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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2018-07-12李澍欣

现代营销·理论 2018年4期
关键词:民商法电子商务应用

李澍欣

摘 要:本文结合电子商务运行模式,对其存在的民商法问题从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交易信息保护三个方面进行考究,并提出通过完善电子商务中建立健全交易主体身份实名登記及审核机制、加强电子交易平台监管责任、加强交易信息保护力度方面的立法规定,推动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民商法 电子商务 应用 电子交易平台

一、电子商务中的民商法问题

1.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传统商务交易模式,即线下交易模式。交易主体以面对面的协商沟通为交易磋商的主要方式,在明确对方身份及存续信息,并实现充分的意思表示一致后方成立交易。现下电子商务除交易各方当事人外,还存在一个必不可少的角色,即电子交易平台。交易主体间不直接见面磋商,而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登记注册的虚拟账户进行交易,交易行为打破了时空界限。电子商务交易虽较传统交易更为高效,但却因磋商方式的差异导致存在交易主体信息真实性无保障、责任承担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2.电子商务交易内容。传统商务交易中,交易双方在不断磋商中更好地表达真实意思,更为直观地了解和明确交易商品,以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但在电子商务中,交易过程的电子化使得商品交易只能在线上进行,买方难以直观接触交易商品,无法全面了解商品信息,也无从辨认交易商品是否与宣传一致,容易出现交易信息不明确、不对等的问题,也使得生产销售劣质产品、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实施价格欺诈、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有机可乘。同时线上交易的这一特点,也使得消费者在因交易出现纠纷时,难以获取交易相关的电子证据,导致举证困难,难以维权。

另外,电子商务交易中容易出现双方约定不明确情形,淡化违约责任,买卖双方常在未约定具体责任分担的情况下就已完成交易,这使得违约后双方责任难以确定。电子商务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存在变动性大,极易被篡改等特点,使得消费者在争议中难以完成举证责任,其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3.电子商务中的用户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安全问题。完成一次电子商务交易,需要提供包括主体身份信息,如身份证号码等,以及支付信息,如银行账户等,且每次交易会产生交易信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卖方及电子交易平台处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可自行决定向用户或者消费者收集的信息内容及收集方式。基于电子商务交易以数据电文为载体,传播迅速且成本低,保密性不高等特征,不少平台或商家通过出卖用户信息谋取私利,导致用户个人数据信息及交易信息泄露现象严重。如何通过立法保护包括用户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安全,已成为现下热点问题。

二、完善电子商务立法,实现电子商务可持续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是目前商务交易的重要方式,要求作为现代市场交易准则的民商法必须创新,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工作,为其生存创造必需的法律环境,建立良好的交易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有序健康发展。

1.建立健全交易主体身份实名登记及审核机制。交易各方主体真实身份及主体资格的确定,是保障和促进交易正常进行的基本前提。为明确交易主体保障交易安全,法律应明确电子交易平台在建立并完善交易主体身份实名登记及审核机制的义务及相应责任,以便在交易过程中出现违约或侵权等行为时,可通过交易平台登记审核的真实信息明确责任人。同时,可在身份审核及登记机制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多种审查方式。基于网络信息所具有的时效性,还应定期更新实名认证信息。

2.加强电子交易平台监管责任。电子交易平台作为掌握主要交易数据和信息的主体,应在把关产品质量、产品宣传和价格等方面承担更多的监督管理责任。因此,应先在电子商务的立法规定中,明文确立电子交易平台在监测违法违规的交易信息和行为层面的义务,以及明确电子交易平台及时删除违法违规交易信息的义务,使其充分利用所掌握的大数据,快速发现异常情况,将出售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交易数据信息和证据资料提供相关部门,形成线上线下协调监管机制,以期切实解决平台上存在的侵害消费者权益问题。此外,立法中应明确电子交易平台未尽监管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以更好保障交易秩序的稳定。

3.加强个人信息及交易信息保护力度。为防止交易信息泄露现象愈演愈烈,电子交易平台同样应在信息保护方面履行必要的义务。首先,法律应明确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可采集的信息种类、方式及期限等,使交易信息的收集有区别地进行。明确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必不可少的信息类型,经主管部门核准并公示备案后方可向交易方收集。对于不影响电子商务交易的信息,则不得进行收集,违反规定者应受到相应惩处。此外,电子交易平台应采取相应的技术保障措施,加强技术保障能力,防止信息泄露,充分保障数据信息安全。出现可能引起信息泄露情形时,应及时采取断开链接等措施,并及时向用户和相关部门报告。

三、结语

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对电子商务的规范尚不健全,应针对当前电子商务中所产生的问题积极开展立法工作,通过立法明确交易主体及电子交易平台的责任,并有效规范其行为。基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在相关立法活动中还须坚持如下两大准则:一是基于消费者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应多方面加大对网络消费者的权利救济力度。二是电子交易平台扮演着极为关键的监督、安全及技术保障和引导角色,将来的立法中应明确和加强电子交易平台的责任和义务,建立更为规范的交易秩序。

参考文献:

[1]谢 勇.论电子商务立法的理念、框架和重点内容[J].法律适用,2015

[2]邱 玮.探究微媒体时代电子商务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法制博览,2018

[3]武 晨.电子商务时代民商法的创新[J].山西能源学院学报,2017

[4]周建平.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从公平与效率之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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