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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音乐院校表演类专业办学质量标准及评估观测点研究

2018-07-12周海宏

天津音乐学院学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学分办学院校

周海宏

应教育部要求,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音乐舞蹈委员会负责起草制订“普通高等学校音乐与舞蹈学类本科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根据委员会主任赵塔里木教授分工安排,在舞蹈、音乐创作、音乐理论与音乐表演各类别中,笔者负责音乐表演专业质量标准的研究与制订工作。后因上级要求不再分专业类别制订标准,笔者起草的“表演专业类标准”未提交。鉴于该标准研制过程中集中了大量音乐学院办学经验,梳理了对办学质量有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及其关系,提取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办学质量标准控制观测点,对教学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现以研究成果形式发表。

前 言

音乐表演是把音乐审美理想呈现为音乐审美感受的核心环节,是人类操控自己的肢体与嗓音实现音乐审美理想的特殊能力,音乐表演者是音乐文化活动的执行者。作为连接创作与欣赏的中间环节,沟通作曲家与听众的桥梁,音乐表演人才不仅要掌握驾驭乐器或嗓音的技能,还要对音乐作品本体有深入的了解,对受众的审美规律有全面的认识,同时兼具传承传统音乐文化的职责与创新精神。

从培养职业表演者的专业音乐表演教学,到国民音乐审美素质基础教育中的器乐教学,音乐表演人才还在国家音乐教育体系中承担着传授表演技能与音乐知识的重要职责。

一、适用范围

(一)专业代码:130202

(二)本标准适用的专业方向

适用于音乐表演学科所涉及的全部器乐与声乐、音乐戏剧(歌剧、音乐剧)等专业方向(不含指挥专业方向)。

二、培养目标

高等院校音乐表演专业的办学任务是培养具有从事专业音乐表演工作及音乐表演教学工作素质的专门人才。

在音乐表演工作者中,既有代表着本行业最高水平的独奏家;也有在各个层级团队中以合奏/唱或伴奏(以下简称“合作”)的身份参与音乐表演活动的演奏员;还有在国民日常音乐文化生活场所或社区、单位、社团从事音乐表演活动的广大音乐表演者。他们各自在国家音乐生活中承担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责。

在音乐表演教师队伍中,既有以培养高水平职业音乐表演工作者为己任的音乐院校教师;也有通过培养其它音乐专业学生表演技能的音乐技能共同课教师;还有在国民素质教育层面上,培养国民音乐审美素质的社会音乐教育工作者。他们各自的岗位上,在国家音乐教育体系中承担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重要职责,为整个音乐社会生活与音乐事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鼓励办学机构依据学生素质与意愿,对同专业类学生实行因材施教、分类培养。

三、培养要求

音乐表演人才除了必须具备一个公民应有的素质外,还必须具备足以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的完善的专业表演技能、专业音乐素质和综合文化素质。

根据音乐表演人才岗位活动特征,对音乐表演专业学生的素质要求如下:

(一)素质要求

热爱本人所从事的音乐事业,对本职工作有责任感与敬业精神;

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要求的专业音乐表演技能;

具有很强的音乐感受能力与音乐表达能力;

具有能够满足本职工作要求的音乐文化知识以及周边的艺术与人文修养。

(二)专业表演技能水平要求

音乐表演是高度技能化的专业。在国家音乐文化事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不同工作岗位对音乐表演人才的专业表演技能水平要求不同;不同高校承担着为国家培养不同层次音乐人才的任务(图1),因而其人才培养的规格定位也不同,相应地其所培养人才的专业表演技能水平要求各有不同。高等院校在人才选拔与毕业标准中可依据本单位的办学定位制定各专业表演技能水平的要求。

图1 音乐表演专业岗位构成及人才培养与流向分析

1.音乐表演技能水平分级

专业表演技能水平是人才水平的核心标志。音乐专业表演技能水平分为12级,按由低到高分别为:

A级(业余级:Amateur):A1-A7(相当于9级制业余水平考级分级标准1-7级);

