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食堂涉税问题初探
2018-07-09冯波
冯波
摘要:企业职工食堂涉税问题一直是财务人员比较头疼的问题,本文归纳总结了职工食堂的存在模式,分析了不同方式下的涉税情况,并就如何规避纳税风险,建立纳税筹划给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堂;涉税问题;初探
由于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税收政策的引导,远离城区的企业越来越多。企业为保障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凝聚职工士气,解决职工用餐问题势在必行。目前企业办食堂的方式多种多样,从经营模式上,有企业自办食堂和承包;从费用承担方式上,有企业拨付资金给内部食堂和给员工发放餐费补助;从服务对象上,有只为职工提供服务和不仅对职工提供服务还对外提供服务等等,企业食堂存在方式不同,纳税处理也不相同,本文从税收的视角分析企业食堂的纳税风险,并提出解决办法。
一、从纳税的视角,企业食堂存在方式的分类
(一)企业自设食堂,食堂是企业内设福利机构,本身不具备营业执照,没有法人资格。这种方式通常称为企业自办食堂,也是最常见的存在方式。
(二)承包方式。承包方式还可以分为承包给无营业执照的个人和承包给有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其他企业。这种方式通常称为食堂外包。承包给无营业执照的个人又可以细分为承包给单位内部个人和承包给单位外包个人,两者在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上可能有不同差别。
二、企业食堂不同模式下的纳税问题分析
(一)自办食堂涉税分析
1.增值税方面
企业自办食堂不对外营业,仅提供服务给企业内部职工,是企业内设福利机构。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劳务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因此,用于企业食堂支出取得的进行税额不能抵扣。不仅如此,用于食堂水电费取得的进项税额需要进项税转出。自办食堂属于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企业向食堂拨付福利费,不需要取得发票,凭食堂开具内部收据即可,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但是如果自办食堂有对外提供服务的,则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如果超过了增值税的征收起点,需要缴纳增值税。
2.所得税方面
自办食堂支出中最大的问题是取得的发票不合规,大量存在白条现象。如在菜市场购买的蔬菜、肉、奶等无法取得正规发票,这是目前存在的普遍现象。根据国税发[2008]8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额、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食堂的支出也应取得真实合规的发票。虽然税务理论学家和一些地方税务局认为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凭证“之一”,而不是“唯一”,但近期某些司法案例中,却对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税前扣除作出了不利于纳税人的判决。因此,不取得合规的发票,仍然存在巨大的纳税风险。
自办食堂相关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企业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依据是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补贴:自办食堂补贴或未办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企业内设集体福利部门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等计提福利部门的设备、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等”。上述规定明确了食堂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食堂支出水电费和进项税转出也应当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限额内扣除。如果企业福利费超支,则需要在所得税前调整。
3.个人所得税方面
企业自办食堂,单位职工以非现金方式免费享受,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关于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中提到“对于发放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企业员工免费享受用餐免征个税,其中有个关键词是“非现金方式”。如果企业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的方式或给员工饭卡充值、发餐券等方式,就违背了“非现金方式”,就需要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承包方式涉税分析
1.承包给无营业执照的个人方式
①增值税方面,企业将食堂承包给个人,如果个人没有营业执照,无法提供正规的发票,这种情况属于以企业的名义对内营业,所以对内营业部分不缴纳增值税。如果承包个人除对企业营业外,另外对外营业,并取得收入,则发生了增值税纳税行为,超过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3万元),需要按收入总额征收增值税。
②所得税方面,企业食堂外包给个人,企业与承包人签订了承包协议,明确伙食补贴标准,应以企业与实际承包人结算凭据,计入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所得税前扣除。
③个人所得税方面,应该按承包给单位内部个人和单位外部人员来分别分析。
如果单位内部个人承包后,未改变食堂性质,也未办理营业执照,同时企业不支取承包费,只是定期支付给该个人类似工资性质的费用,那么就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和当月工资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由承包企业代扣代缴。
如果是由企业外部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来承包,或者虽然是单位内部人员,但是不符合前面提到的必要条件,而是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承包费的方式情况的,都需要按照“企事业承包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应该由承包企业代扣代缴。
2.承包给有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其他企业方式
由于承包人有营业执照,所以这种方式将纳税风险转嫁给承包企业或个人,因此食堂外包企业纳税涉税问题较为简单。食堂外包企业凭承包企业或个人开具的餐飲发票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即可。增值税和个人所得所均不涉及。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仅仅从纳税的视角来分析,食堂外包方式(无论是承包方是否有营业执照)都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但是企业自办食堂却依然是食堂存在模式的主流,因此,自办食堂方式下规避税收风险,建立税收筹划很有必要。
三、自办食堂规避纳税风险的建议
(一)增值税方面的注意事项
1.企业在购买食堂用具、物品时,直接索要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因为前文提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如果取得专用发票后,还需要进行税转出处理,所以不如直接要普通发票简单。
2.如果企业生产部门和食堂公用的资产,无法划分具体用途,按现行税法规定,其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自办食堂使用企业水电费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定要及时转出。如果食堂未设独立电表和水表,可以根据食堂用电量和用水量合理分开,科学地计算进项税额转出。
(二)所得税方面的注意事项
1.食堂取得真实发票问题。前文提及,由于现实情况,食堂取得发票较难,但也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
第一,选择农产品生产企业购买食堂物品,如农村农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取得的发票可以直接入账。
第二,选择农产品贸易公司或大型超市,农村品贸易可以免征增值税,同样都可以取得正规合法的发票。
第三,选择农业个体户,农民个体户从事农产品生产,免征增值税,免征个人所得税,他们可以开具正规合法的发票,同时也能降低企业购买成本。
2.应付福利费限额问题。前文所述,应付职工福利费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4%以内,在所得税前扣除,超支则需要调增纳税所得。因此,企业有必要合理筹划,尽量避免超支。应付福利费支出不仅仅是食堂支出,还包括职工体检费、福利部门人员工资、保险费、福利部门使用资产折旧费、高温补助费、通勤车辆支出等。所以要综合考虑应付福利费的各项支出,合理的确定职工食堂用餐标准,这样既能保证职工合理的需求,也能使企业效益最大化。
(三)个人所得税的注意事项
单位职工在企业自办食堂以非现金方式免费就餐,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企业以发放伙食补贴方式,就要考虑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员工工资加上发放伙食补贴仍然低于个税起征点,则可以考虑这种方式。因为这样可以解决食堂发票问题,规避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职工食堂一直是个棘手的涉税问题,但是只要企业通过选择不同的方式,或者采取合理的稅收筹划,就一定能够得到圆满地解决。
(作者单位: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锦州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