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消费金融的发展之道
2018-07-12胡兵
胡兵
【摘要】金融科技以及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提高了电商消费金融的需求量,但由于银行开展消费分期的冲击、个人征信孤岛难以打破以及过度授信引起的信用风险,电商消费金融陷入发展困境。为了促进电商消费金融的健康快速发展,应倡导简化性与普惠性发展,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立资源共享平台。
【关键词】电商 消费金融 征信体系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电商消费金融日益受到网民热捧
首先,消费金融成为电商购物平台新标配。最初,人们在电商平台购物通常是使用银行卡或信用卡进行支付。而随着分期乐、京东白条、蚂蚁花呗、天猫分期、蚂蚁借呗、现金贷等各种电商消费金融产品的不断涌现,人们的支付方式逐渐改变,消费金融俨然成为电商购物平台的新标配。比如,综合性电商购物可以选择蚂蚁花呗、天猫分期等;租房消费可以选择楼立方等;旅游消费可以选择京东旅游等。其次,电商消费金融以小额短期产品为主。电商消费金融的金额一般在20万元以下,信贷期限为1-12个月,个别跨度为20个月。比如,腾讯的微粒贷额度为500元-20万元,期限包括5个月、10个月、20个月;阿里巴巴的蚂蚁借呗额度为1元20万元,期限包括3个月、6个月、9个月;京东金融的京东白条额度为500元-20万元,期限包括3个月、6个月、12个月等。
随着互联网、电商及网络分期等新型模式的出现,个人的日常消费、旅游消费等表现出更大的发展空间,而能为这些消费提供资金的电商消费金融日益受到网民热捧,且消费金融需求分布的差距较大。根据集奥聚合发布的《2016年消费金融行业洞察报告一人群篇》显示,校园分期是目前消费金融占比最大的一项,达75.3%。而校园分期用户主要需求集中在电商方面,达58.7%。同时,以服务“住、行、学”为主线所展开的安居、汽车、学习、医疗美容、旅游等消费需求日益庞大。电商消费金融与线下商户的合作,使得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使用电商消费金融进行支付。
当前电商消费金融的发展困境
第一,银行开展消费分期对电商消费金融形成冲击。电商消费金融发展的目标主要是构建一个完整的消费金融生态链。随着消费金融影响力的日益扩大,政府鼓励银行开展消费分期业务。比如,《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新消费领域,设立特色专营机构”。事实上,银行开展消费分期业务,不仅有着电商消费金融所没有的资金成本优势,还有着电商消费金融所没有的征信体系。在这些优势因素的驱使下,当前我国国内部分银行已经开始涉足消费分期业务。目前,我国国内银行只是以尝试的方式涉足消费信贷领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旦传统金融机构开始转型,大面积地开展消费分期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人提供线上及线下的个性化金融服务,势必会对电商消费金融造成巨大冲击,限制其发展。
第二,电商消费金融的个人征信孤岛难以打破。当前,由于消费金融业务面向的一般是散而多的个人用户,不少消费金融公司难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导致一些用户在某个电商消费金融平台借钱后,到另一个平台借钱来还,如此循环往复下去,直至借无可借。用户利用电商消费金融平台的套现便利,会给电商平台造成资金损失,使电商平台蒙受风险。不少消费金融公司注意到该问题,于是依靠自身大数据积累设立征信公司或建立信用评估体系,比如芝麻信用、万达征信等。但由于当前我国国内个人征信数据并不健全,有效数据也较少,因此,建立一个与央行征信系统相匹配的征信数据较为困难。比如,在阿里巴巴的蚂蚁借呗平台上,任何有支付宝的用户皆可实现小额借贷,但蚂蚁借呗并没有查询个人征信,信贷数据也不会上报征信系统。