P级(专业级:Professional):P1-P3(其中P1级相当于业余水平考级8-9级);

S级(超高级:Superior):S1-S2。

2.音乐表演工作岗位对人才的专业表演技能水平要求

从各层次音乐岗位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各种音乐岗位的专业表演技能水平要求如下(图2):

图2 音乐表演行业表演技能要求分级示意图

(1)职业音乐表演者:

职业独奏/唱家——S2级;

职业演奏/唱员——P2-S1级;

基层音乐文化生活场所表演者——P1-P2级。

(2)音乐表演教师:

培养职业表演者的教师——S1级;

培养音乐其它专业工作者表演技能的教师——P3级;

教授业余学习音乐表演学生的教师——P1-P2级。

(三)人才培养规格定位

高等音乐表演专业教育的起点应不低于业余水平的高点,即高等音乐院校表演专业技能水平的入学最低要求应不低于P1级。这是高等音乐院校表演专业人才选拔的底线。在此之上,不同的高等音乐艺术学院可依据自身的办学任务,对人才培养规格定位进行调整,制订本校各表演专业的技能水平要求(图3)。

图3 各类院校表演技能水平要求示意图

1.精英人才

以培养精英人才为规格定位的院校,其主要办学任务是培养具备成为独奏/唱家素质的人才,为国家高水平职业乐团输送音乐表演人才,以及为专业音乐艺术院校培养音乐表演专业教师。

该类学院学生的入学水平不应低于P3级,毕业水平不应低于S1级。

2.专业人才

以培养专业人才为规格定位的院校,其主要办学任务是培养在职业乐团中具备合作能力的音乐表演人才,以及为艺术院校培养音乐表演专业或副科教师。

该类学院学生的入学水平不应低于P2级,毕业水平不应低于P3级。

3.基础与普及人才

以培养基础与普及型人才为规格定位的院校,其主要办学任务是培养在国民日常音乐文化生活场所或社区、单位、社团音乐活动中所需要的音乐表演人才,以及为国民音乐素质教育提供业余学琴的教师。

该类学院学生的入学水平不应低于P1级,毕业水平不应低于P2级。

(四)专业基础能力水平要求

各学院应对具有程度分级性质的专业能力,具有渐进升级性质的专业基础课程进行分级,并依据自身的人才规格定位,规定各专业表演人才的最低修毕程度级别。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中的和声、复调、作品分析、配器应按“初级”“中级”“高级”分为3级。

“综合音乐感训练”(含“音乐赏析”“视唱练耳”“合唱基础”“指挥法基础”)各学院可依据本院自行研究的分级标准或采用院外通用标准,规定学生修毕的程度级别要求。

(五)知识要求

了解音乐艺术本体的构成要素与规律;

深入与广博的了解音乐艺术的基本历史、文化类型以及与社会音乐文化生活相关的活动;

了解相关姊妹艺术的基本知识;

了解必要的人文与社会学科的基本知识。

四、培养规格

人才培养的规格定位对高等音乐院校办学具有全方位的指导意义。

其中“编班规模”、“授课次数”与“授课时间长度”以及“持续学期数”是体现培养规格核心参数。其中后3项表现为学分量。高等音乐院校必须根据自身的人才培养规格定位在培养方案中对这四大参数予以明确,并严格统一学分的计算方法,在培养方案中明确各类课程应修的学分量,以及毕业总学分量的要求,并在教学管理中有明确而有效的检查、落实方法。

(一)编班规模

编班规模是对办学成本与教学质量有直接而重大影响的因素,也是考察学院办学规格定位落实情况的具体观察指标,必须在培养方案、教学方案中明确。

音乐院校表演专业主科教学均必须采用1对1的授课方式编班,这是表演专业教学规律决定的;其它课程,可以由各高校依据自身办学定位结合教学成本的综合考虑调整编班规模。

对那些感性传达占比较大、个体能力差异较大的课程,建议应以小班教学为主,比如,视唱练耳教学,既是感性传达占主导地位,又是存在较大个体能力差异的科目,原则上应以小班教学为主;而音乐学类以知识传授为主的理论性教学内容可以采取较大的编班规模;作曲技术理论的教学编班规模可介于二者之间。

