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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市场的问题及对策

2018-07-12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8年1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发展

陈 帮 徐 程

一、当前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现状

民间借贷,指的是非金融主体之间的拆借行为。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进入发展黄金期。但发展时间尚短,中小规模的企业目前依然是我国企业主要的规模形态,数量占所有企业的90%以上,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因为相对国有企业来说,经营规模较小,而且主要集中于劳动密集型产业,科技水平普遍不高,以至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竞争力不强,再加上融资渠道有限,资金不足,缺乏发展动力,因而抗风险能力弱。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出于安全性和效益性考虑,对企业融资借贷设置的门槛较高。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尽管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利率要高不少,但它的所需的手续却比其他金融机构简单的多,审核也没有那么严格,凭借这一点,民间借贷吸引了不少中小企业。

二、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一)高利贷频出扰乱市场秩序

由于借贷主体带来的高风险,为取得相对应的高收益,民间借贷的利率相对普通金融机构来说一般都比较高,之前对我国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是: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出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这样的界定范围是比较模糊的,这就给了民间借贷机构或个人钻空子的机会,据《中国民间利率市场化报告》显示,2014年9月份,调研地区的民间借贷平均利率达27.14%,居高不下。尽管如此,那些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却不得不接受这样高的利息率,以挽救自己的产业,但背负了这样巨大的债务负担之后,企业也很难取得较大发展,于是,很多企业就这样被一步步拖垮,倒闭破产,甚至被暴力追债者逼得走投无路。

(二)民间借贷缺乏系统立法

尽管民间借贷发展的时间不长,但它的发展速度却超出很多人的预料,然而,对民间借贷的立法工作显然无法跟上其发展速度。关于民间借贷造成纠纷的案件越来越多,而且情况越来越变得复杂,因为民间借贷双方对借贷内容缺乏书面凭证或他们所立的书面凭证不够规范对事实的认定形成困扰。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民间借贷的专门法律,对民间借贷的规定分布在地方性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这样一些地方,无法形成系统的规范。而且,在这些分散的规定中有些内容对同一事实的规定存在冲突。

(三)民间借贷过程不透明,政府监管不力

民间借贷发展到今天,规模已经越来越大。人们发现了民间借贷发展的前景,蜂拥而上,社会闲散资金肆意流动。但是民间借贷却不受国家政策的制约,国家对这方面的监管也不够,这就造成了民间借贷的无序化。加上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容易被利益冲昏头脑,对很多项目都是盲目进入,消息又滞后,往往最后深陷泥潭不得出。不仅给自己带来极大风险,还对我国的一些政策的实施造成困扰。前几年,在国家出台政策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发展的时候,民间借贷资本被高利益所吸引,大批涌入这些行业,给政府的工作增加了难度。

(四)民间借贷容易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民间借贷属于市场行为,本身具有很强的逐利性,资本流动方向很明确,而且民间借贷大多缺乏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在面对高收益的一些项目时,很容易忽视背后蕴藏的风险,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非法集资的项目具有很大的投机性和高风险,无法通过正规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只能靠高利润吸引民间资本的进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因此,不少民间借贷沦为非法集资的工具。

三、面对民间借贷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政府建立民间借贷平台

民间借贷缺乏金融机构最重要的风险评估机制,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民间借贷的借贷资金较为分散,操作的流程及借贷的具体内容都不公开,政府无法对民间借贷形成具体的了解。因此,政府出面,建立一个民间借贷平台,让所有具备资格并且有这方面意向的民间资本在平台登记,都要按照平台的既定流程进行交易,所有的交易细节均可在平台上查到。这样就能够形成对民间借贷的集中管理,使之脱离以往的无序化状态,而交易流程的公开透明,让民间借贷真正成为经济发展的助力。

(二)推动民间借贷专门立法

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现象屡见不鲜,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民间借贷的利率一直以来都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直到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这一方面进行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通过把之前比较散的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例集中归纳,形成系统的法律,不仅消除之前各条文之间存在的冲突问题,提升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威慑力,为相关的司法实践、案件审理提供更全面的法律依据。因此,推动民间借贷专门立法,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势在必行。

(三)提升民间借贷监管力度

民间借贷长时间处于无管控或管控较弱的状态,在市场的条件下,资本自发的流向高利润的领域。不少民间借贷因为没有政府监管,逐渐有向违法的方向发展的趋势,除了高利贷以外,许多不法分子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以民间借贷的名义,用来实现其非法目的。所以政府部门有必要把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体系,明确政府的监管权限,加大监管力度,配合政府政策和相关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严厉打击、取缔民间借贷中的非法行为,净化金融市场,维持市场秩序。

(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借贷行为就是建立在双方诚信的基础上,民间借贷也不例外。金融市场的秩序主要还是靠信用来维持。民间借贷之所以存在各种纠纷,除了法律制度和监管的问题,个人信用状况差,对契约的遵守程度低,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信用经济是未来发展的趋势,如果能够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国民信用体系,让信用成为每个人的隐性资产,与交易风险挂钩,每个人都会注重对自己的信用的维护,对于信用交易能够很好的履行合约义务。民间借贷也就能够在这样一个良好的交易环境下,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形成良性循环,让金融市场有序运转,真正发挥民间资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

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已经是不可阻挡的了,它所具备的广阔前景毋庸置疑,以目前的情形看,它的发展只是暂时被一些显现出来的问题所阻碍,一旦这些问题被解决,那么将会给当前经济注入一剂强心针。但如果任由这些问题发展下去,同样也会“拖”我国经济发展的“后腿”。对民间借贷,要利用法律制度和有效的监管手段来加以引导,防止误入歧途,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真正让民间借贷成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个安全有效的融资途径,促进民间资本合理利用,提高经济发展水平。

[1]田朗亮.民间借贷法律政策案例适用指南(增订版)[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

[2]董春丽.我国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问题探析[J].经济周刊,2016年.

[3]王琳慧.浅析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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