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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空间

2018-07-11丨丘

遵义 2018年12期
关键词:网络空间司法犯罪

■丨丘 秋

通过网约车猥亵儿童案、通过“裸贷”敲诈勒索未成年人案、约未成年网友见面强奸案……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10起典型案例。

司法大数据显示,用网络空间毒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显著增长。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司法功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利用互联网犯罪

这10起案件中,有9起刑事案件,其中3起为猥亵儿童案。由于青少年心智发育不成熟,识别风险、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薄弱,更容易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

在网约车猥亵儿童案中,被害人江某(9岁)的母亲因临时有事,通过手机平台预约打车,司机林某对独自坐车的江某进行猥亵。最终,法院以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二年。

另外2起案件均与裸聊有关。乔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一案,是乔某通过登录QQ添加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为其好友,并冒充生理老师以视频教学为名,先后诱骗多名幼女与其视频裸聊。最终,乔某获刑4年。

王某利用QQ聊天软件,以某公司招收童星需视频考核为名,先后诱骗3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与其视频裸聊,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随着网络科技应用普及,许多青少年频繁在网络上通过聊天软件交友,又从网上聊天走到现实见面交往。司法实践中,以交友为名,约网友见面实施强奸的案件屡见不鲜。在10起案件中,也有一起这样的案例。

另外几起刑事案件包括:杨某假借迷信强奸案、叶某通过网络向未成年人贩卖毒品案、刘某提供虚假网络技术诈骗案和江某网上虚假销售诈骗案。

据介绍,过去五年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依法审理了拐卖、猥亵儿童,组织儿童乞讨,引诱幼女卖淫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18860件,惩处罪犯19248人;审理了一批毒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传播淫秽物品案件8207件,惩处罪犯8680人。

首都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剑波表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以及智能手机的普及,一方面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另一方面也确实容易被不法之人用以实施犯罪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利用互联网工具进行犯罪会成为一种新的现象,值得我们保持警惕。

未成年人如何免遭侵害

2016年1月5日,中国少先队事业发展中心等单位发布“第八次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状况调查报告”。该调查对全国10省份7736名城市和农村中小学校学生、1544名家长、99名老师进行了实地调查。

调查显示,超过四分之三的未成年人拥有自己的手机,其中近9成使用过手机上网。睡前、课间休息、上学/放学路上和做作业时是未成年人使用手机上网的主要时间。聊天、听音乐是未成年人手机上网的主要活动,分别占72.0%、65.4%。同时,在未成年人网络交往方面,85.7%的未成年人在网上交流的是现实生活中认识的人,50.9%的未成年人在网上结交到现实生活中不认识的新朋友。

如何减少、避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摆在社会各界面前的重大议题,对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予以严惩,更是国家司法机关应有之义。

在互联网时代,未成年人是网络用户的一大群体,他们有自己的心理特点和生理特点,即心智仍在继续发展阶段,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但正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所以年龄尚小,心智发育不成熟,并不具备完全的辨别、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容易受到外界的各种诱惑,也容易遭遇性侵等违法犯罪行为。正因为如此,在司法实务中,才会出现未成年人使用社交软件交友时遭受性侵等案件总体呈上升趋势的结果。

雨后(潘雨阳/摄)

那么,未成年人因使用社交软件遭遇性侵犯的案件数量逐年走高问题如何解决?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分析,其中既有社会因素,也有家庭因素;既有未成年人自我保护不力的原因,也有社会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的原因。

从犯罪学的角度,应该积极完善我国未成年人被害预防体系,其中包括教育体系、组织工作体系、制度体系等,还要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学校、家庭和个人各个层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被害预防体系的建立,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在司法实务中,一些未成年人遭遇犯罪后,由于心智不成熟,往往会产生羞耻、自卑,甚至仇恨等负面心理,一旦疏导不好,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学校和家庭在教导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时,需要教会他们如何辨别诱惑、抵制诱惑,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同时,社会要创造良好的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最大限度消除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利因素。”彭新林说。

在王剑波看来,刑法可以针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但对于利用社交软件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更好的预防方法应该是加强监管。

惩治犯罪的制度框架

据统计,我国19岁以下青少年在网民中占比已近四分之一,未成年人已成为网络使用的生力军。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不仅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全方位的可选择资源和多样化的成长路径,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网络传播的广泛性、迅捷性和互动性等特点,客观上给未成年人成长带来了诸多不确定变数与难以预见的威胁。

如何减少、避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摆在社会各界面前的重大议题,对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予以严惩,更是国家司法机关应有之义。

本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利用互联网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并就该类案件的审理思路与态势做进一步说明,显示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该类违法犯罪、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坚定决心,充分发挥了典型案例规范、指导、评价、引领社会价值的司法功能。

每一起司法案件尤其是刑事案件的发生,都意味着其背后存在着社会规则的失灵、社会秩序的失范,本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也为涉未成年人网络治理指明了方向。这些案例有着不同的犯罪情节、表现形式以及罪名,但纵观来看,这些案例指向一个共同的模式——未成年人受线上不良信息所诱惑进而演化为线下伤害。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网络的开放性、自由性、虚拟性和交互性等特征改变了传统信息管制的技术条件,从而使传统的针对不良信息的法律管理制度,难以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而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识别风险的能力相对薄弱,他们更加容易受到来自网络不良信息的诱惑与伤害,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指出,一些网络平台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大量动漫、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充斥着低俗、虚假、谩骂、色情、暴力、变态等毒害元素,加剧了未成年人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的风险。人民法院会更加充分地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依法严惩各类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完善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为净化网络环境,保护未成年人少受、不受网络违法犯罪侵害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倡议:互联网业界自觉承担起社会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提升封堵有害信息的技术能力,严格履行网络安全管理的法律义务;互联网安全监管部门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犯罪,或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严厉制裁;广大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共同为下一代营造安全清朗的网络空间。

要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需要不断强化未成年人的防范意识,提高他们的网络素养。由于未成年人心智未完全发育成熟,更有必要为他们提供“保姆式”网络保护,通过不断净化网络空间,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化,使互联网真正成为文明之网、绿色之网、健康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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