第三,过度授信引起的信用风险。在消费金融公司难以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情况下,必然会导致重复授信的发生,而重复授信的后果便是超额授信导致的信用风险。比如某个人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在所有额度使用完而又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电商消费金融平台可以为该用户提供授信,其可以通过电商消费金融平台继续套现。由于电商消费金融缺乏对用戶信用及借贷情况的信息共享,用户可以同时在多家分期平台享有额度。电商消费金融对用户的“宠溺”,催发了个体的过度借款消费。由于多数借款人缺乏固定的收入,因而一旦难以偿还借贷,就会向利率更高的现金借贷求助,直至无法偿还本息,给电商消费金融平台带来信用风险。
未来电商消费金融的发展路径
第一,进行简化性与普惠性发展。首先,进行简化性发展。电商消费金融要应对银行开展消费分期业务带来的冲击,就需要挖掘银行所没有的优势,化银行的劣势为自身的优势。众所周知,传统银行的手续繁多是其劣势之一。新媒体时代给消费者带来了高效率、精简化的生活享受,多数消费者享受到消费分期和小额借贷所带来的便利性与简化性,难以接受手续繁多的银行。比如,消费者如果要借助二手车贷款购买二手车,到银行办理业务需要填写很多资料,有时甚至还需要等待很长时间的审核才能拿到钱。面对手续繁多且等待时间长的银行,一些消费者已心灰意冷。但是电商消费金融却没有如此多的繁杂工序,一些金融产品可以通过移动互联网平台实现快速放贷,及时满足消费者的借贷需求,这就是电商消费金融的简化性特点。未来,电商消费金融应在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的基础上,进行简化性发展,以满足消费者的“快”需求。
其次,进行普惠性发展。电商消费金融面向的是个体用户,具有覆盖性广的特点。因此,在其未来发展过程中,应深挖普惠金融领域,为农民、工人、流动人口、大学生等中低端用户群体服务。
第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首先,建设自动化的消费金融决策体系,包括设置消费个体数据收集、消费个体风险评估和监督、专家决策系统等板块。同时,制定风险控制责任、合规管理政策以及管理制度、原则、规程,实现对电商消费金融的全程风险管控。
其次,建立消费者征信数据库。电商消费金融要加快构建消费者信息数据库,以网上消费者为主要构建对象,将消费者消费所留下的印记整合为消费信用数据,与调查取证所得的个人消费金融记录和人事档案等进行整合,以此建成征信数据库。
最后,通过大数据技术实现风险控制和消费金融的融合发展。电商消费金融公司有必要加大力度开发和应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大数据技术挖掘消费金融服务积累的大量线上线下数据信息,利用这些数据信息进一步了解授信客户,从而加强对电商消费金融的信用风险管理,实现风险控制与消费金融的融合发展。
第三,建立资源共享平台。电商消费金融与银行重复授信的最大原因就是缺乏资源共享平台。以社交数据作为个人信用数据明显不实际,社交网络平台腾讯开发的金融产品“微粒贷”的失败就是很好的证明。网络的虚拟性使得社交数据真假难辨,但消费者在电商平台留下的购物消费记录、借贷记录等则是真实的,这些可作为个人信用数据的参考标准。电商平台应联合消费金融公司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电商平台购物消费记录和贷款记录的资源共享,同时,要与征信机构连接,实现对消费者消费和借贷的监督。目前,我国国内已经有一些电商消费金融公司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建立联系,比如,苏宁金融的任性付已接入芝麻信用等。未来我国国内各电商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消费者信息平台,并实现与其他消费金融公司(包括银行创办的消费金融公司)、征信机构的联系和共享。
(作者为荆楚理工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陈宁:《消费金融迎来爆发机遇金融在线化速度远超电商》,《大众证券报》,2016年4月22日。
②闫瑾:《电商系消费金融三大“命门”》,《北京商报》,2016年6月13日。
③鲁存珍、汤如军:《电商消费金融兴起及发展问题研究》,《西南金融》,2018年第1期。
责编/孙渴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