各类编班规模如下:

个别课:1对1

小组课:2-9人

小班课:10-30人

中班课:31-50人

大班课:>50人

(二)授课次数

尊重表演专业技能训练的教学规律,上课频率以每周不少于1次专业课为宜。个别训练内容较多的专业(如声乐)应适度增加授课次数。

(三)授课时间长度

授课时间长度既受教学内容含量的影响,又受学生实际可接受能力的影响,因此应根据不同专业的特点分别规定。如,钢琴与西洋弦乐专业表演的曲目较长,在学生体能耐受力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可以采取的授课时间为2节/次,而管乐、声乐则以1节/次为宜。

授课时间长度既受教学规律的影响,又要兼顾办学成本和对教学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因素,体现出办学规格定位,因此除音乐表演主科教学必须坚持每次不少于1节的规定外,其它课程的时长,可以由各高校依据办学定位与人才培养目标加以规定。

(四)持续学期数

一门课程的持续学期数不仅直接影响教学成本,也是体现人才规格定位的重要参数。

除表演专业主课教学必须贯穿全学程(8-10学期)外,其它课程由学院根据自身人才培养规格定位自行确定,以学分的方式在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并在学生毕业环节严格审定学生学分完成情况,未完成学分不予毕业。

(五)学分

1.学分的计算

学分是学生的学习量与最低质(修毕考试及格)的标志。学分量,既体现了办学的人才规格定位,又影响教学成本,特别是对学生学籍与教务管理均有直接影响的重要办学参数,必须在教学方案中明确规定,并在教务管理中严格管理。为使教学管理清晰、严格,教学成本及学生学习总负担量易于计算,高校办学规格明确、易于评估,学分数应严格对应课程的学时数计算,不得在同一培养方案中以不同的算法计算学分。

学生每周上1节课,每学期实际上课时间(即不含考试,不算公休停课)不少于15周(即15节课)计1个学分。依此类推,每周1次课,每次2节,对应的该学期的学分为2学分。

讲座类课程以及不按学期排课的课程,可以参照每15节课计1学分的方法,累计学生的学习总量核计学分。

2.学分的要求

按学生每周练习、实践及其它可自主支配的时间不应少于24小时,课堂学习时间不应超过16小时计算,学生4学年8个学期的课堂学习可获得128学分。

课程总量不足,使学生的知识结构不完整、基础不扎实;课程总量过多,则妨碍了学生专业技能的发展。良好的培养方案设计,必须兼顾二者的要求。故合理的培养方案应在110-130学分之间为宜。低于110学分,则学生学习量过低;高于130学分,则学生课堂学习负担过重。

各院校可在110-130学分的范围内,根据本院各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定位确定各专业类别学生各类课程的学分应修数量,及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总量*音乐表演是实践性的专业,而肢体操作能力的训练需要大量的练习时间,因此学院在培养方案的设计过程中必须充分保证学生的练习、主科教学、合作训练以及艺术实践所需要的时间。。

(六)学制

本科音乐表演专业学制一般为4年。其中声乐专业精英型人才培养的学制可以延长至5年。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弹性学制,允许学生在3-7年内完成学业。对达到本科培养方案要求的学生,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五、课程体系

根据音乐表演人才岗位活动特征分析以及多年表演教学规律的探索,高等音乐院校表演专业的素质与知识结构,应形成以表演专业课程为核心,专业基础类课程为支撑,艺术与人文素质课程为基础的结构体系(图4)。

图4 音乐表演专业课程体系关系示意图

高等音乐表演教育培养的是专门化的人才,本着培养方案必须在体现学生专业化的同时,兼顾综合素质结构完整性的原则,艺术与人文素养及国家统一要求课程的学分应不低于学生应修学分总量的35%,不高于45%;专业课与专业基础课的学分不低于学生应修学分总量的55%,不高于65%;

