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民生态权益不能仅靠政府力量
2018-07-12耿进昂
耿进昂
【摘要】不管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维护公民自然生存权益、强化公民社会平等权益、促进公民全面发展权益。实现公民生态权益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政府要不断优化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确立科学理念、完善政策体系。维护公民生态权益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单一的力量,要明确各主体责任,集聚全社会力量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与人的全面进步。要通过群众性文化活动il导人们形成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维护公民生态权益的浓厚氛围。
【关键词】生态权益 平等 科学理念 【中图分类号】D669.3 【文献标识码】A
保护公民生态权益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目前,公民生态诉求高涨,如何实现公民生态权益成为国内外学术界最关心的话题之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进程中,要确保公民享有平等的生态权益。
公民生态权益具体包含三方面内容
公民生态权益具体体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自然生存权益。自然生存权益关乎人类的生存安全、生命延续,是公民生态权益最基础的内容。人的自然生存权益是首要的、最基本的权益。从客观意义上来说,人类依靠自然界生活,自然环境影响着人类的生命进程,适宜的自然环境产生生命,并使人类的生命自然延续,保障着人类的生存安全。也就是说,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人类必须与自然界进行持续不断的交互。不管社会如何发展、科技产品如何发达、生活空间如何扩展,任何人都无权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存权益。但一些地区为了经济社会发展破坏了自然生态,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一些人为了解决自身发展问题,损害了另一些人的自然生存权益。
二是社会平等权益。社会平等权益是指社会中每个公民都享有公正、平等的发展权利,并依法享有行使这些权利而获得的实际利益,这是社会平等权益在生态权益中的延伸和拓展。从本质上来说,公民生态权益与一定时期内的社会公正、平等观念联系在一起,与特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制度结合在一起,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人们对生态权益的认识和实现程度都不一样。为了更好实现公民的社会平等权益,我國近几年致力于扩展社会平等权益的实现路径,大力倡导维护公民生态权益。
三是全面发展权益。全面发展权益是指每个公民在社会中都享有平等、全面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马克思提出,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目标。人的全面发展程度同实际享有的发展权益在一定时期内是一致的,表现为一个具体的、现实的、历史的发展过程。只有实现包括生态权益在内的全面发展权益,才能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公民生态权益要求我们按照美的原则和规律塑造人,充分体现了人们对生态美的精神享受、对生活质量提升的需求。我们要用美的原则塑造生态环境,进而满足人们享受自然美的精神需求。也就是说,促进公民生态权益的实现必然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确立科学理念、完善政策体系,助力公民实现生态权益
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维护公民生态权益的科学理念,个别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相对滞后、迟缓,跟不上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一些轻视甚至忽视公民生态权益的情况依然存在。不管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维护公民自然生存权益、强化公民社会平等权益、促进公民全面发展权益。
要确立科学理念。首先,要进一步凸显生态公正理念,增强维护公民自然生存权益的意识。在发展过程中,要确立底线思维,将公民自然生存权益作为不可侵犯的底线,大力倡导生态公正理念。其次,共享发展应当包含生态权益的共享。为了让全体公民公平合理地享有社会发展成果,就要进一步强化共享理念,将维护公民生态权益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最后,生态权益与其他权益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要将生态权益作为公民不可分割的基本权益去维护,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与人的全面进步。
要完善政策体系。目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为了满足人们对生态权益的诉求,政府要适当调整政策措施,建立科学的政策引导机制,将维护公民生态权益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结合我国国情,借鉴他国有益经验,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发展道路。政府要充分重视生态责任,发挥政府生态治理功能,制定维护长远利益、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生态政策,合理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合理运用公共权力,及时矫正侵犯公民生态权益的行为。
要大力发展生态产业,充分发挥产业引领功能。在经济活动中推进生态产业发展,引导人们在观念、生产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等领域进行思维变革,形成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更好实现生态权益。
要推进生态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文化熏陶功能,将生态文化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要主动将维护生态权益贯穿、渗透到各个方面,在全社会形成维护生态权益的浓厚氛围。要树立有关维护生态权益的科学理念,通过群众性生态文化活动,教育引导人们合理合法维护自身生态权益,将维护生态权益内化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整合各方力量建设生态文明,维护公民正当生态权益
实现公民生态权益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要不断优化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维护公民生态权益。但是维护公民生态权益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单一的力量,要让生态权益发挥内在的、自然的、持久的力量,就要让政府和公民进行持续有效的互动。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要引导公民参与生态建设,最大限度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在生态文明立法和决策过程中,要赋予并保障公民在生态治理、行为评价、权益共享等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充分汲取公众的有益见解,增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力量。
要整合各方力量建设生态文明,为相关社会组织提供有利成长条件,有效消除阻碍社会组织正常运行的各种因素,为其发展创建更为广阔的空间。要充分发挥公民的监督力量,最大程度降低各类风险,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各个环节充分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监督力量,集聚全社会合力建设生态文明。
目前,相对于经济、政治等领域的政策制度,生态领域的制度和法律还亟需完善与优化,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体系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顺利推进。首先,要完善法律约束机制,注重生态文明制度设计,依法惩治违法侵权行为。维护和实现公民的表决权、监督权,规范公民生态权益救济制度。尽量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公民生态权益的差距,保证公民享受平等的生态权益,承担一致的生态义务。其次,要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明确各主体责任,注重各种制度的衔接与贯通,彻底消除侵犯公民生态权益的行为。
(作者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注:本文系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当前我国主流意识形态安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BKS012)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网,2017年10月27日。
②潘加军、蔡小慎:《公民生态权利保障研究与展望》,《求索》,2016年第6期。
③王锦慧、王文昌:《农民生态权益法律保护初探》,《人民论坛》,2013年第3期。
④李波、于水:《生态公民:生态文明建设的社会基础》,《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8年第2期。
责编/赵橙涔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