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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适于法治的法律体系模式

2018-07-12钟雨辰

现代营销·理论 2018年4期
关键词:阶层规则原则

钟雨辰

摘 要: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是在法学的基础上结合产生的。国家法律体系化是国家实现法治建设的基础,一直以来,体系化法治建设一直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在国家相关建设中占据着重要位置。良好的法治建设更需要稳定的法律体系去维护,要想实现法治国家需要实现的目标,最优的法律体系模式才能够更好的实现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目前,双重构造模式能够较好的实现法治国家建设要求,对于完成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字:法律体系 模式 法治模型

不同法律体系模式的法治效果不同,法律体系与法治之间紧密联系,密不可分。因此,本文就相关法治理论,分析法治建设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治体系模式类型,证立并论述最为合理的法律体系模式。

一、法律体系模式类型

1.阶层构造模式。众所周知,默克尔是法律体系的阶层构造论的实际创始人。阶层构造理论对后世法学的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也同时构成了法学最基本的组成部分。阶层构造模式意义为各个法律体系必须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不同规则的阶层且指向不同对象。同时法律规则构成了阶层构造的出发点,规则的内容及形式的区别也成为了阶层构造论的又一个重要前提。具体的法律体系的阶层构造具体分为两个结构,即理想结构与现实结构。

(1)理想结构。总的来说,法律体系的理想结构具体由三个阶层构成,分别为初始规则、具体行为规则以及法律实施的行为。在具体的法治实施中,这三个结构互为补充,互相协作,共同实现法治的最理想效果。

(2)现实结构。法律体系的现实结构包含了条件关系以及毁损关系。西方发达国家的议会法治国的法律体系结构在实际中体现出一种条件关系的阶层构造。在该阶层构造中,法律在创建过程中实现了法律的适用,充分实现了在适用者进行裁量过程中既能收到法律规则的束缚使得法律的具有严格的执行度,同时适用者能够拥有自由裁量法律的余地,使法律更加公平公正。

相反,与条件关系相对立的自然是毁损关系。同时,默克尔认为,要想实现毁损关系,只有当实际的法律体系中存在能自由变更法律规则的内容的条件下,才能有变更法律的权利。然而这并不能体现法律的本质意义。实际上,毁损关系是不可取的,因为毁损关系主要取决于现实法律中的内容与法学理论宗旨并不符合,同时默克尔认为,毁损关系与阶层构造模式没有必要的联系,因此在实际阶层构造模式中可以不考虑毁损关系。

(3)区别。法律体系的现实结构与理想结构区别在于现实结构的包含更多的规则阶层,在法律实行的必要阶层外还可存在其他可能存在的阶层,不同阶层与规则之间存在不同的空间关系。

综上所述,等级式的分层使法律规则之间实现了授权及各法律规则之间的效力关系,并且成为了法律体系的阶层构造核心。

2.规则—原则模式。随着法律体系的建設,法学学界开始试图通过区分法律规则以及法律原则来证明阶层构造模式并不能合理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并且有关学界通过对规则—原则模式的深入研究,德国当代学者阿列克西对规则—原则模式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学术论述。

要想证明法律体系规则—原则模式的优越性就必须首要解决现实存在两个问题,即原则与规则在本质上没有差别以及原则与规则在本质上存在差别,但原则不属于任何法律体系内容。

然而,从相关学术报告中可以看出,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是有本质区别的,并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为语义上的区别、性质意义不同、结构存在差别。

1.语义上的区别。从字面意思上看,原则主要是指在法律要求与现实中去做的某件事,必须尽可能的实现,并且能够在不同程度上实现,在不同的情境中不同程度的被完成而不受任何限制。而规则要求事物必须按照指定的要求进行相关活动,一旦规则被应用到某个具体案件上来,就意味着该案件必然有相关的法律后果发生,而没有任何斟酌讨论的余地,因此,法律规则是一种要么确定被实行,要么不被实行的准则。

2.性质意义不同。从性质的角度上看,规则是指在具有相关规定要求下必须按照其所规定的准则去做,无论是否存在对立性,没有斟酌的继续执行。而原则主要是指再考虑事件成立条件以及其他相关原则的条件下,才能进行规则处理,对于案件具有可操控性,存在着一种互相包容的关系。总的来说,原则是一种期望规范而不是特定规范,需要符合各个原则才能执行。

3.结构存在差别。原则与规则在结构上存在差别,由于原则只需要可观道德及理论即可具有一定的单一性,而规则不仅要体现符合可观伦理道德,同时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撑,更加具有复杂性,具有复杂结构。

(1)双重构造模式。双重构造模式是一种内外叠加的新型法律体系模式,阶层构造模式是由法律规则之间依据效力关系形成的特定法律体系模式。在规则基础上,法律原则根据规则内容形成规则—原则统一体,形成规则—原则法律体系模式。然而不论是阶层构造模式还是规则—原则模式仅仅在一定程度上描绘出法律体系的高度以及宽度,并未展现法律体系的深度问题,因此双重构造模式在法律体系高度以及宽度的基础上,结合原则体系建设,将法律体系建设成一个有高度,有宽度,更有深度的完整法律体系模式。

二、结语

良好的法治建设需要完整的法律体系模式的维护,二者关系密切,不可分割。良好的法治建设更需要稳定的法律体系去维护,实现法治国家需要实现的目标,最优的法律体系模式才能够更好的实现建设法治国家,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

参考文献:

[1]冯 威.法律体系如何可能?——从公理学、价值秩序到原则模式[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

[2]玛蒂尔德·柯恩,杨 贝.作为理由之治的法治[J].中外法学,2010

[3]以法治建设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完善[J].江必新.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

[4]雷 磊.原则理论与法概念争议[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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