各类课程的设置及授课要求,既要尊重教与学的规律,又要考虑各类学院因其办学任务不同、人才培养规格定位不同而有所调整;亦应给学生个性化的选择机会,从而更好地符合个人的发展需要,以及适应社会人才需求的多样性及学生就业的不确定性。学院应在培养方案及教学管理中落实学生自主选择个性化培养方案的机制。有条件的学校也可实施国内(外)学生交换计划、各类形式和层次的联合培养计划。

以下各种知识与素质因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不同而应该有所侧重,办学单位应在培养方案中加以明确。

(一)专业课

音乐表演专业的专业课由以下3类课程构成:主课、合作课(乐队/合唱/伴奏、室内乐)、专业教学法及教学实践。

1.主科

音乐表演人才的培养规律决定了,主科专业课的学习方式必须坚持每周不少于1次的师生一对一、面对面的教学,并且要贯穿学生在校期间的全学程。

编班规模:一对一个别课;

每周次数:≥1次(以精英与专业型人才为规格定位的声乐专业应≥2次/周,其中不少于1次含钢琴伴奏进课堂;管弦与民乐专业每学期钢琴伴奏进课堂的次数:精英型人才≥4次,专业型人才≥2次,普及型人才≥1次);

每次时长:1节(以精英与专业型人才为规格定位的钢琴、西洋弦乐专业应为2节/次);

总学期数:全学程8学期(以精英与专业型人才为规格定位的声乐专业为10学期)。

总学分数:本课程获得学分数合计不少于16学分。

2.合作课(乐队/合唱/伴奏、室内乐)

音乐表演人才仅有极少数可以成为独奏/唱音乐家,更多的表演人才是与他人共同表演,这一行业特征决定了必须加强合作训练在专业教学中的比重。必须包含合作训练课程体系,是音乐表演专业办学资质的底线要求。

(1)乐队/合唱/伴奏:

编班规模:按编制;

每周次数:2次;

每次时长:2节(声乐专业的合唱、钢琴专业的伴奏为1节);

总学期数:精英与专业型人才不少于7学期,普及型人才不少于6学期。

总学分数:本类课程获得学分数合计不少于12学分。

(2)室内乐:

编班规模:按编制;

每周次数:1次;

每次时长:1节;

总学期数:各类型人才均不少于4学期。

总学分数:本类课程获得学分数合计不少于4学分。

3.专业教学法及教学实践

鉴于绝大多数音乐表演专业的学生均在未来的生活中会从事表演教学的职业特征,应将专业教学法列为重要专业基础课程体系之中去建设,尽早将专业教学法纳入学生培养方案必修学分之中。

编班规模:建议按编制;

每周次数:1次;

每次时长:2节;

总学分数:本类课程获得学分数合计不少于4学分(含教学实践)。

(二)专业基础课

表演专业的学生必须了解音乐本体的构成规律,音乐相关的文化知识,以及感知与表达音乐的基本能力。培养学生以上素质的学科分别构成了音乐专业基础课的三大方向:“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理论”“综合音乐感训练”。

1.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本方向包括:和声、作品分析、复调、配器、电子音乐等学科分支。各分支学科知识与能力的掌握情况,又存在着程度与水平的差异。各院校可根据人才培养的规格定位,规定本校学生应修读的学分总量及修毕时应达到的水平。

编班规模:精英型人才≤30人,专业型人才≤50人,普及型人才≤70人;

每周次数:1次;

每次时长:2节;

总学分数:本类课程获得学分数合计不少于10学分。

2.音乐学理论

表演专业的学生,必须了解音乐艺术相关的历史发展脉络与成果,各民族的音乐文化知识,以及与社会音乐生活密切相关的知识,这些内容分别构成了“音乐学理论”学科中的音乐史学(中、外)、民族音乐学(中、外各民族)、系统音乐学(音乐美学、音乐社会学、音乐心理学)、音乐教育与传播以及音乐商业与管理等学科方向。

编班规模:不限或由学院、任课教师自定;

每门课总次数:≥15次;

每次时长:2节;

