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桥梁工程中的监理问题
2018-07-09梁浩
梁浩
摘 要: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按业主的委托和授权,根据有关法规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關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的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即对所监理工程项目进行三控制(质量、进度、投资)、两管理(合同、信息)、一协调(对工程项目参与各方进行组织协调)。工程建设监理是利用监理人员自己的工程建设知识技能和经验为业主提供的监督管理服务,目的是力求使工程项目能在计划的投资、进度和质量目标内建成使用,它不直接进行生产活动,只能力求项目目标的实现,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承担服务责任。
关键词:公路桥梁;工程监理;问题
1 前言
公路与桥梁工程的监理是一门系统化的科学,从立项、规划、设计、审核到施工,直至竣工验收,资料归档管理,整个流程,环环相扣,任何环节都不能有丝毫闪失。
2 公路与桥梁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
2.1 监理范围仅限制在施工阶段
项目的前期工作一般由业主操作,进入实施阶段,对监理和施工同时招标,监理单位无法参与到施工招投标工作中来,从而影响了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及对本项目的了解。由于招标工作是业主单位操作,监理未参与对施工单位的招标,监理对承包人的能力及素质缺乏了解,也不能向业主提出相应的建议就可能存在承包人与业主有亲密的关系,当遇到的承包人不服从监理时,监理若采取监理手段,承包人很可能绕过监理,监理这时就非常尴尬,而且造成很麻烦的后果。
2.2 工程监理的取费和人员素质都严重偏低
工程监理制度自实施以来,取费一直呈下降趋势,低价竞标更加压低了工程监理取费,有的工程监理费还未达到标准取费的1/3。过低的监理费对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和监理人员素质的提高造成了极为不良的影响。很少有高学历高职称、高水平、复合型人才愿意加人工程监理行业,即使愿意从事监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监理单位也无力常年聘用。只能按照“钟点工式”,有项目时才招聘来工作,没项目时只有解聘。监理人员的职责模糊且报酬偏低,具有较高的责任心、业务水平、协调能力以及管理经验的人员十分匮乏,导致专业监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不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由于合格的监理人员严重不足,各监理单位只有大量聘用非工程专业人员充当监理人员,业主单位则不断地降低工程监理费。整个监理行业也进入了监理单位取费低、监理人员素质差的恶性循环。
2.3 监理工程师权利受限,无法发挥职能
FIDIC条款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是“三控制”,即进度、质量、费用的控制。目前我们实施的监理制度主要侧重于质量监理。业主在合同管理中往往会设置专用条件对监理工程师的权利进行限制。进度和费用控制,监理工程师在这两方面的作用十分小,甚至没有,特别是计量支付是监理权利得以落实的主要支撑,被业主给予承包人的大量借款而架空,这大大削弱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能和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业主本身管理难度,造成业主管理人员庞大,管理费用严重超概算。当然,在当前公路大发展,而一些施工队伍素质较低的情况之下强化管理是必要的。但是,进度质量和费用三项控制是相辅相成的整体措施,缺乏促进措施和有效约束进行质量控制,必然削弱质量控制的本身,达不到预期效果。
2.4 关于监理工作定位问题
目前,在实际施工中,监理机构一般分为二级管理,即设置总监办和高级驻地监理办公室(驻地办),总监办和驻地办均设置有比较完善的机构(工程部、计划合同部、测量组等)。由于公路工程的特殊性,总监办一般设置在交通通讯较发达的地区,驻地办则靠近工地现场。交通、通讯较为不便,日常的信息交流速度较缓慢。而且基层监理人员的素质偏低,对问题不能及时处理,只好事事上报、请示,影响了工程进度。严重的对质量问题视而不见,留下隐患。
3 解决措施
3.1 保证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国家标准规定合理取费
(1)这是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体系。建设工程监理收费标准要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有利于提高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的质量水平。充分考虑监理与咨询服务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发挥市场调节作用,赋予双方在价格形成方面相应的决策权。从法规要求为规范建设监理企业的运作,建设单位选择监理单位的重点应放在监理单位的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上,而不应放在工程监理费的高低上。工程监理费仅是工程投资微小的一部分,它对整个建设项目造价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而监理的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却是至关重要的方面,它会直接影响工程项目建设的好坏。所以,建设单位应满足合理工程监理费,此前提下工程监理企业自身强化监理能力、服务质量和信誉,以保证工程项目建设达到业主满意,这是根本。
(2)建设项目投资增加,工程监理内容增加,建设工程监理费用应做相应调整。工程监理合同一经签订,监理费再往上调时很困难,然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往往是暂估,最终工程结算,都突破暂估数,最少在20%以上。而且工程监理的内容也比委托时增加,但监理费却调不上去,工程监理单位付出了有偿技术服务,却没有得到相应的有偿回报。建议工程监理企业在签订工程监理合同时加强自我法律保护意识,对涉及工程监理范围、监理取费计算方法、监理费用调整办法等条款要予以明确约定,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工程监理范围增加,投资突破合同签订的暂估数,监理费应当依据监理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按实际情况做适时调整。
3.2 正确处理监理与业主的关系
由于监理工程设计的单位多,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政府机构对监理工作也重视不够,因此,经常出现监理与施工设计单位以及和业主之间的矛盾。需要处理好监理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3.3 建设工程监理不应当仅仅定位在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监理制实施十多年来一直徘徊在实施阶段的施工阶段,定位有失偏颇从发展趋势看,代表建设单位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项目管理,将是我国工程监理行业发展的趋向。
3.4 加强信息化管理
将企业资质管理(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的轨道,通过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受理并审查各类企业资质、人员资质,记录并公示企业的信誉及个人的不良行为等,方便社会监督,提高对资质管理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将政府对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参考文献:
[1] 陈艳玲.关于公路与桥梁工程监理若干问题的探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31).
[2] 徐水高,陈石荣.浅析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问题及对策[J].广东科技,2009(24).