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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立法研究

2018-07-12刘兵兵

法制博览 2018年5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补偿

摘 要: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施行,其条文87条的适用越来越广泛,甚至于本来不该适用于87条的情况也被法官引用,所以为了实现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有必要对法条进行研究仔细分析其适用的路径。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抛掷物;具体侵权人;补偿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14-0099-02

作者简介:刘兵兵(1993-),女,汉族,山东莘县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补偿。”①这是我国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一种规定。

众所周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提高,原先的一家一户的小平房或者是3、4层楼高的小楼房无一例外的被小高层所取代,城市里高楼林立,挤占了人们的生存空间,这也无形中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共安全发生的可能性,前几年发生在重庆的“烟灰缸案”就是关于建筑物高空坠物的leadingcase,由于当时没有具体可循的法律规范,缺乏相应的请求权基础,法官依据法理判定由所有的业主平均分担受害人的责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是以牺牲全体业主的利益为侵权人买单实际上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公平,容易引发不满情绪。

其实,关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在比较法上产生多种分歧。首先,罗马法早先就规定了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在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第4卷第5题中规定了“抛掷与倒泼之诉”,这就是建筑物坠物致人损害的最原始的雏形。②古罗马的裁判官规定,对于倒泼和投掷致人损害的责任,对房屋的使用者提起该诉,由建筑物的占有人来承担致人损害的责任。数人居住在同一房屋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多人独立居住于一屋不同部分,由居住在发生倒泼和投掷部分的居住人承担责任。③相信重庆烟灰缸案的法官应该就是借助于罗马法的法理进行做出的裁判。罗马法作出此等规定,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必然将公共安全放在首位,重在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以此来牺牲在受害区域建筑物的所有人的责任。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国和德国并没有沿袭罗马法的做法,并没有对建筑物抛掷物、坠物致人损害做出规定,只是规定了建筑物作为整体,在建筑物剥落或倒塌时致人伤害时的建筑物责任。这与建筑物坠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有明显区别的。英美法系国家更是遵守“风险自担”原则,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侵权人致人损害的事实存在之前,不支持让可能的无辜者担责。

我国对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列入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可以说是引起了学界很大的争议,有的学者诸如王利明教授、杨立新教授基于预防损害、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出发大力赞同这一立法政策,也有一些学者也主张不能让没有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这一责任,这显然是显失公平的,更何况,连具体的侵权人都不确定,就将这一行为纳入侵权法来调整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接下来,笔者就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适用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

首先,适用范围上,侵权责任法仅适用于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致人损害或是从建筑物上坠落物品致人损害的情形。属于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但是注意要和建筑物悬挂物、搁置物致人损害责任的区分,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搁置物剥落或是脱落大部分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在建筑物的管理人或是使用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致人损害的责任,除非建筑物的管理人或使用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一个善良之人应尽的管理义务,或是做到了同时期同行业一个管理人或使用人的管理义务,否则不承担致人损害的责任。而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一般是行为人的故意行为,是行为人故意从建筑物内抛掷某个物品砸伤某人致人损害的情况,当然也不排除行为人过失造成阳台的某个物件从阳台坠落的情况砸伤路人致人损害的这种情形出现。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是行为人积极进行的某个动作,一定存在行为人从该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抛掷某物的行为。由于现代大部分城市建筑楼层紧密,楼层高达三十几层,即使是一个小小的物品在重力作用下做自由落体运动也会给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所以87条对此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此行为致人损害,若不能找到具体侵权人,由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来承担责任,以此来规范各小区业主的责任,要求他们谨慎对待自己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同时我们要严格适用这一条,因为如果使用不当的话,极易对社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比如说如果有人在观众席上向场内投掷某物致人损害,观众席人数众多,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是谁,不可能让全体观众席的人员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这样会引发人群的不满情绪,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第87条要紧紧限定在在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的情况,不能在扩大使用于其他的情况。

其次,“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所谓的难以其实就是不能的意思,之所以要把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规定为特殊侵权的一种,主要就是因为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即加害人不明,如果可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那就必然成立一般侵权行为,让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即侵权行为法的立法目的即“自己主义”原则。而87条规定的这种情况,不能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情况下,实行因果关系的倒置来推断出可能的侵权人,让业主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逐步缩小可能致害的业主的范围,其他业主为了明哲保身,积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进而反向证明以至于得出具体的侵权人。笔者认为,这种因果关系倒置绝对不同于一般的因果关系倒置,一般的因果关系倒置是在具体行为人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来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第87条规定的这种举证倒置其实是对于自己不是具体侵权人的推定,其实指的是对行为人的推定,难免有混淆概念之嫌。从侵权法的立法目的来看,制裁侵权行为,但是连具体侵权人是谁都不知,如何有效的制裁,甚至于有可能会让没有实施此行为的人担任替罪羊的危险。

最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个“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如何确定,由前述分析可知,通过其他业主的举证证明自己与此事件无关,逐步缩小范围,有可能得出“可能致害的业主”,这是归因于这个小区业主的积极配合,如果业主怠于举证,难道要所有的业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显然是不切实际的想法。此时,就需要司法机关运用一系列的技术设施推断物体坠落的时间,推测物件大概是从哪个樓层坠落的,走访各个可能的业主询问情况,这些工作必然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我国司法机关人员短缺的情况下,无疑造成巨大的负担。再者,“给予补偿”,如何补偿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赞成承担按份责任,我赞同这种观点,因为连带责任必须是两人以上的人承担的,而侵权行为仅仅是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可能致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是两个以上的人,也不能让他们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人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为87条规定的行为本质上是一个人的行为,某个人承担责任之后根本不存在追偿的问题。所以,给予补偿其实承担的就是按份责任,各个可能致害的业主基于公平原则平均分担责任。还要注意的一点是,这里用的是“补偿”,而不是赔偿,体现了立法者的一丝严谨,因为赔偿对应的侵权行为,赔偿的是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补偿仅仅是出于业主的同情心和怜悯给予受害人的,而且并没有完整的证据证明就是那些个业主的侵权行为,只需承担补偿责任即可。大多数学者以及笔者认为,这个条文容易引起一些道德危机,因为假设受害人明确知道抛掷物是从哪个楼层哪一户抛出的,但是基于举证困难,以及对于可能致害的业主的补偿会远远多于一个人的赔偿,受害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样就很可能会造成其他人为一个人买单的情况出现。

结语:本文通过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进行分析,得出87条一系列的立法上的有待完善的地方,谨希望能通过这份文章希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慎之又慎,严格适用第87条的规范。

[ 注 释 ]

①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

②徐国栋.优士丁尼<法学阶梯>评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③周相.罗马法原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 参 考 文 献 ]

[1]韩强.论抛掷物、坠落物致损责任的限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及其破解[J].法律科学,2014(2).

[2]焦富民.罗马法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制度的设计及其启示[J].法学杂志,2009(11).

[3]王竹,赵尧.论建筑物抛掷物、坠落物致害道义补偿责任[J].政法论丛,2010(5).

[4]王利明.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J].政法论坛,2006(6).

[5]麻昌华.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J].法学论坛,2010(2).

[6]张里案,孟睿偲.论建筑物上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7条研究[J].社会科学战线,2014(11).

[7]齐云.高空坠物的法律规制研究—从罗马法、近现代民法到我国<侵权责任法>[J].西部法学评论,2017(2).

[8]李璐.抛掷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2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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