总学分数:本类课程获得学分数合计不少于10学分。

3.综合音乐感训练

音乐表演专业的学生必须拥有能够敏感的体验音乐、准确的表达音乐的基本素质,这些素质通过“视唱练耳”“合唱基础”“指挥法基础”“音乐赏析”课学习而获得。

各学院应积极建设与完善“音乐赏析”“合唱基础”“指挥法基础”课。作为重要的音乐专业基础能力,这些课程在学生应对社会音乐教育与社会音乐文化活动的组织中具有重要作用。

本类课程获得学分数合计不少于10学分。

(三)美学与艺术

良好的艺术修养,是表演人才必须拥有的素质结构,特别是作为从事音乐表演教育的工作者,这样的基础尤为重要。对学生艺术修养的提升的标准不因学生音乐表演天赋的差异而不同,因此对所有类型音乐表演人才均应一视同仁地加强要求。学院应为学生提供美学原理、艺术概论、美术/书法(视觉艺术)、舞蹈、戏剧、文学、影视等艺术类课程供学生修读。

编班规模:不限或由学院、任课教师自定;

每门课总次数:≥15次;

每次时长:2节;

总学分数:本类课程获得学分数合计不少于12学分。

(四)人文素养

广博的人文与社会科学知识,是表演人才必须拥有的素质,各类各层次院校均应加强要求。各类院校均应为学生提供哲学、史学、社会学、心理学、逻辑学、宗教、法律、经济学等人文与社会学类基础性、常识类课程供学生修读。

编班规模:不限或由学院、任课教师自定;

每门课总次数:≥15次;

每次时长:2节;

总学分数:本类课程获得学分数合计不少于10学分。

(五)国家规定课程

体育、外语、“两课”、军事等国家规定课程,依据国家规定执行。

六、毕业音乐会

各类院校均可以鼓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开整场毕业音乐会,但根据不同院校办学规格定位以及学生实际表演能力与办学条件的硬件限制,学生毕业音乐会的要求如下:

精英型人才:>40分钟/人

专业型人才:>20分钟/人

普及型人才:>10分钟/人

七、实践教学

(一)舞台实践

舞台是表演专业学生未来工作的重要场所,因此必须在学习阶段为学生提供充分的舞台实践机会,以使学生尽量获得更多的舞台经验,但限于办学条件以及社会音乐文化整体配套资源的限制,做以下规定:

精英型人才:每学期舞台实践不少于2次,每学期总时间不少于20分钟;

专业型人才:每学期舞台实践不少于2次,每学期总时间不少于10分钟;

普及型人才:每学期舞台实践不少于1次,每学期总时间不少于3分钟;

所有类型学生舞台实践总次数与时间总量中不少于1/2为个人独奏/唱表演。

(二)教学实践

鉴于绝大多数音乐表演专业的学生均有可能在未来从事与表演教学等相关的职业,因此,应提供专业教学法课程的学习,鼓励学生进行教学实践。

各院校可以设置各表演专业的副科选修课,鼓励学生副科选修其它表演技能,为专业学生提供教学实践的机会,亦可鼓励学生参与社会教学活动。

八、师资队伍

(一)师生比

各类高校均须以培养方案中对编班规模与学生应修学分量的规定为刚性要求,配备充足的师资,保证足够的开课数,确保学生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基本学分。

根据各类学院人才培养目标的规格定位不同,其教师用于个人专业练习及提升、教学研究、校园服务、专业团体服务及社会服务的时间(以下简称“个人业务”时间)投入不同,因而每位教师实际可指导的学生不同。教师的个人业务活动不仅仅是教师个人事业发展所需,亦是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及扩大学院社会影响力的应有保证。

按每位教师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计,一部分时间用于专业教学,其它时间用于“个人业务”。

1.精英型人才培养院校

本专业师生比应为1∶8至1∶12之间。

说明:以培养精英型人才为目标的表演专业主科教师用于教学的时间不应超过50%,则教学时间为20小时。按每位学生平均占用教师2小时计算教师的教学时间量,每位教师的合理教量应为10名学生。少于8名为教学工作量过低;多于12名为教学工作量过高。

