文化内部找寻音乐发展和衍变之理进行音乐分期的观点。并通过比较中西方音乐史对于“音乐事实”的认定区别,认为中国古代音乐史具有更为复杂的“文化要素”,由此提醒我们应牢牢把握历史分期本身的阐释性和历史事实本身具有的多重性这两大特性。

7.赵维平《从亚洲音乐的历史流动看中国音乐的历史分期》8

作者认为,在历史发展的纵向叙述与突出音乐史个性的矛盾争执中,长期以来忽略了中国音乐的形成与发展是融入了亚洲诸多地域性的文化因素,是多种文化交叉的产物,并不是由中国一个国家自身独立完成。后作者以亚洲文化圈为视角,将中国音乐史的时期划分为:一、中国固有文化时期(远古至秦汉);二、多元文化时期(汉、唐);三、民族文化开花时期(宋、元);四、世界文化时期(明末清初以来)。

8.修林海《以“多线多类”音乐文化事象的研究推动音乐史分期研究的深入》

文章分析了“朝代体”分期方法的合理之处,并依据赵宋光提出的“文化滞后”现象,肯定了“朝代体”在把握整体音乐文化脉络问题上所存在的局限性。通过总结本次研讨会上对各种音乐的或者与音乐相关的历史事件、文化现象的视野关注,作者认为,有关历史分期的认识正在转向多线条、多类别、多层面的研究方法之中。只有把握“多线多类”音乐文化事象的认识,才能将硬性的历史框架与弹性的文化事项、总体面貌的比照对应;量化记述与质性判断做合理的兼具结合。

二、中国音乐历史分期的新视角

1.以对每个时期社会音乐文化生活的总体,形成决定性影响的特定文化事象进行划分。

2.以信史作为史前时期的划分依据,认为夏代已经有了正式的王朝和城邦,所以夏代以前应为史前时期9。

3.以音乐事象与特殊历史事件相结合划分西周、春秋时期。认为此时期有相当完备的礼乐制度,而音乐思想、音乐教育、乐律理论等方面也是诸子百家蜂起争鸣,且依据春秋末期的礼崩乐坏可推在此之前是一个音乐文化繁荣时期10。

4.以音乐的传播交流为战国经秦、西汉至东汉的划分依据。例如:此时期域外传入百戏、胡乐、佛教,形成了音乐文化吸收融合的“茁壮成长期11”。

5.以社会功能和音乐承载人的变化为划分依据。远古——夏、商为巫乐期,周——汉为礼乐期,魏——五代为燕乐期,宋——清为艺乐期,晚清之后为新乐期12。

6.以音乐文化内部找寻音乐发展和衍变之理作为划分依据。

7.以“亚洲文化圈”视角考察音乐历史变迁规律进行时期划分。例如清末民初学堂乐歌的兴起,西方音乐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形成不可阻挡之势的起始,应自日本明治维新时对西方文化的大规模学习模仿算起。

如上对中国音乐史分期方法或视角的简单勾勒,可见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确实多元多途,且研究者多以自身研究角度出发,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分期理论。笔者通过参看中国古代历史分期问题的相关文献,并结合中国古代音乐史的复杂特征,认为借助社会经济形态的变化,以音乐所反映的具体内容为角度对音乐史实加以梳理,亦可为是中国古代音乐史分期方法新视角之补充。例如“六代乐舞”,作为西周统治者用于祭祀大典和重大宴飨活动最重要的典礼音乐,其前三部黄帝时代的《云门大卷》、尧时的《大咸》、舜时的《大韶》,其内容是以图腾崇拜为主;后三部夏代的《大夏》、商代的《大濩》、周代的《大武》,则以歌颂统治者的赫赫功绩为内容。由此可知,人们对人劳动价值的不断认识影响了此时期音乐创作从神秘主义到现实主义的转换,究其根本原因,应归结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人的思想意识和心理所带来的影响与要求。

三、结语

1.对中国音乐史著作的分期方法之再认识

杨荫浏《中国古代音乐史稿》,从音乐本体出发,从律、调、谱、器、曲入手,从相关音乐事项切入,依照朝代的顺序加以梳理,是音乐通史著作的一次开拓式的前行,是学科大厦之基石,后学探索之榜样,肯定了其在20世纪中国音乐通史著作分期方法中作为治史标志的地位。

而针对依据音乐通史著作分期视角的不同,将某部音乐史著作定性划分为他律或自律类别时,则应注意,其仅就该著作在叙述时大部分章节的侧重点而言,他律与自律确不是绝对的泾渭分明,更多的音乐史是相互影响渗透的13。

2.对微观层面音乐史学研究的新期待

其一,在中国音乐史学科发展中,我们应注意到在新观念的影响下,过去的“没问题”可能会成为“新问题”浮现,并随之发生更为复杂的变化。例如:在中国近代音乐史的分期中,“1949年”确实为“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泾渭界标。但随着我们对港澳台三地音乐发展历史的逐渐关注,可见香港在1949年后仍由英国政府管辖,政体未有改变;台湾在1945年抗战胜利后由国民政府接管,则可认为是“国民政府”的延续14,其音乐史的划分都不应以大陆历史分期概念做等同处理。

其二,解决音乐历史分期问题的关键之一,在于要求微观层面音乐史学成果的再丰富。这是在目前掌握的文献文物史料基础上,以及这些史料皆有限度的情况下对专题史研究提出的更高要求。在此基础之上,还应注意微观层面的音乐史学研究应清醒的保持从音乐史料基础和实践出发的研究精神,切莫忽视了学术观念、理论、方法应直接与具体的音乐实践相融合之真理。

音乐历史分期问题的研讨,呼唤引导着中国音乐史学科理论建设的新进程。相关的分期原则与方法、视角与特点都令我们看到了中国音乐史学科意识的不断提升与成熟。而中国音乐史分期问题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无疑需要在更广的层面与更长的时间中继续思考与挖掘。未来可期,待音乐史学微观层面成果日渐丰厚,中观史学理论成果日渐繁荣,宏观层面史学方法论日益完善之时,我们讨论音乐历史分期定能进入一个更为理性化层面。

注释:

1.详见《音乐研究》·“音乐历史分期问题笔谈”,2009(4).

2.赵宋光.中国古代音乐史分期问题讨论缘起[J]音乐研究,2009(4).

3.冯文慈.在“文化视野中的音乐历史分期”研讨会上的发言[J]音乐研究,2009(4).

4.陈其射.我对中国音乐史分期的认识[J]音乐研究,2009(4).

5.郭树群.几点启示,一点困惑——有感于“文化视野中的音乐历史分期”讨论.[J]音乐研究,2009(4).

6.同5.

7.项阳.由音乐历史分期引发的相关思考[J]音乐研究,2009(4).

8.赵维平.从亚洲音乐的历史流动看中国音乐的历史分期[J].音乐研究,2009(4).

9.同3.

10.同3.

11.同3.

12.同4.

13.参见柏互玖.中国古代音乐史撰述相关问题探析[J]内蒙古大学艺术学院学报,2011(3).

14.参见蒲芳.中国近现代音乐历史分期的特殊性及复杂性[J]中央音乐学院学报,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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