精英型人才培养院校应对表演专业教师的社会公开舞台表演活动及公开教学活动有具体的要求,以使教师保持舞台实践能力以及扩大本人及学院在社会音乐生活中的影响力。

2.专业型人才培养院校

本专业师生比应为1∶12至1∶20之间。

说明:以培养专业型人才为目标的表演专业主科教师用于教学的时间不应超过60%,则教学时间为24小时。按每位学生平均占用教师1.5小时计算教师的教学时间量,每位教师的合理教学量应为16名学生。少于12名为教学工作量过低,多于20名为教学工作量过高。

专业型人才培养院校应对表演专业教师的舞台表演活动有具体的要求,以使教师保持舞台实践能力以及扩大本人及学院在社会音乐生活中的影响力。

3.普及型人才培养院校

本专业师生比应为1∶20至1∶25之间。

说明:以培养普及型人才为目标的表演专业主科教师用于教学的时间不应超过70%,则教学时间为28小时。按每位学生平均占用教师1.2小时计算教师的教学时间量,每位教师的合理教学量应为23名学生。少于20名为教学工作量过低,多于25名为教学工作量过高。

普及型人才培养院校应对表演专业教师的舞台表演活动有具体的要求,以使教师保持舞台实践能力。

(二)师资结构

依据表演人才的知识结构组成要素分析,各类院校均应开齐本标准所列课程结构中的课程,配齐音乐专业基础课核心课程的教师,以供学生从中自主选择。师资队伍在音乐专业基础学科的覆盖完整性是对学院办学资质的重要审查指标,院校的师资结构应该覆盖以下音乐专业学科领域:

1.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和声、曲式与作品分析、复调、配器、电子音乐。

2.视唱练耳、合唱、指挥法,鼓励开设音乐赏析类课程,强化学生综合音乐审美能力。

3.音乐史学:西方音乐史、中国音乐史。鼓励开设各专业音乐史(如弦乐艺术史、管乐艺术史、声乐艺术史等)。

4.民族音乐学:中国传统音乐、中国少数民族音乐、世界民族音乐。

5.系统音乐学:音乐美学、音乐社会学、音乐心理学。

6.音乐教育:音乐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鼓励专业教师开设专业教学法类课程。

7.音乐传播:音乐媒体、音乐商业与管理。

鼓励高校与兄弟院校联合开展师资队伍建设,扩大优质艺术与人文学科的师资来源。

(三)教师背景与水平要求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各类院校表演专业教师的受教育背景与水平要求如下:

普及型人才指导教师专业技能水平不低于P2级;

专业型人才指导教师专业技能水平不低于P3级;

精英型人才指导教师专业技能水平不低于S1级。

九、教学条件

(一)基本教学设施

1.琴房数量

各类高校可根据办学的定位以平均5人/间为基数,设定3-7人/间的琴房总量标准*表演专业学生按平均每人每天练习不少于3小时计,每间琴房每天可使用时间按14小时计,则每间琴房可为约5名学生提供练琴空间。:

精英型人才培养院校应低于4人/间;

专业型人才培养院校应低于5人/间;

普及型人才培养院校应低于7人/间。

2.专业主科教室数量

专业主科教室数量的计算既要考虑每间教室实际可使用时间,又要考虑不同类别院校主科教学实际占用的时间,还要综合考虑学生共同课上课时间存在冲突的可能性,及为教师提供部分校内练琴条件的必要冗余。各类院校主科教室与学生比例标准如下*每间教室按每天10小时每周5天计算使用时间。:

琴房数是音乐表演专业办学的刚性条件。琴房数低于国家标准时,学院应降低招生数量,或调低办学规格。

精英型人才培养院校按每生占用教室2小时计,则每间主科教室可容纳25名学生上课所需,按40%必要冗余率计算,则本专业学生与专业主科教室的比率应为1∶15。低于1∶15为教室资源冗余过剩,高于1∶20为教学用房条件不足。

专业型人才培养院校按每生占用教室1.5小时计,则每间主科教室可容纳33名学生上课所需,按30%必要冗余率计算,则本专业学生与专业主科教室的比率应为1∶23。低于1∶23为教室资源冗余过剩,高于1∶30为教学用房条件不足。

普及型人才培养院校按每生占用教室1.2小时计,则每间主科教室可容纳41名学生上课所需,按20%必要冗余率计算,则本专业学生与专业主科教室的比率应为1∶33。低于1∶33为教室资源冗余过剩,高于1∶40为教学用房条件不足。

精英型人才培养院校:1∶15;

专业型人才培养院校:1∶23;

普及型人才培养院校:1∶33。

(二)特殊教学设施

1.大乐队/合唱排练厅

每校1-2间。

2.重奏课排练厅

重奏教室与表演专业学生总数比例:

精英型人才培养院校:1∶60;

专业型人才培养院校:1∶80;

普及型人才培养院校:1∶100。

(三)实践基地建设

学院均应积极主动与各高校、中小学,以及社会单位与团体联系,建设艺术实践基地,努力把学生的舞台实践与社会音乐文化生活结合在一起,让学生在真正的听众面前表演,提升表演专业学生的舞台实践能力。

(四)教学保障

1.教学经费

学院应制定明确、合理的课酬费、实践活动与各类学术活动的经费预算。在预算制订过程中把教学保障列为首要保障项目。

2.教学用乐器与设备

学院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明确规定各类教学设备与乐器的配置标准、年折旧率与更新年限标准。

并据此在年度预算中制定明确的维修与采购预算额度,以确保教学乐器与设备的完好。

所有类别院校的固定乐器与教学设备完好率均应在95%以上,并配备备份乐器与设备以防应急之需。

3.钢琴调律与维修

为确保钢琴音准率及状态完好率在98%以上。各类学院应按不低于1∶160的比率配备钢琴调律师*按每架教学用钢琴平均每2个月调律一次计,每周应调率的琴数=总钢琴数/8。按每个调律师平均每周为20架琴调律与整理的工作量规定,则应按不低于1∶160的比率配备钢琴调律师。,以确保学生用钢琴的质量与音准。学院人事管理部门应按此标准制定人事编制或外包经费预算。

4.教学管理用设备

各层级的教学管理单位应保证招生、期中、期末、毕业考试与音乐会的音、视频摄录设备,保存表演专业教学活动的影像资料,并作为重要教学档案规范化管理,作为质量评估的依据。

教学管理用设备应纳入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之中,制定相应的配置标准、年折旧率与更新年限标准,并据此在年度预算中制定明确的维修与采购预算额度。

十、教学质量保障体系

(一)教师管理队伍

在专业表演教学中,一对一、面对面的教学方式决定了和谐的师生关系是良好教学效果的基本保证。学院应建立学生与主科教师的双选机制、更换机制。

各院校应从教学管理与人事管理双重机制着手,建立学生投诉不良教师的机制,教师撤换、退出机制,以保护学生受教育的权益。

各类高校均应建立完整而准确的授课记录机制。做到评估有据可凭,争议有据可查。

各类高校均应有明确、完善而严密的教学事故与教师品行管理规定及违规处理办法,并严格依据管理规定与流程处理教学事故与教师违规。

各类高校的人事管理部门,均应制订完善的教师教学、演出、专业活动、比赛获奖、培训学习,以及事故与违规的登记制度,建立完整的教师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教师考评、提升、降级、清退的依据。

(二)质量保障体系

学院应建立严密的管理机制,确保在招生、期末考试、毕业考试中严格按照办学定位中规定的人才标准、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执行。

应建立严格的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的制订、修订程序,以及严密的执行过程审查程序,确保教务管理部门落实学院的办学目标能够实现。

人事管理部门应严格根据办学定位制定人才招聘、考核的标准。特别是在进人环节确保符合学院办学目标所规定的师资队伍标准。

各类高校均应建立以教学督导委员会与学生权益保障委员会为核心的双重教学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并在机制上赋予以上两个委员会在评估、晋级、奖惩中的实际影响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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